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郑财办企[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办企〔2010〕22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中小企业: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二○一○年十月八日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行业发展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0〕6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郑政〔20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补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郑人社办〔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4)刑满释放人员。

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5)高校毕业生。

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审视与政策建议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审视与政策建议

2 0 0 7年 1 2月 1日, 郑州 市 发 布 了 《 郑 州 市企 业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 该《 办法》
的 出台有效 保 障 了企 业 征 信工 作 的 开展 。2 0 1 0年 , 郑 州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 和郑 州 市 信 用 办 组 织 了对
导小 组 的 日常工 作 。 同年 1 2月 , 郑 州 市 机构 编 制 委
员会 批 准成 立 了规格 为正 科 级 的郑 州 市 社会 信 用 服
《 办法 》 的立 法 后评 估 工 作 。在 此 基 础 上 , 郑 州 市社 会 信用 服务 中心根 据 《 郑 州 市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申报 2 0 1 2年 度 立 法 建 议 项 目的 通 知 》 要求 , 对《 办 法》 进 行 了细致 的分 析 研 讨 , 并 提 出 了修 改 意见 , 以 期 建 立起适 应 经济 发展 要求 的覆 盖全 市 企 业 和个人 的信用 监 管 、 征集 、 评价 、 披露 、 服务 、 奖惩 等制 度 , 为 全 市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的组 织 实 施 提 供 法 律
于成 立 郑州 市社 会信 用体 系 建设 工作 领 导小 组 的 通
知》 , 成立 了市委 常 委和市 政府 常务 副 市长 任组 长 的
郑州 市 社会 信 用体 系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下设 办 公 室( 简称 郑 州市 信用 办 , 设 在 郑 州 市 统计 局 ) 负 责 领
个 亟 待解决 的重大 问题 。其 中 , 信 用作 为 软实 力 、
软环 境 , 直接 影 响着郑 州 市社会 风 尚 、 经 济秩 序 和 城
市形 象 的建 设 , 直 接 影 响 着郑 州 市 经 济社 会 的 又好 又快 发 展 , 进 而 影 响 到 郑 州 市在 中原 经济 区建 设 中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2014年12月20日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评价、公开、查询与使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企业信用服务,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推广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的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审慎的原则,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郑政〔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郑政〔2023〕2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1日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加快推动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壮大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战略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是推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郑州市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新竞争优势、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一)抢占城市发展制高点的必然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家中心城市以及深圳、杭州、温州等城市已经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手棋”,正加快在数据交易机构设立、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应用、数据产业发展等领域布局。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七年十月二十日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91011121314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1516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责任人认定标准(C1)1718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9202122232425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262728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2930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3132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33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34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J1)35良好行为信息记录(K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奖项名称K1-1 综合类K1-1-01 省级先进单位K1-1-02 市级先进单位K1-2 质量类K1-2-01 鲁班奖、詹天佑奖K1-2-02 省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2-03 市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3 安全类K1-3-01 国家级文明工地K1-3-02 省级文明工地K1-3-03 市级文明工地K1-3-04 省级安全管理奖K1-3-05 市级安全管理奖K1-4其他专项类奖项K1-4-01 获国家级专有技术奖K1-4-02 获省级专有技术奖K1-4-03 获国家级示范工程奖K1-4-04 获省级示范工程奖K1-4-05 获国家级工法K1-4-06 获省级工法K1-5其他市级以上奖项K1-5-063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郑政办〔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3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5日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00号),加快提升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持续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及郑州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提高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统筹城乡绿色发展,努力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构建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生态经济发展,加快生态强市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一、为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及时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建〔2007〕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行为时,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

(一)违法违规的行为;(二)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等表现;(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系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

五、每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基准分值为100分,当其有不良信息的,其诚信分值按《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和调整扣分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在《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中未列举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归入相近的类别以登记和记分。

