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规范
水文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水文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全体职工树立安全观念,强化安全意识,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所有职工自觉接受三级教育,未经教育、安全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准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着工作服,____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穿凉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易滑的鞋登高作业。
4、禁止随便拆移脚手架、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网、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应保护,不准随便拆除。
5、现场施工必须服从指挥,禁止吸烟、嘻笑搞打、争吵、看报纸、听收录机等,并严禁从高空抛掷物料。
6、注意安全用电,电器设备专人操作,接线正确,使用安全,实行用前检查,用时有防触电措施。
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必须拉闸加锁,所有使用机具者严禁带病作业或带电维修。
7、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发现隐患坚持先排除后施工,及时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8、遵守社会治安秩序,遵守公共交通秩序,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坚决执行自己所签的《安全生产保证书》。
9、患有不适宜建筑施工作业疾病的患者应主动申报,由工程队做出安排。
10、凡不执行以上安全生产制度的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将给予罚款、警告、开除等处分,且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或责任者承担全都责任。
皇嘉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水文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文站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文站及其员工,包括全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三条水文站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水文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带头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水文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职务分工,明确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人管理。
江西省水文测站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水文测站规范化建 设,夯实水文事业发展基础,促进水 文基础工作再上台阶。现结合江西水 文测站工作实际,就测站规范化建设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文测站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文测站是水文事业最基础的生产单位, 是进行水文测验和搜集水文情报预报信息的 前沿阵地,其搜集的基础资料质量高低,直 接关系到水文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运用价值。 加强水文测站建设,是筑牢水文事业发展的 关键环节。
(5)房门牌:正副站长室、办公室、会 议室、资料室、泥沙分析室、值班室、食 堂、厨房、餐厅、水文缆道房、发电机房 等。
(6)水准点标志牌:水准点+编号,并 适当保护。
需规范的其他标识牌,由各地市局结合 实际悬挂。
3、保护标识:测验保护河段上、下游 应设立醒目的标志杆,测验河段保护范围 内必须树立《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部分 重要条款文字标识牌。主要水文测验设施 如缆道操作室、自计水位台、测船,浮标 等外表应标注醒目的警示文字,如“防汛 设施,严禁破坏”、“依法保护水文防汛 设施”、“水文缆道,严禁攀爬”等。
2、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基层站队要结 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配备文化硬件设施, 从硬件上改善基层职工的文化生活。根据 基层测站需求,利用现有站院,建设适当 的体育活动场所、道德讲堂、图书阅览室 等,购置相应的器材设备和书籍。
四、工作计划 1、10月正式在全省水文系统全面开展测站 规范化建设,12月底基本完成,并将完成 情况报省局办公室。
水文标识应醒目规范,基本标识牌应 包括“中国水文”标识、测站名称牌、测 站属性牌、测站简介牌、测站门牌、水准 点标志牌等。标识尺寸根据各站实际情况 确定,但内容应统一。具体如下:
(1)中国水文标志:按照部水文局发布 的水文行业标识规范制作。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1总则1.0.1为适应我国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发展,做好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1.0.3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属于应用遥测、通信、计算机技术,完成江河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闸门开度等数据的实时采集、报送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1.0.4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水文自动测报基本系统和水文自动测报网。
水文自动测报基本系统由中心站(包括监测站)、遥测站、信道(包括中继站)组成。
水文自动测报网是通过计算机的标准接口和各种信道,把若干个基本系统联接起来,组成进行数据交换的自动测报网络。
1.O.5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建设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作为工程规划设计的组成部分,并将系统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一并实施。
1.O.6本规范中涉及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的精度要求,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2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2.1 基本资料收集和可行性论证2.1.1进行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规划设计,应收集下列基本资料:(1)计划建设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地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2)流域内已建水文站网、报汛站网、邻近地区遥测站网方面的资料。
(3)流域的气象、水文资料:包括重要水文站的最高最低水位、短历时暴雨雨强、洪水产流汇流时间、洪水传播时间、防洪标准和洪水灾害,降雪量占降水量的百分比,最高、最低气温,相对湿度的平均值和最大、最小值,日照时数最少的持续时间等特征资料。
(4)雷电情况与地震烈度。
(5)已建和计划建设的水利工程布局,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技术资料。
(6)现行的水文预报、防洪调度方案,预报和调度工作的要求。
(7)流域内无线电台设置情况和发展规划。
(8)流域的社会经济、交通、供电和通信情况。
2.1.2建设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可行性论证包括:(1)依据建设目标、功能要求,所在地区的水文气象特征与地形条件,当前国内外的技术、设备状况,论证实现建设目标的技术可行性。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其设置的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防汛抗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或者公报;(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论证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简报或者公报;(四)负责本省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工作;(五)为本省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六)负责本省水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河南省水文条例
河南省水文条例(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保护水环境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管理的水文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
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文专业规划应当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全省的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全省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建设,省水文机构实施管理。
