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董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各项颗粒物均完成国家和省定的目标任务。
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5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低于省定目标值(95微克/立方米)12微克/立方米,圆满完成了国家和省定目标任务。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得到大幅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同比实现了“八降一增”,其中,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1.9%,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52微克/立方米、83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11.9%、13.5%;SO2、NO2、O3年均浓度分别为10、30、16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9.1%、11.8%、10.8%,CO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
2020年,冬季重度污染天数显著下降。
2020年,全省重污染天数为12天,较去年减少11天。
优良天数245天(不含济源),同比增加52天,尤其是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到了38天、同比增加了18天。
三是全省优良天数增幅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全省PM2.5、O3、CO、优良天四项指标改善幅度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中均为最大,特别是优良天数增幅在全国最多,比全国均值(17天)多35天。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洛政办〔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8日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19-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3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洛发〔2018〕23号),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绿色化转型,切实打好工业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绿色减量、创新提质”转型方向,推行更严更高的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着力压减过剩和低效产能,着力推进智能化、绿色化和技术改造,着力发展先进制造,着力推进动能转换,加快形成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实现经济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5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我市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排放强度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控制要求,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稳步推进。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2月底,建立“两高”项目清单,严格分类处置,初步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势头。
2023年,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项目管理(三)明确项目类别。
“两高”项目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设定的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二是省级设定的22个细分行业高耗能高排放环节年综合能耗(等价值)1—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长流程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含兰炭)、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见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刘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家居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我厅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我省PM2.5、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均超过10%,全年优良天数同比增加52天,增幅全国第一。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标准。
我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印发了《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部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文件,扩大了我省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健全完善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增加了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等要求,为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改造升级明确了改造方面、提供了技术标准。
二是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针对我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的特点,建立完善了研判、预警、监控、督查、问责等有效管控机制。
完善了我省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功能,实现了72小时省级区域空气质量预报。
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管控,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每日加密预报和提醒重污染区域,通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突出问题;预警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修订措施,完善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减少重污染天数和控制污染峰值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错峰生产企业方案
错峰生产企业方案错峰生产企业方案1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计划》等规定,现将-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实施“一厂一策”管理,确保“六保六稳”,有效推进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二、错峰生产时间11月1日-3月31日。
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第二阶段:1月1日-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范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解铝、氧化铝)、铸造、化工(煤制氮肥、炭黑)、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
四、差异化管控要求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环保绩效分级、绿色工厂评定、超低排放改造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错峰停产。
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停产;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不低于红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
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
(二)被评定为B级、B-级、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实施轮开轮停,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减排比例确定停产天数(铸造C级企业按照不少于90天实施停产),停产时长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生产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严格执行应急减排;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
(三)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以及焦化、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企业可豁免错峰生产,鼓励秋冬季期间各市采取协商自主减排。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豫政[2015]3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9【实施日期】201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涉及三次产业诸多环节,处于产业链两端和价值链高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融合性和创新性,是区域竞争的制高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更好地依靠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领产业层次提升,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换;有利于弥补服务业发展短板,推动服务业扩规模、提水平、强支撑,助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激发内需潜力,促进创业创新,改善就业和民生,将巨大需求潜力转换为现实生产力,对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和现代农业大省,促进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和现代农业大省建设,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以产业服务能力提升为核心,以技术智力支撑、载体平台建设、产业互动融合、企业品牌培育为抓手,强化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开放,完善保障政策,全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现三次产业在更深领域、更高层次互动融合,构建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体系,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关于部分重点区域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调研报告
行业在线中国水泥C关于部分重点区域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调研报告中国水泥协会 李 琛一、错峰生产政策由来与推广2014年两会期间18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促进构建北方四省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水泥和采暖错峰生产协调机制的提案》,提出在冬季采暖期间停止水泥窑熟料生产,水泥窑煅烧与供暖锅炉进行错峰防止叠加的政策建议。
2014年6月国务院对《内参》有关水泥错峰生产报道做出批示。
工信部联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调研,按照“舆论推动、政府引导、协会协调、先行试点”的指导原则,稳步推动东北等地冬季采暖期间试行水泥企业错峰生产,一方面缓解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一方面减轻冬季采暖期雾霾污染。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明确要求将推行错峰生产作为压减水泥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申“重点区域采暖季节,对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
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2018年9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以及京、津、冀、晋、鲁、豫六地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2019年1月21日-23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中国水泥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派员组成调研组,赴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河南省安阳市实地调研重点区域2018-2019错峰生产工作,以掌握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错峰生产政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豫政办〔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豫政办〔2024〕3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5日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开辟低空经济发展新赛道,推动低空消费、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助力现代化河南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扩大低空消费需求为牵引,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和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着力提升航空研发制造能力,着力推动场景应用与产业融合,加快高端要素集聚,构建低空经济产业生态,积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形成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资源和高端生产要素向低空经济领域集聚;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谋划、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撑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低空经济产业良性发展。