六、当不良信息记录期满,其所扣分值自行恢复。

未自行恢复或记录有误的,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确认后及时更正。

七、诚信分值的分类及相应管理措施(一)企业诚信分值高于95分(含95分)时,列入AAA级信用等级,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以支持企业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创优。

河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8日 15时47分 178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工商行政“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诚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发布、使用、评价和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发布、使用、评价和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发布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项目经理诚信行为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从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信息.第五条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职称、聘用企业情况,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资格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基本情况信息由建筑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在项目经理注册申请过程中同步采集。

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指项目经理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6]44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1日郑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综合试点城市和推动文明郑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许政办〔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7日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运用,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与运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

二、工作目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一)行政审批信息。

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含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等,下同),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附图(一)项目区位及评价范围图(二)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三)用地规划图(四)项目总平面图及平面布局评价图1.项目原版总平面图2.项目完善后总平面图3.项目平面布局评价图(五)目标年评价范围内背景交通量及负荷度图(六)目标年评价范围内道路总交通量及负荷度图(七)项目新增交通量图(八)项目机动车及慢行交通组织流线图(九)外部交通改善措施图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 2019 4号㊀㊀2019年1月8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㊂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业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建筑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号),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㊂98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勘察㊁设计㊁施工等企业,监理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㊁招标代理㊁造价咨询㊁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㊂第三条㊀建筑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公正㊁公开,坚持政府主导㊁行业自律㊁社会监督的原则㊂第四条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㊂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建筑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征集及认定等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㊂各县(市㊁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㊁记录和报送工作,应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㊂市发展改革㊁交通㊁城管㊁水务㊁园林㊁统计等部门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建筑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综合评定,应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㊂第二章㊀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五条㊀优良信息由企业通过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申报并经主管部门认定㊂优良信息包括:(一)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工程业绩㊂其中符合统计入库标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以上报到本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不符合统计入库标准的企业工程业绩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信息;(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㊁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信息;(四)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信息;(五)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㊁安全奖项的信息;(六)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七)获得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示范工地的信息;(八)响应政府号召,完成急难险重任务㊁举办或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九)其他优良信息㊂第六条㊀不良信息由企业通过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㊂不良信息包括:(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四)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的认定文书或文件;(五)因企业原因导致群众或者农民工围堵政府机关㊁堵塞交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㊂第七条㊀企业产值和税收以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以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的信息为准㊂第八条㊀企业应于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产生后三个月内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报送的,良好信息不予加分,不良信息加倍扣分㊂实行企业信息申报零报告制度,在信息报送截止之日前,申报企业应对照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项填报,未填报信息的予以扣分㊂09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应自取得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一个月内或在郑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评价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㊂第三章㊀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九条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其综合实力㊁市场和现场行为㊁履行社会责任等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情况,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㊂评价周期为一年㊂第十条㊀设立基准分60分,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完整有效的,直接获取基准分60分㊂对照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形成信用信息综合得分㊂第十一条㊀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分项评价,按照不同类别,分为AAA㊁AA㊁A㊁B四个等级㊂企业有多项资质的,可分别申请不同资质种类的信用评价㊂其中,建筑施工企业有多项施工资质类别的,只能选择一项施工资质类别申报信用等级评价㊂AAA级:按同类别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10%㊂AA级:按同类别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70%㊂A级:AAA级㊁AA级和B级以外的企业及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企业为A级㊂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B级: (一)伪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㊁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过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七)提供虚假材料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八)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别信用等级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㊂第十二条㊀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及信息综合得分换算为标准化分值,AAA级分值范围为100分 90分,AA级分值范围为90分(不含90分) 70分,A级分值范围为70分(不含70分) 60分,B级分值为60分(不含60分)以下㊂第十三条㊀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综合排名㊁信用等级及标准化分值等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核实并书面回复㊂第十四条㊀信用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㊂第四章㊀信用信息的应用第十五条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郑州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开,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㊁ 信用郑州 等征信平台共享,纳入 守信激励㊁失信惩戒 联合监管机制㊂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据建筑企业信用评价19结果,择优选择承包单位㊂第十六条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㊁创优评先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对AAA㊁AA㊁A㊁B四个等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㊂(一)市场准入方面1.AAA级企业参加政府采购㊁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鼓励非政府采购㊁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权㊂2.AA级㊁A级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㊁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不享有优先权㊂3.对B级企业实施建筑市场和行业限入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㊂4.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选用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建筑企业㊂国有资金投资㊁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㊂采用 商务标㊁技术标㊁信用标 综合评标法的,信用分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将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参照执行㊂(二)创优评先方面AAA级企业在各类创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A级企业限制其参加各类创优评先范围,B级企业禁止其参加各类创优评先活动㊂(三)动态监管服务方面1.AAA级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在日常检查㊁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会展㊁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㊂2.AA级企业,以扶持发展㊁加强服务为主,帮扶与监管并重,促其快速健康发展㊂3.A级企业,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㊂4.B级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年被评为B级,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㊂第五章㊀附㊀则第十七条㊀申报企业未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的,每缺一项扣一分;对不良信息隐瞒不报的,加倍扣除相应分值;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相应项目分值加倍扣分㊂第十八条㊀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㊁履约能力㊁社会信誉等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㊂第十九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郑政办 2017 84号)同时废止㊂29。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郑建文〔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郑建文〔2017〕17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7〕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行动,认真开展信息填报工作,针对各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填报和电话咨询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1.关于登陆方式变更。

