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50901【实施日期】 199510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章名】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函〔2007〕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各铁路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
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企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
对于实际运量逐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正文:----------------------------------------------------------------------------------------------------------------------------------------------------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运[1999]64号1999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畅通和安全,适应运输业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铁道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管辖的营业铁路和新建铁路以及国铁控股的新建合资铁路线上专用线的接轨。
第二章新建专用线的运量标准第三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近期运量一般不应低于30万吨/年。
第四条企业应如实提出新建专用线的运量。
如建成后实际运量不足30万吨/年时,铁路有权中止运输协议。
第三章专用线接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在既有铁路线上专用线接轨1.企业修建(含新建、改扩建,下同)专用线时,须向所在地铁路局有关部门提出修建的接轨申请,申请时应附下列技术文件:(1)有确切依据的企业专用线近、远期运量,以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等文件资料。
(2)企业修建专用线要求接轨的铁路线路名、车站站名。
(3)企业修建专用线对接轨车站的能力、取送车条件、运输生产安全及相关线路输送能力等产生影响程度的可研报告。
(4)涉及环境保护及运输危险品货物(如爆炸、易燃、剧毒品等)的企业,应具有环保、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同意的文件。
2.铁路局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修建专用线接轨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提报的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审查批复。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地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地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地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地畅通;.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地收费项目和费率;.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地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地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第五条专用线地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地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地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地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万t.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主要繁忙干线地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地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地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地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第十条专用线地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地要求.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地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地需要.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万t地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地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地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地人员),均应经过铁路地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地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地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地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地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用线内应有足够地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第十六条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地货物.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地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第十七条车站与其接轨地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地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铁路与企业间地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地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地,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地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第十九条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地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第四章基本制度第二十条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地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第二十一条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地专用线,可根据设备地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第二十二条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地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第二十三条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第二十四条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月将上一年度地“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第五章作业管理第二十五条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地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第二十六条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第二十七条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地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地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地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地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第二十九条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第三十条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地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地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地安全距离.卸下地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地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第三十一条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地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地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地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地,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地,凭篷布现状交接.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地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地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第三十二条专用线内装车地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凭封印交接地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凭现状交接地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地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规定应苫盖篷布地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地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地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地要求;.违反铁路规定地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第六章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地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地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地需要.第三十四条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地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地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地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三十五条在专用线办理共用地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地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地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地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地共用.第三十六条实行共用地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地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十七条专用线共用所产生地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地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地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地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第三十九条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地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地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第四十条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地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地车辆,禁止手推调车.第四十一条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第四十二条专用线地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地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专用线使用地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地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地安全措施.第四十四条年运量超过万t地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地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地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地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m,线路两侧堆放地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m.第四十六条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地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地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地行为. 第四十七条加强专用线道口地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地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地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地要求,使之处于完好地技术状态.第四十九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其他危及安全地情况.第五十条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包括地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地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地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号文件和本规定地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地引伸规则,自年月日试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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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大 中 小】作者:[铁路工人] 来源:[铁路工人网] 浏览:[ 3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规范专⽤线⼆专⽤铁路(以下简称专⽤线)接轨管理⼯作?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企业经营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线?以下简称国铁)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线的管理?第三条⼀专⽤线接轨实⾏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线拟投资⼈或所有权⼈(以下简称专⽤线接轨⼈)遵循平等⾃愿⼆诚实信⽤的原则?协商签订专⽤线接轨合同?明确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线接轨⼈应具有企业法⼈资格?或为企业法⼈授权的法⼈分⽀机构(军队单位除外)?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度重视专⽤线接轨管理⼯作?