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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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1年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2011年8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讨论,会议就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加强,审理物权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

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

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

贯彻执行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03-31 22:15:59)转载▼标签: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昆明市法院工作专题片解说词

昆明市法院工作专题片解说词

昆明市法院工作专题片解说词法院工作专题片解说词之一: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工作介绍文案为人民司法,为群众服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工作介绍时代的呼唤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中央在新时期的重大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如何更好地发挥好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努力,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也在不断提升。

据有关研究表明,随着经济GDP指数的增长,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呈同比大幅增长的趋势。

2000年,云南省GDP生产总值为1955亿元,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万3324件。

2010年,云南省GDP生产总值为7220亿元,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7万4755件,短短十年间,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上升了79%。

昆明市西山区连续多年被评为“云南省十强县(区)”,在西山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西山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也伴随着经济GDP指数快速增长。

2010年,西山区的财政收入突破46亿元大关,西山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达到了8327件,与2000年相比,十年间案件数量增长了86%。

2011年,西山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1676件,这是西山区法院审判工作中第一次年受理案件数超过一万件,也是云南省法院系统中,基层法院年受理案件数第一次超过一万件。

在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同时,在编法官的人数在十年间仅增加了40余人,“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是案件总量的急剧上升,一方面是法律程序对各个司法环节的严格要求,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的三大抱怨。

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把为人民司法、为群众服务落到实处,而如何高效地解决纠纷,高效地化解矛盾,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必须要面对、要解决的问题。

破解难题西山区法院2011年受理的案件数位居云南省基层法院第一,受理的案件类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中国法律案件信息库(3篇)

中国法律案件信息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方便法律工作者、研究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查询相关法律案件信息,我国建立了一个全面、系统、权威的中国法律案件信息库。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信息库的概况、功能以及使用方法。

二、信息库概况1.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案件信息库的数据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

这些数据经过严格筛选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数据范围信息库涵盖了各类法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商事等领域的案件。

此外,还包括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辅助信息。

3. 数据更新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确保用户能够获取最新的法律案件信息。

三、信息库功能1. 案件检索用户可以通过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法院、审理时间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快速找到所需案件信息。

2. 案件详情用户可以查看案件的详细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判决结果等。

3. 案例分析信息库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帮助用户了解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思路和裁判依据。

4. 司法解释查询用户可以查询相关司法解释,了解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

5. 法律法规查询用户可以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6. 数据统计信息库提供案件数据统计功能,用户可以查看各类案件的分布情况、数量变化等。

四、使用方法1. 登录用户需注册账号并登录信息库,方可使用相关功能。

2. 检索在信息库首页,用户可以选择关键词进行检索。

3. 查看详情找到所需案件后,点击案件名称或案号,进入案件详情页面。

4. 查询辅助信息在案件详情页面,用户可以查看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辅助信息。

5. 数据统计在信息库首页,用户可以选择数据统计功能,查看各类案件的数据统计结果。

五、结语中国法律案件信息库的建立,为法律工作者、研究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法律信息查询平台。

案例

案例

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连年上升盗窃案超九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被称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更是被社会寄予厚望。

然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

记者对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办理的共计15件16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犯罪特点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校大学生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2010年该院受理8件8人,为多年受理此类案件之最。

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侵财类案件共计14件14人,占案件总数的93.3%。

其中盗窃案最多,占案件总数的92.9%。

出现犯罪手段智能化的高科技犯罪。

网络为年轻的大学生群体提供了开放的学习空间和畅通的信息来源,与此同时也为大学生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载体与土壤。

如袁某(系某高校工业设计专业的学生)为谋取暴利,利用电脑病毒软件远程控制了被害人严某的电脑摄像头,偷拍到严某与其男友的性爱视频并以此视频为饵大肆敲诈被害人钱财。

女大学生违法犯罪比例增加。

2006年受理的女大学生犯罪案件仅1件1人,2010年就上涨为4件4人,其上升势头迅猛,成因复杂。

情节普遍较轻,恶性犯罪较少。

办理的这15件案件中,仅有2件3人为重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3.3%;其余案件均为案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刑事案件。

