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市场竞争的残酷法则即为优胜劣汰,然经济学上的这⼀规律并不能直接导致破产制度的产⽣。
破产制度的产⽣,从法律⾓度来看,是⼀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破产法的起草历时⼗⼆年,数易其稿,终得以⾯世。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部法律,其为债权⼈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例。
管理⼈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可替代的⾓⾊,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或破产⽬的)能否实现,因⽽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解决,成为我国建⽴健全破产制度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对于管理⼈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临时管理⼈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进⾏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中⼼主义架构视⾓下,考察管理⼈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的权责利⼀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
本⽂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
⼀、破产管理⼈内涵及⽴法体例(⼀)破产管理⼈的内涵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常重要的⼀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员来接管债务⼈财产和处理与债务⼈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利益,其概念本⾝有狭义和⼴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的全⾯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
⼴义的管理⼈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在其他国家⽴法中,⼴义的管理⼈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如在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破产管理⼈;在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监察⼈;在重整程序中则被称为重整⼈、监督⼈。
如在管理⼈制度最早产⽣地的英国,破产法管理接管程序中规定的管理接管⼈、管理程序(相当于重整程序)中的接管⼈等;在美国,破产管理⼈称为托管⼈(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UnitedStatesTrustee)、破产托管⼈(BankruptcyAdministrator)和私⼈托管⼈(BankruptcyTrustee)。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简组”。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
例如,在破产清简组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简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为此,本文认为,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一、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就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尽管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说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内部监督。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
所谓内部监督,就是为破产管理人规定良心上的注意义务,也即设定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64条规定:“一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二破产管理人怠为前款注意义务时,该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1994年破产法以下简称“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其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义务时得向所有相关参与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他负有一个普通诚信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勤勉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其职务”。
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民法中所指的善管注意义务,它是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之有无的较高标准。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指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注意,用来评价具有相当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在为具体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并以此作为衡量其有无过失的标准。
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债权的调查确认、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其注意程度与一般常人相比显然要高。
若破产管理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轻过失;若欠缺一般常人的注意,则为重大过失。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破产程序中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机制的研究
( 一)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弊端
《 企业 破产 法》 在 旧破产 规 定的 法院 监督 的一元 化监 督机 制 的基础 上增 加 了债 权人 会议 、 债权人 委 员会 的监 督。但 是 , 从 企
理人 因执业 经验不 足 , 缺 乏有效 的应对 措施 , 稍有 不慎 , 即有可 能 业破 产实 践来 看 , 债 权人 会议 不是 常设机 构 , 且 为 召开 的时间 和
系 的群 体 也会 表达 自己的利 益诉 求 。 以债 务 人几 乎是 所剩 无 几 认 定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勤勉 尽责 , 忠实 执行职 务 , 并 未规 定具体 的
的财 产来 蒲足 众多利 害关 系人 的权 利请 求 , 其 利益 关系 的冲突 与 认 定标 准 、 方式, 也没有 规定 民事 责任 的免 责事 由、 责任 承担 范
法债 权享 有人 ( 如税 务机 关) 、 雇 员等主 张权利 , 另外 , 债 务人 的股 少存 在 以下 不足 : 一 是责 任形式 不够 全面 。 规 定 了 民事 责任 和刑
东 和管理 层 、 消费者 、 顾客 、 供应商 等各 种与债 务人 企业有 利害 关 事 责任 , 缺少 了行政 责任 。二是缺 乏认 定 责任 的方式 。对于如 何
引发群 体性 纠纷 , 影 响破产 程 序 的进 程 。
成 本所 限制 , 无法 对破 产程 序进 行 日常性 监 督, 不利 于及 时解 决 问题和 破产 程序 的迅速进 行 。另外 , 破 产 工作要 求 的专业 性强 ,
有诸 如接 管 、 清算、 评 估和 分配 等广泛 权 限 。我 国的破 产管 理人 产管 理 人的 工作进 行 审 计或认定 。
的管 理水 平 有 了不少 的提 高 , 但 仍存 在着 不少 问题 。 ( 一) 知 识结构 单 一 , 执 业经 验 不足
