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讲义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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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第一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

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革推动者、参与者在“问题导向”的指引下已将改革任务聚焦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核心问题。

如何理解中央改革导向、如何把握改革的基础性问题,以避免和祛除根深蒂固的行政化观念对改革实践造成影响和妨碍,已成为改革实践者必须直面的现实。

为此,笔者从试点法院改革实践的角度出发,就应予进一步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略抒管见。

一、关于建立科学的法官员额制度人的问题是根本问题。

改革首先呼唤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其基本路径首选去芜存菁、去伪存真地构建法官员额制度,以实现由合格法官行使裁判权,根本性重塑司法权主体。

在这项改革实践中,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

问题一:法官员额的确定应参考哪些因素?确定法官员额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

同时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因素,也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直接关系。

容易被忽略的是,在确定法官工作量时应对法官的生理承受极限给予必要关注,以避免鞭打快牛,单纯以提高法官人均办案量为目的。

在以往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探索中,大多数被选任的精英法官年均办案量均大幅增加,致使改革后的法官疲于奔命,违背了改革初衷。

相应的解决办法应当是注重完善审判辅助队伍建设,扩张其规模,提高其效能,使法官从繁杂的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公正裁判。

这就需要立足于实际,对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进行“此消彼长”地逐步调整,避免用指标式“一刀切”的办法确定法官员额。

问题二:如何准确把握员额确定标准与员额比例之间的关系?员额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追求员额制相对固定是设计者、管理者的便捷化思维。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邓思清内容提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十六大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改革途径与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目标设计。

如何确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中议论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并提出了许多设想,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改革模式:(一)将法院确定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模式。

¹主张这种改革模式的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既有侦查职能,又有起诉职能,还有监督职能,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不符合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应当予以改革。

改革的方向是将法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机关,成为国家公诉人。

据此建议,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作如下重新调整和设置:(1)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以克服检察院与法院/二虎相争0的弊端,突出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司法部不司法0的局面。

(2)将国家监察部改名为/廉政公署0,同时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划归廉政公署管辖。

(3)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只承担国家控诉职能,成为国家公诉人。

(4)加强法院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交由法官行使,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一、本文概述《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司法领域所经历的重大变革及其发展轨迹。

文章将系统梳理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主要阶段、关键措施及其成效,以期对当代中国的司法进步和法治建设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本文首先将对司法改革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国际法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接着,文章将按照时间顺序,分阶段介绍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包括改革初期的探索、制度创新以及近年来的深化改革等阶段。

在每一个阶段中,文章将重点关注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关键节点,如审判制度的改革、司法独立原则的落实、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的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等。

文章还将对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文章将总结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漫长而深刻的历史进程。

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几个关键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标志性事件。

第一阶段,初步探索与制度建立(1978-1992年)。

此阶段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司法改革在这一阶段开始起步,重点是重建和完善司法制度,恢复司法秩序。

通过制定和修订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奠定了司法改革的基础。

第二阶段,制度创新与发展(1993-2002年)。

在这一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司法改革逐渐深化。

通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司法监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措施,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公开、司法独立等理念开始受到重视,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讲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讲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讲座(三)——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姜小川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二0一四年十月大家好!我们现在开始讲司法体制改革第三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基于十八大报告提了出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那么在这样一个提法的前提下,我们就讲一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的几个问题。

我需要说明一下,我们只讲几个比较宏观的问题,至于涉及到具体怎么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那么时间关系我们可能讲不了。

一、司法需要系统的理论研究(一)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我们先要的讲的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这是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这样?是因为任何的体制,任何的改革,如果理论不清,那么它必然改革是盲目的,因为理论它具有先导作用,理论上的不清,改革它就必然有许多问题,受到传统的或者是既有的这种理论它的阻碍以及影响,受到既有的司法体制或者这种制度,他的阻碍,所以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符合国情的这样一个理论,这是关于理论它的重要性。

(二)司法内涵的理论界定第二个问题,我前面已经说过,我们国家司法的理论实际是不清的,形式上好像很明确,实际上究竟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不清楚的,这些问题首先要在理论上把外延内涵一定要切清楚,这样才好办。

(三)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不显著第三个问题,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改革的成效尤其是在体制改革方面的成效不显著,有些真正体制改革,但是最终问题也难以兑现,比如说我们涉及到司法职业化,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应该说这是一个体制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虽然实行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仍然很多人进不了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的很多人,仍然没有考取司法资格,就这样的问题,所以会出现,我还是说理论不清,或者说缺乏基本的理论指导。

