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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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28•【文号】[96]汇资函字第18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8日(96)汇资函字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3.完税证明;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利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依照《公司法》、《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欠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居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不涉及记录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37号文备案

37号文备案

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变更环节一、北京市商务局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二)同意证书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及如下申办材料:1.一般变更:(重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旳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1)董事会决策(2)协议修改协议(3)章程修改协议2.股权变更:(1)属于如下两种原因变更旳: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旳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承认旳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关规定报送旳其他文献。

(2)属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企业投资者签订旳股权变更协议。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除应按照上述股权变更旳第(2)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1)董事会一致通过旳决策和董事长签订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旳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旳数额(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旳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企业在报纸上三次刊登企业调低注册资本公告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5)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旳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一)业务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序号需提交的材料外汇局留存退回企业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参考填写示范)原件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3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复印件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注: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及资本变动(含增减资)变更的,可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其他变更填写样板(只填相应变更项)—地址变更为例。

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下附样板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企业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 (必填) 注册币种:美元(按批文注册币种填写)(必填)一、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成立方式:□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未变更事项不用填写;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必填)经营到期日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惠外经贸资[20XX]XX 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复文号)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20XX 年XX 月XX 日(批复日期)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惠州市………。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文件名称序号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3*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4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第3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原隶属企业名称 变更的隶属企业名称 原分支(办事)机构名称 申请变更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文件名称序号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5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原负责人 申请变更负责人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别(地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照 片联系电话 任职期限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文件名称序号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3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关于企业变更外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企业变更外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数据采集方案一、目标为从根本上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逐步建设和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主体之间实现联网数据交换,并逐步将纸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更换为IC卡外汇登记证,为联网数据交换提供电子身份认证的途径和数据的载体。

为加快系统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和使用,在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工作过程中,除继续就外商投资企业截至2007年底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年检外,另需借助在此期间企业集中到外汇局办理业务的契机,全面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外汇业务信息,及时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为系统联网操作和实行IC卡外汇登记准备数据,逐步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及统计数据电子化,达到促进投资便利化的目标。

据此,2008年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局报送其截至参检当日的外汇业务数据(截至2007年末或2007年度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以及自2008年1月1日至参检当日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应按照要求格式分别填报;此外,其纸质外汇登记证中记载的内容也需由企业分类、汇总后按要求格式填报),以便为实现电子化、联网操作提供基础数据。

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业务将通过系统办理,上述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进展和效率。

为采集上述数据与信息,企业所需填报的固定格式报表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投资到资情况;(3)企业股东结构;(4)各外方股东协议出资和实到外资情况;(5)外方未到资部分的协议出资信息;(6)2008年1月1日以来所办理再投资、转增资、结汇、购付汇情况汇总;(7)外方减资所得处臵情况;(8)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情况;(9)在用资本金账户信息;(10)在用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非资本金账户)信息;(11)2007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12)2007年度外方出资验资情况;(13)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14)2007年度损益表;(15)2007年末利润情况及外方累计处臵利润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一、审批项目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二、审批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自贸实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自贸实验区管委会审批或备案的除由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1、公司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5)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4)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平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平台)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平台)2016年10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平台)目录一、本手册的适用范围 (3)二、系统功能概述 (3)三、运行环境要求 (3)四、系统访问入口 (3)五、基础操作介绍 (4)1.界面 (4)2.信息编辑 (4)2。

1资料输入 (4)2。

2右键菜单 (4)2。

3下拉列表框 (4)2.4弹出列表框 (5)2。

5单/多项选择框 (5)六、系统操作帮助 (6)1。

办事指南 (6)2。

在线申报 (6)2。

1功能描述 (7)2。

2操作流程说明 (7)2.3填报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9)2.4填报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11)2.5继续填写 (13)2.6提交申请表 (13)2.7确认申报 (13)2。

8状态跟踪 (13)2.8查看申请表 (13)2.9打印申请表 (13)2。

10打印承诺书 (14)2.11撤销申报 (14)2。

12撤回修改 (14)2。

13删除事项 (14)2。

14打印过程注意要点 (14)3.状态跟踪 (14)3。

1功能描述 (14)3。

2操作说明 (15)4。

结果公示 (16)4.1功能描述 (16)4.2操作说明 (16)一、本手册的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申报的企业相关人员。

通过阅读本手册,可以快速地掌握本系统的使用。

使用本手册要求用户能对计算机进行简单操作,包括IE浏览器的基本使用及中文输入等.二、系统功能概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含并购),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实行备案管理.商务部对现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相关的功能模块.系统业务流程如下:三、运行环境要求(1)个人电脑配置电脑配置要求如下:酷睿i5 2300以上的CPU,用INTEL芯片组的主板,4G内存,500G 硬盘,winxp 以上版本。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若⼲问题的执⾏意见〉的通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委⼈民银⾏⼯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进⼀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

12.《外商投资企业设⽴及变更备案管理暂⾏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1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及变更备案管理暂⾏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1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管局75号文

外管局75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2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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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一)业务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
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序号需提交的材料外汇局
留存
退回
企业
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
记业务申请表(一)(参考填写示范)
原件
2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或
证明文件
复印件原件
3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
4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
的证明
复印件原件
5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
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原件
备注:
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及资本变动(含增减资)变更的,可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其他变更填写样板(只填相应变更项)—地址变更为例。

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下附样板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 (必填) 注册币种:美元(按批文注册币种填写)(必填)
一、申请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成立方式:□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未变更事项不用填写;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必填)
经营到期日
主管部门批复文
号 惠外经贸资[20XX]XX 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20XX 年XX 月XX 日(批复
日期)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惠州市………。

(填写变更后的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外方所占 注册资本金额
外方出资比例(%)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 股上市 □B 股上市 □H 股上市 □其他证券
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机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联系人
XXX(必填)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必填)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永久居住证号码/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非中
国境内居民的,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所占注册资
本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
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利润分配 比例(%)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所占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
所占注册资本出
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基本信息
外国投资者名称拟成立境内企
业或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
或项目所在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
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
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

股权转让对价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
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需填写)
外方股东名称清算所得金额1.用于境内再投
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勾选前请仔细阅读对应条款)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

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

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XXX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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