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章程修正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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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章程系列

新章程修正案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705新章程修正案范例

Examples of new bylaw amendments

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新章程修正案: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章节进行部分修改和完善,有关条款做了相应调整。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共十二章,共二百三十五条。现将主要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二、原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三、原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增加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

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五、增加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六、原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修改为: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通知中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七、原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

者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本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八、原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修改为: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九、增加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增加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十一、增加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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