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
2 我 国破产管理人监督 制度的法律规定
《 企业破产法》 充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 法系的有益经验 . 对破 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作 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1 . 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2 . 1 规定了破产管理人 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 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 的管理 、 处 我 国《 破产法 》 第2 7 条规定 : “ 管理人应 当勤勉 尽责 , 忠实执行 职 分、 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在审判实践中 . 三 务 ” 这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出 了要求 其 中. 破产管理人的“ 勤勉 类主体能够担任管 理人 : 一类 是特别清算 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 . 指特 定 义务” 是指管理人应当善意地 以一个职业更改人所砍 的最利 于破 产财 企 业破产案件 中由有关部 门、 机 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 , 主要有 国有企 产保护的方式 履行 职务 .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 时必须尽 到 业政策性破产组 成的清算组 、 商业 银行 、 保 险公司 、 证券公司等法律特 高度注 意义务 . 并 为债权人 的最大利 益考虑 : 破产管理 人 的“ 忠实 义 别规定 的特殊企业 法人破产 时成立清算组 以及人 民法 院认 为可 以指 务” 是指破产管理人必须 忠实于受益人 ( 债务人 ) 的最大 利益 . 不能将 定 清算组 为管理人的情形 ; 第二类 是由律师事 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破 自己置于与债 务人利 益相 冲突 的地位 . 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 时 产 清算事务所 以及其他 合格社会 中介 机构 担任破产管理人 : 第三类是 不得损 害债权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 不得利用 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社会 中介机构 中具备相关知识并取得 了执业 资格 的人员 破产管理人 获得个 人利益 作为破产程序 中的重要机构之一 . 具有 以下特征 : 2 . 2 形成 了以法院为主 、 债 权人会议 和债 权人委员 会为辅 的外部监 第一 , 唯一性 。 即破产管理人是企业唯一 的合法清算人 . 只有破产 督模式 管理人才有权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 也 只有破 产管理 人对企业实施 的 我 国形成 了以法院为主 、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辅的外部 清算行为才是合法 的: 监督模式 。我 国《 企业破产法》 第2 3 条规定 : “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 第二 , 中立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 的破产 清算 是依照破产法 行职务 . 向人民法 院报告 工作 . 并接受债权人 会议和债权人 委员会 的 的规定执行法定职务 的行为 . 不代表破产程序 中任何利 害关 系人的利 监督 。 管理人应 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 像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 益, 因此保持 中立性是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属性 : 并 回答询问 ” 这就使得人民法院成为破产管理 人行 使职责的最终监 第三 . 特殊性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期间制 督者 . 并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力度。 定成立 的I l 缶时组织 , 其执行 周二 的期 间为法 院制定 时起 . 至办 理破产 《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 “ 管理人 实施 下列行为 , 应当及时 企业注销完毕的次 日止 : 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 一) 涉及土地、 房 屋等不 动产 权益的转让 . . . …. 未 第四 . 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精通破产法 . 而且对其他民商事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 . 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 的行 为应 当及时报告人 民 法律 、 财务会计业 务 、 金融证券业务和经营管理事物也要 熟悉 : 法院 ” 结合第六十八条债权人会议 职权 的规定 . 这就将破产管理人置 第五 . 相对独立性。 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 依法以 自己 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之下 的名义从事破产清算工作 . 并且具有独立承担责任 的能力 但 这种独 《 企业破产法》 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 : “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担任 立也是 相对的 , 破产管理人要想法院报告工作 , 要在债权人会议 、 债 权 管理人 : ( 一) 因故 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 罚 ; (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 执业 人 委员会 的监督 下履行 职务 证书 : ( 三) 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 ; ( 四) 人民法院认 为不 宜担任管理人 的 1 . 2 破产管理人 的法律地位 其他情 形 这 就明确 了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的情形 国外 对破 产管理 人的法律 地位 主要观 点有 三种 : 第一 . 代理说 . 强 因此 . 从我 国现行 破产法对破 产管理人的监督制 度的设定来看 . 调 债权 人 、 债务人 权益的角度 出发 。 认为破 产管理人实 质上就是代 表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体是人 民法院 、 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 。这 被 代理人 的利 益, 以被代理 人的名 义参 与破 产事务 、 行使破 产程序 中 与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 的立法模式基本相 同。 的职权 ; 第二. 职务说 , 从 破产程序 的性质人 手 , 认为管理人 独立于债 2 - 3 法 律责 任 监 督 权人和债 务人等利益相关 人 . 强调 管理人从 中立性角度 出发 . 阐述破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 “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 产管理人 的法律地位 ; 第三 , 破产财 团代表说 , 建立在 破产财团具备法 尽 责 , 忠实执行职务的 , 人 民法院可 以依 法处以罚款 ; 给债 权人 、 债务 人 主体 资格的理论认 知之上 . 视 管理人为破产 财团 的代表 机关 . 在破 人或者第 三人造成损失 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这是对破产 管理人行 产债务人 之外取得独立 地位 . 以破产 财产所有 权的名义管理 、 变价和 政责任 与民事责任 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 违反本法规定 , 构 分配破产财产 。我 国学界对于管理人法律地位 的争议较 大 . 主要有五 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破产管 理人 的刑事责任 。 