2.需求引领、创新驱动。
顺应低空经济消费场景不断丰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的发展态势,不断拓展低空应用场景,培育新兴消费热点;注重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加强低空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豫环攻坚办〔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结表彰暨环境治理攻坚战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确保打赢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拟以省环保厅为主,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环境攻坚办工作机构,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部,两部共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应急管控组等3个工作组,分设信息材料组、分析研判组、重点工作推进组等3个工作组。
具体工作由环境攻坚办主任、环保厅厅长李和平总负责。
现将环境攻坚办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工作部及其职责(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负责人:省环保厅副厅长焦飞统筹负责,省环保厅大气处处长陶冶协助负责。
主要职责:全面谋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协调、分析研判、重点工作推进、应急管控、调度通报、宣传报道、督导检查、考核评定等工作, 定期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部负责人:省环保厅巡视员马新春统筹负责,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李莉协助负责。
主要职责:全面谋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全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协调、分析研判、重点工作推进、应急管控、调度通报、宣传报道、督导检查、考核评定等工作, 定期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二、工作组及其职责(一)共同工作组1. 综合协调组组长:刘宏东副组长:刘玉华成员:王小飞、杨峰、张绍轻、孙志华、崔勇、杜岸峰主要职责:统筹协调、计划安排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承办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类会议会务;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攻坚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警示、约谈等事宜;负责发文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车辆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各类文件、会议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规范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规范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总体原则及要求(一)清单修订的总体原则A级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采取“以限代停”“降负荷”等方式减排;C级企业采取“以停代限”的方式,停产一定比例的生产线或设备,与B级企业减排措施拉开差距,鼓励企业提标改造,争取评定为更高级别;D级企业采取停产方式,但部分比较特殊的行业只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停产一定比例,D级企业是行业的主要减排对象,占行业减排比例的大多数。
达到引领性和符合河南省13个行业先进性要求的企业,可自行采取减排措施。
(二)修订减排清单总体要求1.全面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管控措施。
被评为绩效评级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被评为B级及以下级别企业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减排力度不能低于2020年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要求。
2.实施企业绩效分级“短板原则”。
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评定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等级为准。
对于跨多个国家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在评级时,需满足不同重点行业所申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将按照满足的最低级别进行评定;对于跨国家39个行业和河南省13个行业的企业,若环评批复文件中确定的主行业属于河南省定的13个行业范围,申请符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相关涉气环节要同时满足国家39个行业B级以上要求;若主行业属于国家39个行业的企业,申请B级企业,其他行业也要符合河南省符合先进性指标。
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豫环办2020年1号文中要求的安装在线监控的条件,却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应被评为A、B(含B-)级、引领性和符合先进性指标企业。
3.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国家39个重点行业企业,需纳入保障类的,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要求,属于河南省13个行业企业的,应达到符合先进性指标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豫安委办〔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豫安委办〔2024〕5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今年6月是全国第23个“安全生产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今年活动主题,统筹线上线下,扎实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确保安全生命通道畅通无阻,着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浓厚氛围,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三、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四、活动内容(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中宣讲、公开课、刊发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开展专题研读和深入研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
省安委办组织专家讲师团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主题宣讲,在大河网开设“畅通道保安全”专题,邀请部分市、县相关部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接受访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精神,加快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步伐,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和我省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规划,针对我省工业发展实际,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为途径,以节能、降耗、提质、增效为着力点,以提升全省工业经济整体实力为目标,坚持技术改造与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相结合,与完善产业链条、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与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新产品产业化相结合,与加快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结合,瞄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持续推动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推动全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高于全省投资平均增速。
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发展增效益、结构调整上档次、企业发展上层次、“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上台阶。
到2015年,重点企业技术装备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业单位产值能耗、水耗等指标优于国家下达的指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逐年明显增加,建成一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研发投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形成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两化”融合取得显著进展,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0个省市发布禁油令
30个省市发布“禁油令”, 动真格!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表面涂装行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 产生。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调配、使用(喷漆、流平和烘干)、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配备VOCs有效收集处理设施。
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
《指导意见》还要求包装印刷行业通过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低(无)醇润版液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油墨、涂布液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
调墨、供墨、涂布、印刷等工艺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配备VOCs有效收集处理设施。
据了解,山东作为化工大省,此前辖区内多个地区也曾发文,要求夏秋季涉VOCs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时)生产,切实提高全市空气质量良好率。
除山东外,河南、山西、四川、河北等多个地区也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涉VOCs排放的企业出台文件、规划部署,升级了“禁油令”,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努力。
河南郑州郑州市控尘办印发《郑州市施工工地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办法》,依据郑州施工工地现场管理水平、工程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天气特点等,执法部门将对工地采取分级别、分类型、分阶段、分时段的精细化管理措施,要求在夏季(5月1日~9月30日),重点落实好高温时段部分工序错峰施工有关要求,突出抓好露天焊接、油漆喷涂、外墙粉刷、沥青铺设等工序管理,减少臭氧污染;在冬季(10月1日~次年3月31日),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减少冬季扬尘污染。
河南开封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15篇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15篇企业错峰生产方案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力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山西省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4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 -秋冬季错峰生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省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区域位置、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管控范围全市钢铁、焦化、铸造、炭黑、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燃煤电厂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
三、管控时间10月21日-3月31 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10月21日-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1月1日-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四、管控原则错峰生产管控执行分不同区域、分治理水平、分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
(一)严格区域差异化管控。
在严格执行省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对一城三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临汾开发区)和古县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不含独立轧钢)、焦化企业实施不低于50%错峰管控,对其他区域实施不低于省管控要求错峰管控。
(二)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
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生产比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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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名单共列项目1090个,总投资2.97万亿元,2018年计划完成投资8125亿元,涵盖了产业转型发展、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事业六大领域,其中计划竣工项目162个、续建项目524个、计划新开工项目387个、前期项目17个。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14号)等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全力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省重点项目推进实施,确保全年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略)