第九条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文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列入国家管理的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重要水利枢纽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并纳入全省水文站网管理,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建水文测报系统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向有指挥调度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水文机构报送水文信息,同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因专门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
健全水文测站管理制度
健全水文测站管理制度一、前言水文测站是记录水文信息的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管理、水文预报等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水文测站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水文测站的运行效率和数据质量,保障水文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因此,建立完善的水文测站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水文测站管理基本要求1、水文测站的选址应当合理,保证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水文测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
3、水文测站的设备和仪器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4、水文测站的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和整理,以便后续数据分析和应用。
5、水文测站的管理应当规范,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三、水文测站管理制度建立1、水文测站选址管理(1)水文测站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考虑到地形、流量、水质等因素。
(2)水文测站选址前应当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最佳选址。
2、水文测站设备管理(1)水文测站的设备和仪器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水文测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水文测站数据管理(1)水文测站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水文测站数据应当备份和存档,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4、水文测站人员管理(1)水文测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
(2)水文测站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5、水文测站管理机构(1)建立水文测站管理机构,负责水文测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2)水文测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文测站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四、水文测站管理制度执行1、水文测站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2、水文测站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和程序,确保水文测站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质量。
3、水文测站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结语水文测站是记录水文信息的重要设施,对于水资源管理和水文预报具有重要意义。
SL 61-2003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P SL 61-2003替代SL61-94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ydrologic dataacquisition system2003年—05—26 发布 2003年—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 修订SL61—94《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的主要依据为2000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和SL 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建设前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进行系统设计时工作制式和通信方式的选择原则、系统应能达到的技术指标要求、数据传输格式和编码格式的要求、数据处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等; ——系统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装调试的要求; ——系统考核、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对SL61—94进行修改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了引用标准和术语、符号及代号一章; ——调整明确了系统建设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 ——增加了多种通信方式并重新规定了数据格式; ——修改补充了中心站数据处理技术内容; ——修改补充了系统设备与安装调试等技术条款; ——充实了系统考核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浙江省水文勘测局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北京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建云 朱长年 崔家骏 唐镇松 徐兆成 吴恒清 周五一 叶秋萍 王恒斌 张海敏 姚永熙 陆 旭 冯讷敏 丁 强 王志毅 程益联 程 琳 林灿尧 1 总 则....................................................................12 引用标准和术语、符号及代号................................................12.1 引用标准.........................................................................12.2 术语.............................................................................22.3 符号及代号.......................................................................23 系统建设前期工作..........................................................33.1 基本资料收集.....................................................................33.2 系统规划.........................................................................43.3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44 系统设计..................................................................64.1 系统组成.........................................................................64.2 设计任务、内容和工作制式.........................................................74.3 系统技术指标.....................................................................84.4 数据传输方式和编码格式..........................................................104.5 通信电路设计....................................................................114.6 系统联网........................................................................134.7 数据处理系统设计................................................................134.8 土建设计........................................................................145 系统设备及安装调试.......................................................155.1 一般规定........................................................................155.2 传感器..........................................................................155.3 固态存贮器......................................................................175.4 