种: 第一 . 特殊 机构说 , 认 为管理人具有 独立 的法律地位 . 它不 是破产 3 我 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 制的问题和不足 人或债权人 的代 理人 . 而是 破产法特别 规定 的负责管理 、 变价 和分配 破产财产 的专 门机构 : 第二 .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 , 认 为管理人对外 新破 产法在破产 管理 人监督机制 的制度设计上相 较之旧破产法 代表破产企业 . 进行必要 的活动 . 对 内负责 主持破 产财产 的处 置和分 有根本 的立法进步 . 但是 笔者 认为 . 新型 的破产管理人监督 机制仍然 配, 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都属于破产企业 ; 第三 , 清算法人机 存在不少 问题 : 关说 . 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 . 成为清算法人 . 以破产财 产作为其 3 . 1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 . 监督 机制 流于形式 具 有法人资格 的财产权基础 . 在此基础上进 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 国家 当前 . 人 民法 院肩负着繁重 的审判任务 . 有 限的司法资 源难以对 通过立法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以清算为 目的的法人 . 并赋 予清算组 破产程序 的整个 过程进行监督 . 司法实践 中 . 法院往往 只能就有较大 为该清算法人机关的资格 : 第四 , 双重地位说 . 认为破产 清算组 兼有清 争议或重大问题的破产管理事务做 出决定 。 因此 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 算执 行组 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 : 第五. 破产财 团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我们将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首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程序,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任职条件。
同时,任命破产管理人的机构也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任人唯亲或其他不当干预。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以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也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需要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其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因此,相关机构在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对破产管理人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权力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持公正和透明,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他们需要保守破产程序的机密信息,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到终结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显得尤其重要。
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着一系列弊端和不足之处,因此应当细化破产管理人的善良注意义务;细化和完善法院监督;完善债权人会议监督;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标签: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善良注意义务;法院监督一、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概述(一)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简介1.破产管理人简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其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人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人。
广义的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我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接轨,正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人格化的代表,享有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终结的全面参与破产事务管理的权利,牵涉到财务管理、对外诉讼、处置财产等核心事项,成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执行者,享有很大的权限,甚至主宰着债务人企业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破产的进程和结果,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状况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运作。
破产管理人应该具备独立性(独立性即指破产管理人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存在利益归属的无关性,即不是任何一方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完全是债权人的利益的代表)、专业性(即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取得职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担任)、职责的明确性(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是破产清算的核心,各国一般均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全程参与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极为特殊的中心地位,应当贯穿于统一的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四个主要特征。
《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事件频发,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和责任日益凸显。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制定破产方案、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破产程序公正进行的专门人员。
然而,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实践中,监督问题逐渐成为影响破产程序公正、有效进行的关键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及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度不足等方面。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信息披露不透明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需要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披露相关信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屡见不鲜,影响了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存在困难。
这导致部分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剧了监督问题的严重性。