所以这些年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但是对很多重大的问题,包括改革的内容,改革的步骤、改革的方案、改革的设计,都缺乏深入系统全面而形成一整套的司法的理论,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来指导。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中国拥有着几千年的专制历史,拥有着众多的民族,地域发展又极不平衡,在这样的一个泱泱大国,任何现代化的改革都会遇到我们难以想象的压力与困难。

对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就更显得举步维艰。

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不断改革,走进了法治国家行列。

法治建设的核心,无非是确立体现着民主与文明的法的至高无上性。

因为司法是法律能够得到最终实现的终极保障,担负着确保法的权威性得以实现的终极使命,所以,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四轮司法改革,前三轮改革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主要是从司法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层面上对司法进行的改革。

虽然前三轮司法改革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很少涉及到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改革,所以改革的目标很难得到根本地实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正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地进入了“深水区”。

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我们在改革中贯彻共同的思路,形成共同的认识,从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曲折性以及不确定性。

具体来讲,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是无法实现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它已经涉及到了国家体制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

如果从国家的治理方式层面,国家可以分为法治国家和人治国家两类,相应的司法也可以分为法治下的司法和人治下的司法。

人治下的司法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它强调司法的从属性以及工具性,此种司法所遵循的最高准则不是法,而是权力。

若想使我国的司法实现法治下的司法的最终目标,我们就需要确认司法权在国家体制中处于何种位置,到底属于国家权还是地方权;在政治体制层面,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又是何种关系。

如果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确认,司法体制改革便只是涂于表面,无法深入进行,真正实现只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行独立依法居中裁判的司法便只是全社会遥遥无期的期盼。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总21卷 第1期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 o l.21N o .12000年1月 Journal of Southw est U niversity fo r N ati onalities .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Jan .2000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收稿日期:1999-12-06 作者简介:徐静村(1940-),男,四川江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是作者在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较研讨会上的讲演。

主要说明: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司法体制的改革,以期建立和健全一套合理的司法制度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在司法体制的全方位改革中,要着重解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问题,建立司法官责任制问题,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问题等;中国司法改革只能是渐进性的,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协调发展。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中图法分类号:D 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0)01—0038—02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是个相当宏观的题目,也是一个敏感话题,在较短的时间里是讲不清楚的。

这里,只讲三个问题,只讲观点,不作展开和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重点和目标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很快,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导致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这表明市场体制是需要用一系列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的;这同时意味着需要改变适合于计划经济模式的那一套旧的管理体制,意味着国家管理的方式需要作结构性调整,这种管理体制的改革,则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任务,实质上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一项重要内容。

换言之,我所理解的体制改革,就是应当通过对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法制的健全,对国家的权力配置及运作方法作相应的结构调整。

司法改革及部分法律问题论述杂文

司法改革及部分法律问题论述杂文

根据王泽轩院长《基层视野中的司法改革》、时事月月谈《法治中国、你我同行》、张居盛老师《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邓陕峡老师《解读审判中心主义》和张丽老师《完善刑事制度改革》等讲座内容,并结合查询的资料,对我国当今的司法改革问题做一个描述与分析。

一、何为司法改革1.司法: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司法改革: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具体地说,是指以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领导或监督体制、管理制度为内容的改革。

(1)首先,在改革的主体上,不仅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且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

(2)其次,在改革的内容上,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领导或监督体制以及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

(3) 再次,在种属关系上,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回顾司法改革历程1.改革历程:十五大至今【1】一阶段:自发进行,公安、法院扩权。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2】二阶段(08—12):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3】三阶段(12以后):全面推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已成为全名话题。

2.改革原因:司法改革是法治国家的关键与突破口,是重塑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

3.存在的问题:①:司法公信力低下。

②:这种低下导致司法独立的难以建立,对司法的干预正在加剧。

司法改革四问

司法改革四问

司法改革四问郑成良这一轮司法改革与以前的司法改革不同。

以前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动和主导的,因而在改革的力度、深度和系统性方面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限制,这就使得过去的改革更多地具有战术性而非战略性特点,改革举措往往是零打碎敲式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主要表现为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对于现行法律所确立的司法制度予以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而非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