因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8282)原域名停止使用,已经以子网站形式并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

现登录方式变更为:进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点击首页左侧菜单栏“建筑业信息化平台”,即可进入“信用评价系统”。

2.关于纳税信息。

以企业本年度累计纳税税额总数为准,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填报完毕,并上传纳税申报表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扫描件。

3.关于工程业绩(即企业年产值)。

工程业绩信息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2018年3月1日前填报完毕,并上传上报统计部门的报表扫描件。

4.关于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根据信用类别所对应的项目,企业产生相应信息的应进行填写,填写的信息均需提供清晰有效的扫描件,以PDF或JPG格式上传;若无相对应信息的,则不填写。

5.关于系统登陆。

由于微软公司已停止对IE8及以下版本浏览器的技术支持,致使一些使用IE8及以下版本浏览器的企业无法登陆。

建议企业下载IE9以上版本或其他浏览器进行登录。

6.关于办理UKey锁。

未领取“河南省建筑市场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UKey锁的企业,应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官网提示办理UKey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郑政[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推动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制定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把我市列入全省试点城市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

二、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一)试点工作的目的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信用活动与运行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信用的警示和惩戒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和我省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积累经验。

92 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92 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方法〔试行〕一、为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及时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根据?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豫建〔2007〕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工程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不良行为时,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

〔一〕违法违规的行为;〔二〕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过失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等表现;〔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

四、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系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根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

五、每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基准分值为100分,当其有不良信息的,其诚信分值按?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和调整扣分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在?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中未列举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归入相近的类别以登记和记分。

六、当不良信息记录期满,其所扣分值自行恢复。

未自行恢复或记录有误的,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确认后及时更正。

七、诚信分值的分类及相应管理措施〔一〕企业诚信分值高于95分(含95分)时,列入AAA级信用等级,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以支持企业开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创优。

〔二〕当企业诚信分值低于95分,高于90分(含90分),列入AA级信用等级,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同时自动被列入行政监督部门帮扶企业名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
(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提供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整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资质等级;
(五)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二)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三)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
(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
(五)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级免检范围的;
(六)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七)债务履行和税款缴纳情况;
(八)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九)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十)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验的;
(十一)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十五)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在征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基本信息由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公开。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按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政府招标、政府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可以使用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无偿服务。

但当事人要求打印、复制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企业对公开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

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开发布的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错误信息,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至该企业终止;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评估、发布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