三、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这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难以有效进行。
2. 监管部门职能重叠与缺失并存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部门职能重叠与缺失并存的现象。
一方面,多个部门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分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监督漏洞。
3. 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破产管理人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破产管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胜任复杂多变的破产案件。
四、解决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新破产法中,由于在管理人制度上认识不完善,给予法院过多权力,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大障碍。
我国应借鉴目前世界破产管理人制度结合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理念,纠正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现有的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督机制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有缺陷(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选任方式不合理由于清算组成员不具备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知识,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导,导致人民法院工作量增大,司法资源浪费,清算效率低下,债权人利益容易受到不利影响,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清算工作在陷入低质低效的现象。
而且,清算组组成方式使得破产程序难以按照正常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是兼职,不能集中精力到破产清算工作中去。
(二)清算组法律地位不明清算组行政化色彩浓厚使清算工作受制于地方政府,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使清算工作的客观、公正难以保证。
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与干预下,清算组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目标偏离,为政府目标与利益所取代,并将安置职工等一系列本属政府的责任转嫁给清算组和人民法院,清算组的重大问题由政府直接决策,人民法院成为政府的清算机构,影响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不健全清算组组成方式阻碍了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形成与行使,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必要的监督基础因此而丧失。
虽然新破产法改变了原有的仅由法院一方对破产管理人实施监督的方式,增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监督措施仍不到位。
(四)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责任制度不完善法律规定,清算组以其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清算组自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现行的破产程序进行中,特别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清算组被撤销以后,追究清算组的责任难以实现。
决定清算组成立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在清算组撤销后,不可能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之评析
、
批 准 ; 整监 督 期 满 时 , 理 人 应 当 向 人 民法 院 提 交 监 督 报 告 ; 重 管 和 解 协 议 通 过 后 , 理 人 应 当 向人 民法 院提 交 执 行 职 务 的报 告 ; 理 管 管 人 拟 定 的破 产 财 产 分 配方 案 , 终 也 要 人 民法 院裁 定 认 可等 等 。 最 2债 权 人会 议 的 监 督 。管 理 人 能 否 依 法 公 正 地 执 行 职 务 , . 对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影 响 最 大 , 此 债 权 人 应 当有 权 对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进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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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 : 管 理人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执 行 职 务 , 人 民 法 院 报 告 工 作 , 3 “ 向 并 接 受 债 权 人 会 议 和债 权 人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 第 2 条 :在 第 一 次 债 ; 6 “
权 人 会 议 召 开 之前 , 理 人 决 定 继 续 或 者停 止 债 务 人 的 营 业 或 者 管 有 本 法 第 6 条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的 , 当 经 人 民法 院 许 可 ” 又 如 , 9 应 ;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重 整计 划 草 案 应 当提 交 人 民 法 院 , 最 终 由 人 民法 院 并
立专 门的 司法行 政监 督机 构和 推进 管理人 职 业化 建设 的 完善 建议 。 【 键词 】 产管 理人 ; 关 破 监督机 制 ; 司法行政 监督机 构 ; 业化 职
破 产 管 理 人 的概 述 我 国《 业 破 产 法 》 的 破 产 管 理 人 , 指 依 照 破 产 法 规 定 , 企 中 是 在
行 监 督 。其 监 督 表 现 为 :
重 整 、 解 和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中 负 责 债 务 人 财 产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项 的 和 组 织 或 个 人 。 其 特 征 体 现 在 :、 立 性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 论 破 产 1独 无 人 或 债 权 人 的 哪 一 方 担 任 破 产 管 理 人 对 于 相 对 方 而 言 都是 不 公 平 的 , 以管 理 人 必 须 是 独 立 的机 构 , 不 应 受 政 府 的 干 预 。2 专 业 所 且 、 性 。破 产 程 序 由 于 涉及 到 众 多 债 权 人 和 第 三 方 的 利 益 , 当 及 时 应 高 效 的完 成 , 此 破 产 管 理 人 要 具 备 很 强 的 专 业 性 。 破 产 管 理 人 因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资格 ,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且 具 备 一 定 职 业 道 德 如 修 养 的律 师 、 计 师 等 。3 全 程 参 与 性 。 即 强 调 破 产 管 理 人 要 在 会 、 从 破 产 程 序 启 动 到 完 成 的 全 程 参 与 破 产 程 序 。4 职 责 明 确 性 。破 、 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 债务 人 的全部 财产 , 及 对财 产进 行 清算 、 以 估 价 、 价 等 工 作 , 产 管 理 人 要 对 法 院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时 接 受 变 破 同 债 权 人 会 议 监 督 。破 产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职 务 过 程 中 , 因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给 债 权 人 造成 损 失 的 , 当承 担相 应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成 犯 应 构 罪的 , 还应 当 追 究 其 相 应 的刑 事 责 任 。 破 产 管 理 人 作 为 独 立 职 业 人 , 表 破产 企 业 和 债 权 人 、 院 以 代 法 及 第 三 人 发 生 各 种 破 产 法 律 关 系 , 衡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它 在 平 整 个 破 产 过 程 中 有 着 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 权 力 又 容 易 成 为 腐 败 的 但 导 火 索 , 此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和 适 当 的措 施 对 破产 管 理 人 进 行 监 督 。 因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研究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研究论文导读: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接轨,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人格化的代表。