2018年1月17日
——结束——。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朱彤晖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2020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精心部署,强力推进,圆满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高位推进攻坚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把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省委书记、省长多次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谋划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
常务副省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担任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多次采用“四不两直”方法实地督察、暗访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了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调研筹划,由分管领导带队成立各项专班,推进攻坚任务落实。
二、逐步规范攻坚机制。
建立排名考核机制,制定印发《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每月对各省辖市及所辖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通报,对空气质量排名连续靠后的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联合约谈,每年对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空气质量改善。
建立调度推进机制,制定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调度推进实施办法》,建立清单台帐、细化目标管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和各职能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采取月例会、季度会、专题会、现场会等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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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现将《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8日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2部委、6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有效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现就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基本抵消采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依据重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科学制定差别化的错峰生产措施,坚持“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引导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防止管控简单化,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减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影响,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
对标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秋冬季综合治理攻坚措施,确保污染物减排量满足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确保全面完成优良天数、PM2.5和PM10三项目标。
(二)坚持差别管理。
以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按照不同行业内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管控。
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豁免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因地施策。
各地结合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构成实际,科学确定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统筹把握错峰生产的停限产比例,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项目,可少错峰或者免于错峰。
(四)坚持应急管控。
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应对减排措施,继续实施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共享的监管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重点对全省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等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四、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一)钢铁行业。
对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规定要求,完成《河南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87号)规定的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1. 豁免类。
达到超低排放(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的钢铁企业,以及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原则上可免于错峰。
2. 限产类。
仅烧结工段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限产2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
3. 限制类。
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限产5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限产要求。
单独炼铁厂、球团厂、烧结厂等参照钢铁行业执行。
(二)焦化行业。
对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规定限值要求,完成《河南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87号)规定的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焦化企业,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1. 豁免类。
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2. 限产类。
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结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
3. 限制类。
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焦化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限产要求。
(三)铸造行业。
对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完成《河南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87号)规定的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铸造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1. 豁免类。
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
2. 限产类。
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一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限产50%以上。
3. 限制类。
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铸造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限产要求。
(四)建材行业。
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
对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排放限值要求,完成《河南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87号)规定的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建材企业,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1. 豁免类。
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水泥企业;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企业;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
2. 限产类。
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水泥企业,豁免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
3. 限制类。
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建材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承担居民供暖水泥企业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建材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限产要求。
(五)有色行业。
有色行业主要包括电解铝、氧化铝、铝用炭素、有色金属再生企业。
对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排放限值要求,完成《河南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87号)规定的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有色企业,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1. 豁免类。
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电解铝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达到超低排放(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炭素企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
2. 限产类。
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和炭素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的氧化铝企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的有色再生企业,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
3. 限制类。
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有色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建材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生产要求。
(六)医药(农药)行业。
主要包括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
对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的医药(农药)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1. 豁免类。
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
2. 限制类。
豁免类以外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医药(农药)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生产要求。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行业的错峰生产,科学组织,精细管控,坚决防止“一刀切”,切实将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作为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2018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审核监管。
各地要依据《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14号),严格错峰生产豁免企业审核把关,对非工程措施控制、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严禁豁免错峰生产。
各地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开展全省秋冬季工业企业监督检查,对“假错峰、真生产”、达不到错峰豁免条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停产整改。
对出现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监督性监测或第三方监测出现数据超标、被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实施最严级别错峰生产。
(三)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要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时公布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要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举报平台,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