案发原因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

受社会上盲目追求物质利益风气的影响,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勤奋上进的思想根基,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和扭曲,促使和诱发了部分大学生们从事偷盗、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高校教育管理原因。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的过度扩招,造成学校管理体系跟不上学生数量增长的节奏,直接导致了学校在管理上的脱节、错位等一系列问题。

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受我国“重学历、轻素质”教育制度的影响和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压力,很多大学生只注重分数和关心就业,从而忽略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致使一部分大学生守法概念十分淡漠。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目录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二)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三)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四)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五)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六)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民事再审会议纪要

民事再审会议纪要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

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4.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

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

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法发2011年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年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0年,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二审改发率的考核实践与误区

二审改发率的考核实践与误区
支持 ,案件质 量得 以 不断提 高 。
( 二)法官 队伍 日 益专业化 除学历普遍偏低外, 法官的来源也较为复杂——教师、 工人、农民、退伍军人——不一而足。这 种复杂的职业背景, 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具有相同思维方式的职业群体, 无法对案件形成相对统一的认 识。最高人 民法院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后, 采取多种措施 , 促进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一是进行 法官业务培 ; ④ 二是初任法官统一考试 。 ⑦ 三是强化对领导班子建设。 ④ 同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特
② 详见蓝宇、刘瑾: 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 法律适用》2 0 0 5 年第 1 0 期;王福华、融天 明: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 ,( 《 法学研究 2 0 0 7 年第 1 期。

2 0 ・
系》中新增了 “ 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 ( 错误) ”指标。① 该指标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反映二审法院的纠 错能力。二审改发率 ( 错误 )高,反映二审法院的纠错能力强。 ⑦ 通过考核二审法院来确保二审监督
单一的 “ 二 审改 发率 ”指 标也许 可 以从数据 上大 幅提升 二审 改发率 ,但这 一指标 涉及 一审法 院 、二审 法 院 和 当事人 各方 利益 ,在使 用 过程 中引 发大量 的 次生 影响 ,无法 客观 反映 二审法 院的 纠错能 力 。


考核二 审改发率 :一个数据误会
基于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计, 二审是最为重要的案件纠错机制。但是二审纠错功能是否充分发 挥往往取决于二审法院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和热 情。如果二审法院消极对待上诉案件 , 那么二审的纠错 功能就极有可能大打折扣 , 大量的上诉案件会被维持 , 用于考核一审法院案件质量的 “ 一审判决案件
只 占总 人数 的 7 %,其 中属 于大学法 律 专业 毕业的 ,还 不到 总人数 的 3 %。⑦ 到1 9 9 3年 ,全 国法 院法官 中具有 法律 大专 以上 水平 的 已达 到 8 0 %以上 。④ 截至 2 0 0 8 年 ,全国法 院具有 本科 以上学 历 2 0 万余 人 ,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法规标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4-1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9日第02、03版∙【全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北京前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重要神圣职责。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一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一年。

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努力。

关于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指出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坚持队伍业务两手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将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和司法政策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201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201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201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发布时间:2013-05-0711:00:32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袁春湘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案件总体情况201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总体情况是,一审案件大幅上升,二审涨幅趋弱,再审下降明显。

全国法院全年新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7939546件,同比上升9.86 %,继2008年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之后,再创新峰值。

审结7824088件,同比上升9.14 %。

新收民商事一审案件7316463件,同比上升10.62%,二审案件588759件,同比上升2.38%。

其中,维持279264件,占47.83%;改判50378件,占8.63%;发回重审31964件,占5.47%;调撤171657件,占29.40%。

新收民商事再审案件34324件,同比下降9.05%,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审结33902件,同比下降12.19%;其中,维持9369件,占结案的27.64%;改判7570件,占22.33%;发回重审5050件,占12.01%。