纵观各国,对破产管理人选择与监督机制之构建,均极为重视。
还可以分为:法定监督制度和意定监督制度,也就是说重点在于是否设立监督人,如何设立及监督人资格等问题,目前国际上的立法例包括法院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委员会、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均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但各自又有缺陷。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监督机制0.引言破产法是指当债务人出现清偿不能情况时,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保障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最大限度清偿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国企改革的需要,寻求通过破产解脱困境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破产法立法的缺憾和法条内容的滞后所带来的破产程序操作的混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接轨,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人格化的代表。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任要职,享有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终结的全面参与破产事务管理的权利,牵涉到财务管理、对外诉讼、处置财产等核心事项,成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执行者,享有很大的权限,甚至主宰着债务人企业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破产的进程和结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特殊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是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是对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然而,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方面,监督主体主要为法院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但这些主体的监督力度和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其履行职责时存在偏差。
(二)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手段有限,导致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力度不够,难以发现和纠正其违法行为。
3. 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破产管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其难以有效履行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
(二)监督主体单一。
目前,法院是主要的监督主体,但法院的工作繁重,难以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破产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导致其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解决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破产程序。
2. 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监督程序、方法和手段,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二)多元化监督主体1. 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主体。
2. 加强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提高破产管理人素质和能力1.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论破产重整中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理人进行 监督 , 管理人 是 重整监督 人; 在管 理人履行 管理职 能的 情形 下, 产法没有 明确规 定专 门的监 督人 。本 文主要 但 破 探 讨 的是 管理人 作为 经管人 时对其 的监 督机 制 , 以期更好地发 挥 管理人 在破产 重整 中的作用 。
关键词 重整 管理人 监督机 制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 00-l-l 10.522 1) 16O 6 中图分类 号: 92 9 D 2. 2 破产重整 中对 管理人进 行监督 的必 要性
可 。尽管 如此 , 面对 现实 中复杂 多变 的情 况 , 法律条 文还 是显得 构 执行职 务 , 如果 发现营 业机构有违 法或者 不正 当行 为时, 以 可 过 于简单和 宽泛 , 加之法 院审判任 务繁 重, 自身业 务水平 的限制, 业 、 产处分 等等复 杂而专业 性 的活 动实施 详尽周 到的监 督 。 财 债 权人会 议和债 权人委 员会 对管 理人的 监督主 要体 现在我 国 《 产法》 破 的第 2 和 2 2 3条上 。《 破产 法》 2 条 第 2 规定 , 第 2 款 职务或者 有其他 不能胜 任职务情 形 的, 以申请法 院予 以更换 。 可 申请法 院解除其 职务 。 另外 , 整监督机 构类 似于 公司正常经 营 重 如 因其行 为给公 司带来损 失, 必须承 担赔偿 责任 。 ( ) 二 完善破产管 理人 的选任和 退 出机 制 在 指定 管理人 的过程 中 ,法 院应该 更多地 征求 债权人 的意 关单位 、 中介机构 针对个 案 出具 完整 的工作预案 , 并在工作 预案 很 难对重 整期 间的具体 法律 和会法律 事 务包括 重整人 的继续 营 时 的监事会 , 因此 , 重整监 督机构 同样 负有注意义 务和忠实义 务,
《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事件日益增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监督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监督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监督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问题1. 选任机制不科学。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地域、人际关系等,导致选任结果不公平、不透明。