而这一轮司法改革是由中央层面直接发动和主导的,因此,自然会令人抱有更高的期待,人们有理由把它理解为一次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相配套,在司法制度、体制层面全面贯彻法治原则的全局性、系统性改革。

不过,从目前全国六个试点单位的改革方案看,似乎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此,我只谈其中的四个问题。

首先谈谈试点方案层面的两个微观问题。

第一,法官员额制如何确定?首先公布的上海改革方案把法官员额定为法院编制数的33% 。

有的试点单位所拟定的上报方案还提出了比上海更高的比例,而且在法院内部,主张把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得更高一些的意见也得到不少人的认同,但是,以我之见,33%己经是过高的比例。

法官员额高比例的好处是可以让更多有法官资格的人继续担任法官,从而减少改革的阻力,不过,这种好处是以偏离司法规律为代价的。

尽管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不一定能够照搬过来,但是,这种高得翻倍的比例必然要大大降低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的比例。

以上海方案为例,这三种人员的比例分别为:法官助理26 %、书记员16%、司法警察10%。

而在一个合理设置的员额制度中,这三种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都不应当低于法官的比例,尤其是法官助理,要明显甚至成倍数高于法官比例才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位法官都能够配备一名以上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例如,法官员额比例大幅降低,才更有助于使法官队伍实现精英化,更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待遇,更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等等,其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实现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定位。

司法体制改革动向及问题研究讲座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动向及问题研究讲座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动向及问题研究讲座报告学号:2014120007 姓名:赵金铭夏明权教授结合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动向及问题就八个方面给我们进行了深入讲解,我感到受益颇深。

首先,第一方面,夏明权教授就我国司法改革恢复法院的审判工作后的进程所遇到的问题作为开篇,让我们了解到了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司法体制不断进化的过程。

他谈到了在司法改革初期,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并不足够专业,大多数都是从其他领域转入司法机构,其中大概只有30%的工作人员是真正的法律专业出身而绝大部分都是经过成人教育直接上岗的,所以相对比较缺乏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

其次谈到的是第一个五年纲要,1999年—2003年,在此期间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很难保证司法公正的程度,但同时增设了一些部门,从司法理念和部门分工上都更加详细。

第二个五年纲要,2004年—2008年,这段时期主张严打,导致很多的冤假错案,并且死刑复核权收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个五年纲要,2009年—2013年,主要在法院内部调整,各个职能部门有所改变,对于一些不必要的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提出法院审理案件既要保证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重点在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年—2018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首先应该注重法院的自身建设,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认识

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认识

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认识作者:陈亚平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14期摘要:司法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权力的实施状况会对司法造成重大影响。

司法能力建设不仅影响到司法机构系统的建设,而且影响到法律适用等各个制度的运行,所以要提升司法能力需要对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完善。

想要从总体上改善我国的司法能力就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力,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自上而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公信力。

通过司法改革,中国的法治道路才会更加健全,更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改革措施;司法现代化一、中国司法改革历程司法是中国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改革滞后也会影响到整改国家改革的进程。

总体而言,我国的司法改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对法院系统进行改革。

不仅改变审判方式,也改变了法院的人事制度。

改变“超职权主义”的庭审制度,注重证据和法庭辩论、简化诉讼程序、加强适用简易程序、扩大合议庭职权等。

对法院人事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指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地进行审判,这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通过立法将法官的权利法律化,使得法官不再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影响司法公正。

第二阶段是依法治国带领下的司法改革。

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而且强调要司法改革,这个阶段是依靠制度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出台五年改革纲要,详细系统阐述了改革的措施,如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的法院改革措施。

第三阶段是司法体制整体性改革,第三阶段的开始是以十六大为标志,司法体制改革不同于前两个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改革体制,保障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时也提出了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具体要求[1]。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原因我国改革开放已有四十年了,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

一是社会矛盾发生改变。

我国物质文明程度日益提升,精神文明问题越来越凸显。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题目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题目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题目关键词: 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法官制度;改革内容提要: 分3个部门,对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违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详细内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题目及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发铺趋势作了先容以及讨论。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请求,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对于司法组织的人事制度以及民事审判制度入行,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题目是观念滞后、改革缺乏同1的计划和改革未完整依法入行。

