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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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规[201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07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规〔2018〕2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5月22日经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
福建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省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福建省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针对企业信用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福建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企业不同信用分类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企业信用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福建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省工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组织企业信用状况分类,建设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福建)和研发升级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分类软件系统。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各设区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完善本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应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一体化平台为支撑,与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大数据分析监管、风险分类监管相联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分类
第七条制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科学合理,立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和一体化平台的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数据。
第八条研发完善一体化平台信用分类软件系统,健全系统框架功能,改进信用分类流程,合理确定企业信用分类自动更新期限,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企业信用分类由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分类软件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对企业仍在影响期内的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和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后
自动产生,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更新情况,适时自动调整。
第十条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不对外公布,仅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执法的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一体化平台中的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的依据:
(一)超出法定公示期间不再予以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影响企业信用的信息;
(三)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的信用信息;
(四)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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