2. 职责不明确。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模糊,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职责重叠、推诿扯皮等现象。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三、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监督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二)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破产管理人的信用状况无法得到有效评估和监督,增加了破产管理人违规操作的风险。
四、解决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为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违规操作的处罚机制,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二)加强监管力度1. 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2.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是在公司债务违约或破产时被任命的专业人员,他的责任是代表债务人管理公司财产并优先支付债务人的债务。
作为破产程序的关键人物之一,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他们的职能和任务得以正确执行。
在中国,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机构包括法院、破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委员会。
法院是破产程序的监督者,负责审核和确认破产管理人,据此派遣破产管理员工作。
法院还会不时地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报告,以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用于协助法院处理破产案件。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组成,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控制破产程序的进展。
除了以上机构,还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约束破产管理人的行为。
例如,破产管理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法规,忠实执行职责。
他们还需要提交财务报告,一方面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对财务状况进行透明化,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如果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职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有以上监督机制和法律约束,但破产管理人行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经验不足,其执行破产程序的能力难以保证。
其次,破产管理人行业的报酬机制与业绩不成比例,可能会导致一些破产管理人的利益不一致。
第三,一些破产管理人可能会与有关方面勾结,违反法规和职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首先,为破产管理人设立职业准入门槛,如要求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格,确保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加强报酬机制,建立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度,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察和评估。
第三,历经激烈市场竞争,希望破产管理人可以更加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建立自我约束制度。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机制和法律已经做得相对较好,但仍需要继续加强监督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司法解释破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破产管理行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近年来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管理概述1. 破产管理的概念破产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破产管理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破产管理的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破产管理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破产管理应当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合理原则:破产管理应当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合理地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3)效率原则:破产管理应当提高效率,确保破产程序尽快完成。
三、破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 破产管理机构的设立破产管理机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机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防止财产流失。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管理人应当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3)制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制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4)清理债务人债务:破产管理人应当清理债务人债务,包括核实债权、催收债务等。
(5)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置1. 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财产的清理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查、核实、评估等活动。
破产财产的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2)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财产的权属、限制等。
2. 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拍卖、转让等活动。
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研究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研究姓名:张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吴钧20100301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研究中文摘要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更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要求。
我国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9日正式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新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的破产法出台,我国破产立法首次引入管理人的概念,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理论探索引起广泛关注。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破产方案的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冲突的中心,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地运行,破产管理人是关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一旦管理人滥用权利、懈怠履行职责,不仅会增加破产成本,还可能给整个破产程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研究如何对这一拥有强大权力的主体进行监督和完善我国新破产法,从而避免破产管理人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破产管理人的定义、起源、演变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立法比较。