司法制度改革的发铺趋势是:司法独立入1步加强,法官资格更加严格、法官素质入1步入步,司法制度改革朝全面性铺开,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干的1些制度会伴有着司法制度改革而入行相应的变革以及发铺。

1、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违景二0世纪七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树立以及发铺,有益地促入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铺。

社会经济的发铺,又使患上社会各种瓜葛产生着变化,这就请求调剂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类变化以及发铺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以及庶民生活瓜葛最为紧密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天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1个大的历史违景下铺开的。

详细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违景,大致可以回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铺,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请求,中国原本的司法制度已经经不能适应这类请求:原本的审判制度已经没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于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一],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没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入步的司法职员也显患上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于是遭到影响;处所维护主义以及部门司法职员拜金主义思惟的存在,严峻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国家的法制的同1以及势力巨子,国民对于少数司法职员腐败现象以及裁判不公反应强烈。

在这样的1种社会违景之下,假设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入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铺将遭到极大的阻碍。

于是,可以概括地说,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会发铺的需要。

司法改革二十题

司法改革二十题

司法改革二十题徐显明司法改革的目标抑或目的大致可从三个层面析之:一是功能层面,司法迥异于立法与行政。

立法是民意的表达,其功能在于设定权利,或曰配置权利;行政是民意的执行,其功能在于为权利的实现排除障碍,提供条件;司法是权利的救济,其功能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复位或补偿。

立法可以在几个权利间进行衡平取舍,行政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权利进行自由裁量,而司法作为权利的守护神,在权力的动作过程中,却不可对权利有任何侵害。

二是性质层面,司法权有六性:被动性表明了其行为性征,程序性表明了其权限与权界,中立性表明了其权格定位,判断性表明了其行为模式,审查性表明了其权能,终极性表明了其效力。

司法是法治的最后-道防波堤,在司法判决作出之前不允许其他权力指手划脚,在司法判决作出之后不允许其他权力再说三道四。

司法权只有在受到立法和行政两权的充分尊重之后方能实现独立与公正。

三是价值层面。

公平、公正、正义分别指向不同的司法价值。

公平对应着程序,程序公平首义为同等对待,即为双方当事人诉权实现提供相同的条件和保障;公正对应着实体,实体公正首义为使权利得到法定救济,也就是使司法结果与法律规定吻合同一;正义对应着制度,制度正义是以人类共同的理性标准对司法制度所作的整体性评价。

公平、公正、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效率是司法公平、公正、正义至高价值下的低位价值,没有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司法改革的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对司法观念、司法制度及司法运作技术进行全方位改革,当是司法改革的题旨所在。

1.司法权行政化问题研究。

司法、行政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特点,自民国始专设法司行审判职能,方开司法独立之先河,然司法行政化传统却一直延续至今。

其表现有:(1)审判机构基本上是对应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审判人员的管理也是以行政方式来进行的;(2)建立了由普通法官到副庭长到庭长到副院长再到院长(即从“员”到“长”)的权力等级体系。

根据部级、局级。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李 浩)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李  浩)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李浩主题: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时间:2001年9月20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李浩(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主持人:今天是本学年“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的第三讲,“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是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旨在推动民商事法律科学理论研究的深入。

我们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在征得演讲人同意之后在“中国民商法网”()上发布,也欢迎同学们浏览。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李浩老师。

李老师是利用在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中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研讨会”的间隙,于百忙之中来为我们进行演讲的,我们深表感谢。

(掌声)李:今天下午,王利明老师给我布置了一项任务,就是和大家来谈一谈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问题。

我虽然对这个问题有一些思考,但是也没有很充分地准备,因为实在很突然。

但我想这是个很好的机会,使我能够跟大家来共同探讨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听听大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见。

从79年开始,中国踏上了改革开放的征途。

我们的经济体制在改革,政治体制也在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应该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是在持续进行的。

我今天讲的司法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法院为中心来进行分析的,因为各国所讲的司法制度实际上主要是指法院审判制度,只有前苏联是个例外,把检察机关也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我国目前也是如此。

今天我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第二,我想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究竟存在什么问题;第三,分析一下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措施。

下面我先分析第一个问题,就是社会的法制化与司法面临的挑战。

我国实际上从79年以后就渐渐走上了法治之路,尽管社会法治化的过程比较缓慢,但是不可逆转的。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之源,在于制度与文化的冲突、逻辑与策略的错位。