通信设备........................................................................185.5 遥测终端机......................................................................205.6 中继机..........................................................................225.7 集合转发站设备..................................................................225.8 中心站设备......................................................................225.9 其他配套设备....................................................................235.10 设备安装调试...................................................................236 系统考核、验收和运行管理.................................................246.1 系统考核验收....................................................................246.2 系统运行管理....................................................................26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27条文说明1.0.1 为促进我国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加强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L61—2003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1.0.2随着遥测设备、传感器品类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我国水文自动测报技术的应用范围得以扩展。
不仅广泛地用于江河防洪和水库调度,而且不少灌区、输水工程、引水涵闸也都组建了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与调度。
另外,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技术也适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为适应发展的需要,本条对规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
1.0.3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连接各个水情、雨情报汛站点和各级水文管理部门的水情测报网,通过该网络完成实时水雨情数据的收集与传递。
但大部分站点的信息采集还主要依靠人工观测和模拟记录,传递方式也较单一。
为改变这一落后状况,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的要求,满足防汛及水资源调度管理的需要,水利部计划组建以水利部为中心、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管理部门为二级节点、地区水情分中心为三级节点,覆盖全国的计算机网络;建设覆盖全国重点水情测报站的水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网络,形成快速收集和传递实时水文数据,进行节点间信息交换的水文信息网。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是水文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1.0.4由于近年来固态存贮技术不断发展,存贮记录设备的可靠性明显提高,使得在遥测站配备固态存贮器成为现实。
在遥测站安装固态存贮器,解决了遥测水文数据难于满足基本水文站对水文资料收集的要求,以及遥测站不能完全替代水文站观测的难题。
因此,本次修订在本条和后续条文多处强调有收集水文资料任务的遥测站应安装固态存贮器的要求。
1.0.6考虑到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仅要涉及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还要运用遥测、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多种技术,因此本次修订从原则上提出:运用各项技术时都应符合与之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或规程)的规定。
3系统建设前期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条文说明
水位和其他高程数值 只能用一个固定不变的基面来表示 每个
测站的基面位置 是通过水准点高程值间接体现的 设置形成环
状的三个以上基本水准点 其中可包括相当于基本水准点设置要
求的校核水准点和高程参证点 构成本站高程控制自校系统 既
可保证基面的稳定性 同时还可以起到减少基本水准点校测工作
量的作用
水准测量
一般规定
是不相同的 当一次测量为 站时 则往 返为 站 在往测
为第一个仪器站测量的水尺 其计算不符值的 应为 只有均
由校核或基本水准点推算各水尺零点高程 才相当于往 返测量
仪器站序数 均 为 第
站 否则 返测则为
站 这样会增大高程测量误差传递影响 降低水尺零点高
程精度
地形测量
平面与高程控制
水文测站的地形测量大多数测区面积不大 采用以图根
度的一半 同时取用
桩间距离测量精度 对起点距 水面
宽等的测量精度是完全可以保证的
本规范中各精度指标的规定限差 是根据中误差分析
取二或三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这样在测绘中各项误差值均不得超
过限差 且接近限差的误差也应是少量的
水文测站一律使用水文冻结或测站基面 这是因为要使
水文测站的水位 高程资料的多年连续性不遭破坏 一个测站的
独立小区的地形图测绘 不需要与国家地形图接图 故将国家规
定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的
放宽为
等高线最大高程限差是用等高线插求地面点高程中误差来确
定 对于这项限差 根据不同地形国家规定了限差范围 本规范
取用了限差范围中的最大值
断面测量中的距离控制桩 是由平面控制或水文测验常
用基线测定的 根据误差传递原理 其最高精度仅能达到起始精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94]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条文说明目次总则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计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设备接起来为适应发展需要和发挥测自成体系的小型系统定义为水文自动测报基本系统因此本规范仅对测报网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的因地制宜水文自动测报基本系统的功能包含着则是进行这些工作必须为使系统能逐步取代所在地区常规水情测报网的工作本规范规定涉及水文测而把与常规水情工作有较大差异的系统结构和数据传输的技术标准以及对遥测设备的性能和功能要求作为本规范的重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基本资料收集和可行性论证基本资料收集和可行性论证号文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为使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建设程序和国家的基建程中使用之处均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求的重点防洪地区滩效益分析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划势必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所提各项要求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计系统组成并不是规定每一实际水文自动此次修订在框图中增加了记录存贮部件主要是考虑到国内生产的固态存贮记录模块已能满足基本系统的设计考虑到国产通信设备和技术条件的现对其它几种数据传输方式待若实际信道的数据传输达不到误码率的对于超短波信道规范推荐采用对于水文自动测报网或采考虑到预小时提高为为易于检测可以用多台单站设备在同一时期运实际条件按照以下要求选用适宜的传输控制方式本条规定了水文参数及其属性编码要求它是基本系统向外传输数据时应遵循的编码要数据部分虽无抗干扰能为满足增加遥测端机能配接的传感器数量的需要还规定在自报式发送数据帧和人工置数发查询应答式终端机的发送数据格式水文自动测报网设计组建水文自动测报网所用的硬应根据功能要求实际条件关于信道设计可参照在传输速率小于标准接口时推荐使用异步方式的面向字本条只是一些原则规定面向字符型通信规程把无线电通信线路的设计各条线路的路径损耗在本次修订中对路径损耗的算法未作规定而是要求对系统内除长度较短和地形简单的线路以外的各条线路都要进行实地测试设计者可根据实际数据处理系统设计基本功能而接收和翻译水情电报虽不属为有效中心站计算机的选型应在能够实现功本条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设备通信设备误码率的本条规定了采用调制方式且误码率小于等于为使遥测站和中继站设备能长期在野外正常工作要求值守功耗不大于一般的辅助设备接收测站和相邻站的遥测数据遥测设备安装调试当传感器和端机如架空敷设要尽量避开高压电线安装时应检测太阳能电池的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再检查与电池的接线是否正确对蓄电池应检查其空载电压和在额定放电电流下的电压定向天线要对要尽可能达到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小于同轴避雷器或其防雷泄流部件自报式遥测站是否安装避雷器证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对查询应答式终端测试至少应使终端电池的容量及太阳能电池的充电能力以及天馈线系统连接是否良好和各个接头的密封性不应有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十五条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过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提高洪水预警预报能力。