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监督制度的立法例:英国、美国、德国及日本;其次,对国外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分析。
进而,在对这些制度设计进行成因追溯的分析后,认定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不周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配套立法及执行体系等等。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和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不足。
对现行立法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与缺漏进行了客观和理性的分析。
第四部分,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推进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形成监督主体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破产程序 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同各方利害关 系人存在
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 冲突 的焦点 , 破 产程序能否公正 、 公平和高效 运行 , 破产管理人是关键 。破 产管理人不仪享有广泛 的权力 ,而且还承载着债权人及 其
管理人相对集中的权力和重大的权 限 ,很 容易 其行为不 当或过失 、 故意 而给债权人 、 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 债
损 害 。为 了防 止 破 产 管 理人 不 I 当地 行使 权力 , 证破 产管 1 : 保
理人制度的正确适用 ,必 须在破产 程序 中设 立健全而科学 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通过对不 同国家的立法考查可 以 看 出,各国破产法所确立 的破 产管理人 监督机制基本上都
论我 国破产 管理人外部监 督制度 的完善
丁利明
( 大连 民族 学院 法律 系,辽 宁 大连 160 ) 160
摘 要 :2 0 07年 6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破 产 法》 实施 后 , 国建 立 起 了 包括 外部 监 督 、 我 内部 监 督 及 法律 责 任 监 督 在 内 的破 产 管 理人 监 督 制 度 . 核 心 是 以法 院 为 中 心 、 权人 会 议 和 债 权 人委 员会 为辅 助 的 外部 监督 机 悄 。本 文 以 《 破 产 法》 其 债 新 的 规 定 为依 据 , 合 国外 相 关制 度 . 结 分析 我 国破 产 管 理 人 外部 监 督 制 度 的 现 状 与 不足 , 鉴 国 外成 熟 的 立 法 经验 , 出制 定 具 体 借 提 的监 督措 施 , 完善 我 国破 产 管理 人 外 部 监 督 制 度 。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 5卷 第 5 期 20 0 6年 5 月
南 阳师范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nl f ayn om l nvrt(oi cecs ora o N na gN r a U i s ySca Si e) ei l n
V0 . No 5 15 . Ma .2 0 v 06
( 以下简称《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 )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五十一条
明确规定清算组对人 民法 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接 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 再次,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的团
请求 , 其利害关系的冲突与繁复程度可想而知。 相关 体利益或部分债权人 的利益行 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主体为谋取 自身利益或规避 自 身责任而僭越法律的 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职
情况往往难 以避免 。 这无疑会使身处关键位置的破
务 , 行指定 新 的成员 。 另
产管理人面临严 峻的考验。 如果法律不对破产管理
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加 以监督 , 其执行职务的公正性
2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 从债权人 的角度而言 , 债务人破产意味着其债 权 的部分或全部落空 , 债权人的本位利益要求其密 切关注并积极参与破产事务的进程 。 而债权人会议 就是债权人借以表达 自己的关切 、 协调债权人行动、 影响破产程序进程的主要形式 。 这就决定 了破产清 算组在对法院负责的同时, 还应 当充分听取债权人 的意见, 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接受债权人会议的 监督【(n 。 页 "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 】 清算组应当列席 债权人会议 , 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 债权人有权查 阅与清算有关 的资料 ; 对清算组作出的有损债权人 利益 的决定 , 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 清算组 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 当先经过 应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再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 对 清算 组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会议 有权请求人 民法 院予以纠正 , 并有权 申请人民法院 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 我 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 我 国对清算组的监督措施 正在不断强化 , 监督 机制 已在较大的程度上得到 了完善 。 和国外有关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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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是承担监管倒闭企业清算、管理重组等职责的专业人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破产管理人难以履行其职责,在审查清算重组方案、处置企业财产等方面存在失职、违法甚至贪污等情况。
这时候,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展开讨论。
一、法律监管机制
破产管理人作为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其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首先,《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包括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向债权人收集、审核和确认债权申报等。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要求其应当具有从事破产管理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道德品质等基本素质。
此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破产管理人还必须遵循公司董事、股东会等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二、行业协会监管机制