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长期愿景。

就现阶段的战略任务而言,削弱专制结构对司法运行的消极影响,强化中国政治“同意结构”对于司法权威的扞卫功能,势在必行。

一、问题与思路现代司法话语传入中国,已然百年。

辛亥革命之后的政体实践,显示了司法改革在中国的尴尬和艰辛。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让现代司法理念几近在体制实践中完全消亡。

改革开放后的法制重建,赋予了司法改革难得的时代契机,但迫于日益繁复的社会治理压力,政治公权意识形态与民粹主义“权利喧嚣”一齐上阵,使得现代司法运行的体制空间不断回缩。

尽管中国现行宪法中有明确的法院独立审判条款,但在高度行政化、等级化的司法管理系统中,法官难以独立于组织、组织难以独立于上级、上级难以独立于民意。

中国司法陷入了法治转型时期的特殊窘境:一方面,法治意识形态制造了人们对司法的美好期待,为回应期待,司法权力备感独立性不足,反复呼吁提高地位、增进待遇,认为这是“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转型社会的现实环境中,人们对司法公权的希望不断落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批评不绝于耳———司法面临的舆论环境日近险恶。

近年不断升温的“民意绑架司法”现象极大损害了法治意识形态,不少人治导向的法律实践借机回潮,大行其道。

在此诡谲的境况下,顶层设计以“国情论”为依据,明确否定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目标。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多样性,同一法系国家之间也呈现明显的个体差异。

”“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一味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和制度,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状况及问题探究

司法改革状况及问题探究

司法改革状况及问题探究一、司法改革的实况及特征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正逐步向纵深发展,15大之后,司法改革已成为国家的政治目标。

继1999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0日通过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改革还准备进一步向“深层次”的推进。

从目前改革的现状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15大提出的法治国和的司法改革目标主要是增强法律与司法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并未从政治权力的配置和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的高度设计总体的发展战略,而是把重点放在实现司法公正和提升效率上;不是通过修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改革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而是在现行法制的框架中对司法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很多改革,实际上仅仅对现行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的落实,如公开审判、执行等;司法机关地位的提升实际上也仅仅对宪法模式的确认。

因此,现在还不能断言,司法改革必然以政治体制的全面变革为前提和归宿。

其次,改革的主体以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主。

例如法院从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抓审判质量和执行等环节入手,逐步把重点放在人事组织制度的改革上。

从改革的实际运作及结果看,已经在很多方面上突破了现行法的规定或基本框架,并且实际上已经把目标直接指向政治体制。

这样,局部改革的指向和实践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整体目标:如果没有政治体制变革的支持,司法改革不可能继续深入下去,也难以取得某些预期的目标。

最后,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改革缺少整体布局,又同时与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改革相互交错,因而从总体而言,改革的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

一方面,各地区之间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机关的人事组织方面都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新的改革举措层出不穷;在落实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改革方案方面,也出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差别,这样就难免出现与改革的目标相悖的司法不统一的结果。

另一方面,改革与现行法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司法与立法权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显现;同时,各种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司法改革本身,也可能会发生冲突或相互抵消。

(提纲)第四讲 司法体制改革

(提纲)第四讲 司法体制改革

第四讲司法体制改革一、改革的原因(一)现行司法体制存在不少问题(二)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三)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二、改革的过程三、第一个改革方案2004年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应遵循的原则:(1)加强党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3)符合我国实际;(4)循序渐进;(5)严格依法办事。

(一)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1.改革死刑复核制度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2.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3.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4.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5.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6.建立和完善羁押工作制度7.加强司法解释工作8.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二)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1.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2.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3.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4.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三)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1.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2.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3.改革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制度4.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四)改革劳动教养制度1.《意见》的精神:(1)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2)加强监督制约2.《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1)缩短了期限(2)管理方式更加开放(3)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时可请律师辩护(五)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监狱管理体制的原则: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六)改革司法鉴定制度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鉴定机构设置。

(七)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八)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1.切实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2.改革、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3革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4.改革初任法官和检察官选拔、任用制度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和单独的警察职务序列6.完善国家安全机关领导体制(九)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1.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2.制定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3.完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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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 践研究 之一
• 1、我国司法改革的宏观 背景
• (1)立法迅速 • (2)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 (3)法律调控手段加强 • (4)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凸显
• 2、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 在的问题
• (1)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 (2)司法活动的行政化 • (3)法官的大众化 • (4)司法活动的利益化 • (5)司法腐败的深度化