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水文应急监测机制。
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水文测站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水文情报互通和信息共享。
(二)具体承担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用水文站设立审批和本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管理和使用审查;
(四)依法实施水文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五)负责本市水文、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及本市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水文机构的职责是: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当地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发文字号】[87]水电水文字第7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9.12【实施日期】198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1987年9月12日(87)水电水文字第7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件“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的精神,改变水文测站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的面貌,加强水文测站基本测验设施和仪器配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及时准确的为防汛抗旱做好测报工作。
同时为各项国民经济建设积累长期的水量水质等基本水文资料,我部水文局通过调查研究,征求部分流域、省水文部门和水文仪器厂的意见,拟定了《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为水文测站测验设备和仪器的配置标准,以期使我国水文测站设备逐步实现标准化,改变以往测验设备简陋,仪器陈旧,长期得不到更新的落后局面。
现将该“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于近期内对所属水文测站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鉴定、汇总、提出改善的意见和措施。
所需经费,地方所属测站可按(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精神分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
流域机构所属水文站,由流域委、办汇总后告部水文局研办。
检查情况和汇总表以及对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意见,请于十月底寄我部水文局。
改善措施意见和落实情况,年底抄报我部。
对暂行规定中不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可根据暂行规定的原则由地方制定补充规定。
附:水文测站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水利电力部水文局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第1.1.1条水文测站是国家水文站网的基本生产单位,担负着常年观测、收集水文水资源数据和传递水文情报预报的任务,为一切与水资源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必须的基本资料,亦是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耳目和尖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济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与预警预报第四章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泉水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区水文中心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水文管理工作;历城水文中心负责历城区水文管理工作;长清水文中心负责长清区、平阴县水文管理工作;章丘水文中心负责章丘区水文管理工作;济阳水文中心负责济阳区水文管理工作;莱芜水文中心负责莱芜区、钢城区水文管理工作;商河水文中心负责商河县水文管理工作。
各水文中心接受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水文机构双重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气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开展全市水文管理工作。
水文测站规范化管理办法
水文测站规范化管理办法推动水文测站规范化管理是保证水文测报正常开展,提高测报质量的重要制度化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省水文测站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水文测站基础性作用,提高测报水平,树立良好水文形象,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章站务管理第一条水文测站作为水文一线单位,应明确测站职能、管理事项及岗位职责。
第二条测站职能范围应包括:水文测验、水文测量、水文情报预报、资料整编、测站考证、水文调查、仪器设备检查维护、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和必要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文测站管理事项、岗位职责和人员要一一对应,确保测站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岗位职责可划分为:行政事务管理岗、水文测报岗、技术管理岗、档案管理岗、检查维护岗、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管理岗。
第四条水文测站应加强对委托观测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管理、指导、培训。
委托观测员(含聘用人员)应遵守测站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测站任务,掌握基本测报技术。
在站期间需着装整齐、言行文明。
水文测站管理事项表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文测站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学习培训、测报方案、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资料保管、测站大事记等制度。
第六条管理制度需汇编成册,形成管理手册(一站一册)。
应包括测站规章制度、测站任务书、水文测验操作规程(水文缆道、缆车、测船、测桥等)、水文测验质量管理、水文资料“四随”“日清月结”制度、水文测验安全生产制度等。
第七条加强仪器设备档案及水文资料管理。
资料保管制度要明确水文资料及其他内部成果资料由专人管理、科学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涉及保密的资料及成果须按保密规定保管。
严格按照水文测验质量检查要求的十大类分类收集归档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根据《省水文管理条例》,明确水文监测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内存在的危害、干扰、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第一时间监督并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保障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的良好状况,提高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注重环保和资源节约,积极推进绿色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落实相应的经费、设备、人员到位。
第五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三)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专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四)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
(五)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质量及效果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一)明确责任,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参与的意识,倡导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资源节约的理念。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计划,保持水文测站环境的整洁、卫生、美观、舒适。
(四)建立健全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注重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章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水文测站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的整洁、卫生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