民事再审结案方式比例情况二、各类案件主要特征(一)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上升,再审案件上升明显。

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1686694件,同比上升5.83%。

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518535件,同比上升3.17%,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总数的90.03%,继承纠纷168159件,同比上升37.95%。

新收离婚一审案件1251234 件,同比上升3.71%,占全部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7.10%。

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25613件,同比上升19.98%。

据调查,这类案件多由原来家庭中经济地位较弱离婚后没有变化甚至经济状况恶化的一方提起,加上一些财产如房屋、有价证券增值、拆迁补偿款分配等诱因和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深入宣传,使得这类案件呈增多趋势。

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2)(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3)(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3)(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4)(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4)(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5)(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5)(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6)(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6)(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7)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7)(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9)(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9)(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9)(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10)(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 (10)(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11)(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 (11)(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12)(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2)(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13)(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13)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3)(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 (15)(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 (15)(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16)(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 (17)(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18)(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 (18)(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19)(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20)(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22)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2)(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23)(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24)(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24)(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24)(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 (25)(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26)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6)(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 (27)(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 (28)(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 (28)(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 (29)(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 (29)(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30)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30)(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31)(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31)(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31)(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32)(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2)(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32)(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 (33)(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34)(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34)(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35)(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35)(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 (35)(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36)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6)(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 (37)(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38)(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39)(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40)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40)(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42)(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43)(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 (43)(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44)(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 (44)(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45)(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45)(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 (46)(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46)(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 (47)(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47)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48)(一)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48)(二)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49)(三)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 (49)(四)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 (50)(五)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 (50)(六)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 (5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doc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doc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

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

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

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侯芳【摘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设立,正式确立了"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目前,中国虽然在积极推进各级法院系统分步、有序地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但是有关的外部和内部设计仍存在困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符合中国司法改革的外部诉讼机制和内部审判机制.于外,需要扩大诉讼主体和受案范围,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于内,需要合理设置审判机构,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设计合理的审判程序.【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7)002【总页数】5页(P6-9,17)【关键词】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审合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众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者】侯芳【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周口 46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1.1 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实践探索环境资源纠纷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案件具有关联与交叉、公益与私益的交融特性,为了克服环境保障不力等现实困难,在各地的环境司法的实践中,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基本形成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将涉及环境侵权的案件统一纳入环保法庭,不再区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部分地区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在“三审合一”的基础上创建了“四审合一”模式。

但行政非诉案件也为行政类型,故而“四审合一”模式并未超出“三审合一”模式的范畴。

以江苏省为例,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江苏省共有37个环保法庭,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设3个合议庭;中院设有审判庭2个,合议庭7个,巡回法庭2个;基层法院设有合议庭22个,巡回法庭3个[1-3]。

从审判法庭的设置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共2个;另一类是没有独立建制的巡回法庭、合议庭,共35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立,标志着“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诉讼模式正式确立。

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现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

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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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05.2012小资料
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
文/佟季
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203703件,同比上升了4.30%,其中新收11502808件,审结11478505件(含上年旧存,下同),收结案同比分别上升了5.85%和4.36%;当年起诉、上诉、再审(即诉讼案件)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8345973件,同比上升了7.47%,审结8282284件,同比上升了6.19%;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108件,审结2035件,分别上升了53.64%和43.41%;新收执行案件2359025件,执行结案2393588件,同比分别下降了2.45%和4.57%。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5010件,同比上升了9.88%;新收申诉、申请再审以及其他案件180692件,审结185588件,分别上升了48.54%和41.95%。

审结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941972件,同比上升了6.4%;民商事案件7168992件,上升了6.25%;行政案件171320件,上升了2.85%。

截至去年12月底尚有未结案725198件,同比上升了3.48%。

一审案件情况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上升。

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7596116件,审结案件7534955件,同比分别上升了8.53%和7.3%,未结案487382件,同比上升了14.32%。