英美法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我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3)检察官的选任方式和任免程序

任命制

选举制


认命与选举结合制

(4) 我国检察官的选任方式和程序

5、检察官的职位和物质保障
和 邓
• 检察官的职位保障

• 检察官的物质保障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九
四) 审判制度 1、第一节 审判制度的
概念、特点 (1)审判制度的概念 (2)资本主义国家审

3、职责权限

4、运行模式
5、人事任免模式
6、管理体制与司法人员的待遇
7、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或作用
维辛斯基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二
二)侦查制度 1、侦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侦查的概念 (2)侦查的特征 2、侦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侦查制度的概念 (2)侦查制度的特征 3、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审问式侦查制度的特点 • 侦查机关主导侦查活动 • 侦查机关与刑事被告人构成侦查阶段诉讼主体
之十
毛主席
• 4、 中外陪审制度比较
(1)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美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分析
(2)德国的参审制度

德国参审制度的起源

德国参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3)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阶段

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

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分析
马锡五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十一
之四
4、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弹劾式侦查制度的特点
强调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保释权、请求律师在场权等广泛权利 第三方法官的适度介入 (2)英美法系国家弹劾式侦查制度的内容 侦查机关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 法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3)英美法系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公民权利观念 政府权力有限理论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七
• 三) 检察制度 • 1、检察制度的概念、地位及职

• 检察制度的概念 • 检察制度的地位 • 检察制度的功能 • 中西方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其成
因分析
• 2、检察权的性质、特征及范围 • 检察权的性质 • 检察权的特征 • 检察权的范围
• 3、 当代世界主要国家检察机 关组织体系
3、我国司法改革的目 标和措施
(1)公正、效率、效益、独 立、人权
——司法改革的目标的选择 (2)司法的外部独立问题 (3)司法的内部独立问题 (4)法官的精英化道路
之一
一、司法制度概述
之二


4、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席 接




(1)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形成和发展概述 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其规律 发展阶段
(2)我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我国近现代司法制度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一


一)现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区别
委 员

1、理论基础

2、组织体系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三
(2)大陆法系国家审问式侦查模式的内容 • 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较大权力 • 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较大自由 • 严格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大陆法系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
•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需要 •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 五) 律师制度 1、 律师及其律师制度 (1)律师的概念和律师职业的特征
律师的概念
• 律师职业的特征 •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2)律师制度的概念及其功能 • 律师制度的概念 •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阶段 • 现代律师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十二
2、西方主要国家律师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制 度
判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 的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审判制度 的特点
3、我国审判制度与西方审判 制度比较
• 法院职能 • 审判模式 • 法律适用 • 证据的审核判断 • 法官的作用 • A.司法解释权 • B.法律制定权 • C.违宪审查权 • d.程序规则制定权 • f.司法行政事务权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精品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研 究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一、司法制度概述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三、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司法制度概述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司法制度的概念
狭义性 广义性 最广义性 2、司法制度的特征 主体特征 职权特 程序特征 3、司法权的特征 司法权的被动性及其限度 司法权的程序性及其价值 司法权的中立性及其要求 司法权的判断性及其标准 司法权的终局性及其理念
• 法国的审检合署制 • 德国的审检合署制 • 美国的“三级双轨制” • 英国的审检分立制 • 日本的审检分立制 • 俄罗斯的审检分立制 • 我国检察制度审检分立制及其
特征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八
4、 检察官制度
(1) 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2) 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大陆法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少 奇

英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
(2)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制 度

法国的律师制度

德国的律师制度

日本的律师制度
3、 我国的律师制度
(1)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
• 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
•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阶段
(2)中外律师制度比较
• 中外律师制度的共同点
• 中外律师制度的差异及成 因分析
• 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对策 分析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五
5、 西方两种侦查制度的利弊分析 (1)大陆法系审问式侦查模式的价值趋向及其优缺
点评述 • 价值取向 • 优缺点 (2)英美法系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功能定位及其利弊
分析 功能定位 • 利弊分析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六
6、 我国的侦查制度 (1)我国侦查制度的特征
侦查机关主导侦查活动 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比较宽松 (2)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侦查手段不节制 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机制的局限性和形式化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乏力 (3)我国侦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加强侦查监督制度建设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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