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1分。(满分1分)
1、以正式印发的工法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3.4企业近2年内在闽承建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按规定经施工阶段认定的:
(1)单体建筑预制率≤30%,每项得0.1分;
(2)单体建筑预制率≤50%,,每项得0.2分;
(1)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一次得0.5分;
(2)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二等奖,一次得0.3分;
(3)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三等奖,一次得0.1分。
由省住建厅组织参加的全国住建行业职工岗位技能竞赛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倍加分。
(满分1分)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参赛选手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且在参赛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3分;
(5)城市桥梁(跨河桥):
300m≤长度<500m的,得1分;
500m≤长度<1000m的,得2分;
长度≥1000m的,得3分;
(6)城市隧道工程:
500m≤长度<1000m的,得1分;
1000m≤长度<2000m的,得2分;
长度≥2000m的,得3分;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0000㎡≤建筑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2)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
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的,得3分。
(3)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30000㎡的,得1分;
30000㎡≤建筑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4)仿古建筑仿建或重建工程:
(2)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一项目得5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评价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自评价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4
奖励
信息
满分
4分
4.4通报表扬
4.4.1 企业参与福建省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1) 受到省委或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2) 受到设区市委或市政府或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5分。
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满分2分)
注:应急抢险救灾包括参与应对台风、暴雨、地震、瘟疫的临时性工程建设活动,以及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不包括灾后重建、捐款捐物、扶贫等。
4.4.4 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
(1) 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2分(满分0.4分);
(2) 受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0.1分(满分0.2分)。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满分
5分
3.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1.1企业上一年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指标仅适用于房建总承包序列,市政总承包序列不考核):税收排名第1名的企业,得5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税收缴纳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0.5分的,按0.5分计取。没有缴纳税收或未填报的企业,不得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 1 -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在尚未采集新的税收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税收数据。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 )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 )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企业信用综合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V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V1尊敬的各位专家、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我是一名来自福建省的内容创作者,在此向大家推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
总体来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一、诚信经营1. 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养成规范的会计制度;2. 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协调,遵从合同、兑现承诺,尊重知识产权;3. 企业所在地及施工现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遵守职业道德;二、安全生产1. 具有良好的劳动安全及岗位职业健康管理体系;2. 工程施工过程中保障工人人身安全,有效防止高空坠落、危险物品溢出等事故的发生;3. 建立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三、工程质量1. 熟悉技术标准,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2. 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3. 完成工程验收标准,荣获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奖;四、社会责任1. 积极实施社会责任,重视员工待遇和培训;2. 维护公共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引导参与公益活动;3. 推广科技成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五、管理能力1. 具有规范、科学、灵活的管理模式,大力开展管理创新,2. 控制成本、提高效益,成本优势明显;3. 具有保险或其他适当保障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各位专家、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上述评价标准版只是初步的意见征求稿,可能还有不足之处。
我谨代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向大家表示诚挚的邀请,欢迎您对以上标准进行审阅和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倾听并加以采纳。
最后,感谢大家的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愿我们的共同努力,为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争得更好的信用评价体系做出贡献!谢谢大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 1 -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2016版)
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和文明与其质量安全行为的一致性,避免实体质量与行为 出现较大的偏差。同时对责任人增加了同一记分条款在单个季 度内多次检查则其记分值为检查次数的平均值,以便更加公平 公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6年版)》112条
VS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 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 版)》103条
三、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
闽建筑[2016]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四、为什么对记分条款进行调整? 答:省厅在信用评价应用中已将房建和市政项目分别单列,
为了保持一致性,有必要将记分条款也分开。增加最高记分限 值和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栏,目的是保证抽查样本的随机性 和一致性,以便最大限度的保证记分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更好 的方便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把握记分原则。
五、记分条款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加了结构带模养护、砌体施工、渗漏水、幕墙、高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经商省发 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 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闽建〔2014〕2号)规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占总权重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分别调整为40%、15%、45%。用于 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各行 为评价分值权重随之相应调整。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企业信用综合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企业信用综合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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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2023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
(一)评价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
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
(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
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3.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在作出文书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评价。
所涉的行政处罚(处理)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逾期不采集的,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2)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报,并上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
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省住建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3)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符合评价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报案件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案件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三、信息审核管理
(一)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二)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三)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获取其他系统的信用信息除外)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
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
四、计分规则
(一)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
减累积分制计算。
(二)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
按。
分计算;得分为120分以上的,按120分计算。
五、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
评价采集的依据文书内容不属于信用评价异议范围,对于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对文书异议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二)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明确异议受理部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告知
异议人。
处理意见涉及需调整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部门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变更,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六、其他规定
(一)各评价实施单位的内部责任分工和联系方式,可通过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二)本评价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三)本评价标准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除纳入信用评价外,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另行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本评价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
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闽建筑[2016)40号)、《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
建筑(2021)3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
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L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2.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