其中,刑事收案845714件,审结839973件,分别上升了8.48%和7.74%,未结案32930件,同比上升了21.11%;民商事收案6614049件,审结6558621件,同比分别上升了8.59%和7.3%,未结案448587件,同比上升了14.07%;行政收案136353件,审结136361件,同比上升了5.59%和5.05%,未结案5865件,同比下降了0.14%。

一审新收案件中,刑事案件占11.13%,民商事案件占87.07%,行政案件占1.80%。

一审案件占全部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的91.02%,占全国法院全部各类案件的66.04%。

034
应用
05.2012
二审案件情况
二审案件下降,一审服判息诉率90.61%。

2011年全国中级以上法院共收各类二审案件707498件,同比下降了1.87%;审结704121件,同比下降了3.67%;未结案件48070件,同比上升了7.28%。

二审案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8.48%。

其中,刑事上(抗)诉案件占二审案件的13.98%,民商事案件占81.28%,行政案件占4.74%。

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的9.39%,同比下降了0.88个百分点,其中刑事案件11.78%,民商事案件8.77%,行政案件24.55%。

二审结案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15.17%,同比下降了0.67个百分点。

其中,改判案件占9.37%,同比下降了0.67个百分点;发回重审案件占5.8%,与去年持平。

上诉案件中经二审审理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一审结案的1.42%,同比下降了0.23个百分点。

再审案件情况
再审案件下降明显,生效裁判正确率达99.79%。

2011年共新收再审案件42359件,审结43208件,同比分别下降了7.33%和6.5%。

再审案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0.5%。

其中新收刑事案件下降了8.97%,民商事案件下降了7.74%,行政案件上升了8.01%。

未结案9203件,下降了8.41%。

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改判的案件占24.36%,发回重审的占12.68%,同比分别下降了1.02个百分点和上升了0.57个百分点。

其中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改判的占27.34%,发回重审的占10.5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分别是26.83%和13.53%;抗诉案件中改判的占20.5%,发回重审的占7.71%。

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占当期生效裁判的0.21%。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

2011年共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8577件,同比下降了12.07%,审结103713件,同比下降了14.44%。

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情况
国家赔偿案件大幅上升。

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108件,同比上升了53.64%;审结2035件,同比上升了43.41%,其中刑事赔偿案件占43.31%,非刑事赔偿案件占56.69%。

在审结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中占33.64%,赔偿率同比下降了5.56个百分点。

在非刑事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案件占10.97%,赔偿率下降了2.13个百分点。

行政赔偿案件收结案大幅下降。

新收行政赔偿一审案件4936件,同比下降了24.61%,其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占81.48%,附带提起赔偿的占18.52%;审结4751件,同比下降了18.97%。

执行案件情况
执行收案、结案、未执结案件数量均下降,实际执行率上升。

全国法院2011年新收执行案件2359025件,执结2393588件,同比分别下降了2.45%和4.57%。

尚有未执结案件163823件,同比下降了17.37%。

其中,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占执行结案的56.09%,同比上升了5.08%个百分点;不予执行的占0.31%;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占14.10%;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占21.74%,同比上升了2.16%个百分点。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和强制执行的比例)为77.83%,同比上升了5.33%个百分点。

其中因拒不执行采取司法措施拘留5987人,罚款1075件。

案件审限和执行期限情况
全国法院审结各类案件在审限内结案(不含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的占99.01%。

其中一审案件99.26%,二审案件97.19%,再审案件94.09%;刑事案件97.41%,民商事案件99.27%,行政案件98.48%。

执行案件执行期限内结案的占99.06%。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
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37215件,同比上升了11.65%。

其中,涉外案件18901件,同比上升了11.05%;涉港案件11277件,同比上升了1.91%;涉澳案件710件,同比上升了19.53%;涉台案件6327件,同比上升了35.98%。

减刑、假释案件情况
2011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5010件,同比上升了9.88%。

其中减刑案件572226件,同比上升了9.2%;假释案件42784件,同比上升了19.76%。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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