除了法律监管机制之外,行业协会也扮演着监管破产管理人的
重要角色。
行业协会作为专门的行业组织,可以促进破产管理人的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推动破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组织专业培训、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等措施,提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从而提高其管理和监督破产企业的能力。
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其失职、违法等行为。
三、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一种非法律、非正式的监督机制,但其对各类职业人士的监督作用丝毫不逊于法律监督。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对其职业行为进行曝光和评价,推动其秉持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使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并且可以提高公众对破产管理行业的认知和了解。
这样无疑可以促进破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对其的信任。
四、对监督机制的思考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多种渠道和角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这些监督机制的实效性存在差异,而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包括法律监管机制、行业协会监管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等均需要具体落实和改进。
2.监管机构资源有限。
相对于行业规模和职业人数,监管机构
在人员和资金方面资源仍然匮乏,致使监管难度增大。
3.社会文化环境背景抵触。
尊重法律、尊重职业道德,诚实守
信等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监管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于此,我们应该不断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并且提高法律、道德和职业素质,以维护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和职业形象。
五、加强法律监管机制
在加强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管机制是最重要的一项。
为了更好地监管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立法和细化法规。
企业破产法已经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
和监督提供了基本框架,但还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和制度化。
可以借鉴国外破产管理机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破产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同时,需要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处罚的具体情形,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2.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认证制度。
制定明确的资格认证
标准和考试体系,确保破产管理人切实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职业素养。
并设立专门的资格认证机构监督管理。
3.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评价。
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经验、
业绩和职业素质等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评价机制和考核标准,
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制度。
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监督。
通过抽查和暗访等方式,加
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程和实际操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六、强化行业协会监管机制
破产管理行业应该有一个行业协会组织来约束和规范其管理人的行为。
以下几点建议可以为行业协会加强监管机制提供参考:
1.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监管机制建设。
行业协会应该建立一个完
整的自律和监管机制,在行业自我监管的基础上,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准则。
在协会的抽查和检查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执业。
2.加强行业协会培训机制建设。
在协会内部意识到要为其专业
人员提供我们日常的培训、学习及更新专业知识的机会。
必要时,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考试,以了解其专业水平和知识掌握程度,从而更好的规范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3.加强行业协会监督和处罚机制建设。
当管理人员违反计划或
不做法律所规定的职业道德,行业协会应该有着明确的处罚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加强舆论监督机制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舆论监督机制的加强具有重要意义:一
方面可以促进其勇于担当、增强职业责任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揭示其不正当行为,从而改进行为和提高行业准则。
以下几点建议可以为舆论监督机制加强监管提供参考:
1.通过网络媒体舆论监督。
通过社交网络、新闻报道等方式对
破产管理人的职业行为进行曝光和评价,提高公众对其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当发现有行为失范、违法的管理人员,应该以量化数据的形式进行曝光,并对其所在企业的其他管理层和从业人员进行警告,以强化行业准则。
2.通过行业公益活动舆论监督。
破产管理人应该积极参与行业
公益活动,推广行业准则,提高社会责任感。
同时,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公众群众等应该对参与活动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关注,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其不当行为。
3.通过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奖励和惩罚机制管理。
对于那些职业行为规范的破产管理人,在其在行业成绩和经验上都应该得到相应鼓励。
反之,在工作失误、管理不当、不当行为等情况下,应该加强监管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八、结论
有效的破产管理能够让债权人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市场秩序的恢复,对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实施的关键人员,其职业操守和实践水平对于破产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直接影响。
因此,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通过法律监管机制、行业协会监管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等多重手段,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和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破产管理队伍,以维护破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