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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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1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4、默认管辖:是指地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5、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辨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如何体现的请举例说明.. 答:P15-18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 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佂.. 答:1 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2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 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力.. 2法院做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决定或规定的义务.. 3 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 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2、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答: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即经过法院外的第三者排解;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无论是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都有一种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即调解.. 建国后;我国经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重两项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关系密切;人民调解成效显着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调解机构相互配合;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人民法院减轻负担; 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在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方面; 人民法院应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在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方面;法院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二法院应建立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 三法院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法院应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激励机制..学作业 2一、名词解释: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社会关系..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5、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二、简述题: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2、举例说明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答: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代替或者帮助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论述题:试述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答: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新增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四、案例分析题: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 A 区;其在甲市的 C 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答:一、1、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2、ABCD 区都有管辖权.. 3、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作业 3一、名词解释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2、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3、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4、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5、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答: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电子数据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意见 7 物证 8 勘验笔录2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答: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答: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三、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答: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四、案例分析答: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作业 4一、名词解释:1、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2、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4、法院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5、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二、简答题: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答: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简单 5、审理过程简便序 6、审理期限较短适用范围: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裁判效力不同..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1 形式上的约束力 2 实质上的确定力 3 形成力 4 执行力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答: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三、论述题:试述民事再审程序答:1、裁定再审;指人民法院对自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做出裁定予以再审的诉讼行为.. 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职能实行合议制.. 3、对再审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原审一样;而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四、案例分析题: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 1.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 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 48 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2、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区别5、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7、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8、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P1289、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0、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1、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P1351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剔除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名解和简答

民事诉讼法名解和简答

民事诉讼法名解和简答1.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公开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在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4.管辖: 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5.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7.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或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的法院.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而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的人.9.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 10.必要的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11.普通的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12.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与人民法院商定产生的代表,以维护它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人.13.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14.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5.证据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16.期间: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各自进行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17.留着送达: 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负责送达的有关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18.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形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习题三三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习题三三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习题三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拘传:也称强制到庭,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

3.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诉讼程序。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2.C3.AB4.A5.CD6.D7.AD8.C9.A 10.AB三、简答题1.期间因种种原因被耽误的,当事人要想获得期间的顺延,并在顺延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限于当事人。

(2) 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

(3) 申请的时间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这里的10日内期间为不变期间,逾期则丧失申请顺延的权利。

期间耽误后,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准许顺延;如果不存在正当理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自认具有免除证明责任的效力。

当事人作出完全自认后,对方主张的事实全部不必证明;当事人作出限制自认后,也具有部分免除证明的效果。

民诉法期末复习

民诉法期末复习

民诉法复习一、名词解释1.诉讼标的(36):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2.既判力(50):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3.先予执行(171):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要求,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予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

4.财产保全(168):指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5.缺席判决(197):指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6.撤诉(196):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7.公益诉讼(218):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8.支付令(278):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权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9.公示催告程序(282):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二、简答题1.诉的类型(33)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

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2.起诉条件(186)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整:在人民调整委员会的掌管下,以国家法律、律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谈,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体式格局。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肯定管辖的身分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和部分简答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和部分简答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形成之诉: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指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冲突: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形成的矛盾。

是三大冲突之一,还有行政冲突、刑事冲突。

民事冲突的救济方式有五种:1、自行协商和解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调解5、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可做简答)⏹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以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的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也是程序法。

广义的民诉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两部分,狭义仅指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亦即他们之间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它的特点有:1、当事人是民诉法律关系发生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诉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3、民诉法律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1、根本性2、抽象性3、宏观指导性⏹辩论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互相辩论。

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其辩论内容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可以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辩论。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与如何行使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法院普遍尊重。

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特有的权利,刑事和行政诉讼不享有该权利。

它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处分额对象包括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当事人应依法行使处分权。

⏹调解原则: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原则。

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它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历年民诉常见考点

历年民诉常见考点

民诉历年常见考点一、常见的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3、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5、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6、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7、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8、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的制度.)9、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1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1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2、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13、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声明不服,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行为.) 14、司法协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15、一般司法协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16、特殊司法协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二、常见的简答题1、反诉的的条件(被告提起,举证期限届满前,相同诉讼程序,牵连关系,管辖合法)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重大影响,最高院确定,海,专利,著作,涉台,标的额,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3、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法定范围内,要式行为,不违反级别地域)4、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合法,关联,客观)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形【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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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第一章
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3)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
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之间存爱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
1)民事之诉:
2)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
诉。

3)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
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
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辩论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
各自的主张和一件,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
公正、诚实和善意。

5)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章
1)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3)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5)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
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第九章
1)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认为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2)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
的资格。

3)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真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4)证据的分类:
5)证据的种类:
6)证据的手机、交换和保全:
第十章
1)民事诉讼证明: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

3)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4)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证明要求。

第十二章
1)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2)行为保全:对于完成的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愿意,可能导致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3)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
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第十三章
1)期间: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
守的时间。

2)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行为。

3)强制措施: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
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

4)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十四章
1)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2)起诉: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
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3)受理: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审判行为。

4)审理前的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5)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
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6)撤诉: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7)延期审理: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
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8)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
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9)诉讼终结: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
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第十六章
1)裁判: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或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及诉讼程序的进行与保障问题所作出的具有公权性质的断定。

2)判决: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
定。

3)裁定: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
的结论性判定。

4)决定: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具
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命令:指人民法院对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无争议的事实问题依法发出的指令。

第六章
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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