明确铁路局专⽤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线接轨管理⼯作?第五条⼀专⽤线接轨管理⼯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化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专⽤线建设受理绿⾊通道?创新服务模式?推⾏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程建设⼆竣⼯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最⼤限度压缩专⽤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转化的时间?第⼆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专⽤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新建专⽤线?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四)在既有专⽤线接轨新建专⽤线?新建专⽤线接轨⼈应取得既有专⽤线产权单位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第七条⼀专⽤线接轨⽅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满⾜以下要求:(⼀)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动化装卸机具?⼤宗散堆装货物专⽤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并采⽤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装运煤炭等易产⽣扬尘污染的专⽤线?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三)与六⼤繁忙⼲线(指京哈⼆京沪⼆京⼴⼆京九⼆陇海⼆沪昆线?下同)⼆沈⼭⼆津⼭⼆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案?第⼋条⼀新建⼆改扩建专⽤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新建⼆改扩建专⽤线建设标准另⾏发布?4第三章⼀办理规定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线接轨⼈提出的书⾯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在收到书⾯接轨意向20个⼯作⽇内完成⽅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作?并函复专⽤线接轨⼈?同意接轨的?由专⽤线接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线可⾏性研究报告?不同意接轨的?应在函复⽂件中明确说明理由?提出完善建议?第⼗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线可⾏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在收到专⽤线接轨⼈递交的专⽤线可⾏性研究报告20个⼯作⽇内完成可研审查⼯作?出具审查意见?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线接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线可⾏性研究报告?第⼗⼀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与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线须报总公司批准?报批材料包括:专⽤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线可⾏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与六⼤繁忙⼲线⼆沈⼭⼆津⼭⼆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线⼀般应在开通前10个⼯作⽇内向总公5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专⽤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线可⾏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三)其他专⽤线⼀般应在开通后10个⼯作⽇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线场站设计平⾯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第⼗⼆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线)的10个⼯作⽇内?与专⽤线接轨⼈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接轨合同(专⽤线接轨⼈原因延迟除外)?接轨合同应采⽤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本?第⼗三条⼀按照接轨合同?专⽤线接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第⼗四条⼀专⽤线完成全部⼯程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竣⼯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铁路局应于15个⼯作⽇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作?开通专⽤线运输?年度修订车站平⾯图?第⼗五条⼀专⽤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建设内容?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程投资纳⼊新建铁路⼯程?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程投资⼀般由铁路承担?6第⼗六条⼀已运营专⽤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式等发⽣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应⽐照新建专⽤线程序办理?已运营专⽤线装卸作业能⼒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程?⽐照第⼗五条办理?第⼗七条⼀已关闭专⽤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出具意见告知专⽤线接轨⼈?涉及的验收开通⽐照第⼗四条办理?已关闭专⽤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可⾏性研究?⽐照新建专⽤线程序办理?第⼗⼋条⼀新建铁路前期?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线需求调查?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应签订接轨合同?配套建设接轨站⼯程?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第⼗九条⼀专⽤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案的?经铁路局与专⽤线接轨⼈协商⼀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第四章⼀安全管理第⼆⼗条⼀专⽤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产制度?严格执⾏操作规程?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铁路局在与专⽤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协议?并监督执⾏?7第⼆⼗⼀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铁路局应在?⾏规??⾏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专⽤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铁路建筑限界?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负责?定期检查?第⼆⼗⼆条⼀专⽤线严禁使⽤装卸机械等进⾏调车作业?对确需⼿推调车作业的?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推调车?第⼆⼗三条⼀专⽤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应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第⼆⼗四条⼀专⽤线设置平交道⼝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专⽤线不得擅⾃设置平交道⼝?经批准设置的道⼝?由产权单位负责派⼈监护和管理?第⼆⼗五条⼀专⽤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由专⽤线企业⾃⾏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运⽤安全质量标准?过轨的⾃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第⼆⼗六条⼀专⽤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取送车?(⼀)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8(三)在专⽤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铁路建筑限界时?(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总公司在95306⽹站建⽴新建⼆改扩建专⽤线接轨受理窗⼝?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线接轨⼿续办理过程?并对铁路局专⽤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监督检查?第⼆⼗⼋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线接轨管理流程?实⾏"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作特点?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线接轨?不得⽆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费⽤?第⼆⼗九条⼀在专⽤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单位?不准指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要求专⽤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第三⼗条⼀铁路局应对专⽤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验证确认?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程勘察和铁路⼯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及时告知专⽤线接轨⼈?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约谈⼆通报和纳⼊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等⾏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条⼀实⾏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铁路专⽤线接轨?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照本办法执⾏?军事专⽤线⼆军事专⽤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专⽤线接轨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第三⼗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第三⼗五条⼀本办法⾃2019年5⽉1⽇起施⾏?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前发?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50号)同时废⽌?。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XX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道部令 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1号《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第1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3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4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5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二)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专用线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第二十六条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扣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专用线管理规章制度
专用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线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的所有专用线,包括公共交通专用线、应急车辆专用线等。
第三条专用线是指道路上为特定车辆或特定用途而设置的车道,具有专门通行用途。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用线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有权对专用线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管理部门所有。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专用线的分类和标识第一条根据不同用途,专用线可分为公共交通专用线、应急车辆专用线等。
第二条公共交通专用线用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包括公交车、地铁等,一般设在道路右侧或中间位置。
第三条应急车辆专用线用于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行驶,一般设在道路靠近中间或靠近左侧位置。
第四条专用线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识清晰、易识别。
第五条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在专用线上设置标识或修改标识。
第六条对于临时性需要使用专用线的情况,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专用线的管理第一条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专用线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条违反专用线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专用线、在专用线上停车、占用专用线等。
第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暂时封锁专用线等处罚。
第四条对于专用线被占用、损坏等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修复。
第五条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封锁专用线的情况,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四章专用线的使用第一条所有车辆在使用专用线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车辆稳定驾驶。
第二条在使用专用线时,严禁占用其他车道,避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三条公共交通专用线的使用应遵循公共利益为首要原则,对乘客行驶安全负责。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ꎬ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ꎬ规范专用线㊁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㊁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ꎬ以下简称国铁)接轨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ꎮ第三条㊀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ꎮ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ꎬ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ꎬ明确双方的责任㊁权利和义务ꎮ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ꎬ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ꎮ第四条㊀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ꎬ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㊁接轨受理㊁技术方案审查㊁建设㊁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ꎮ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ꎮ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ꎮ第五条㊀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㊁安全环保㊁经济合理和公开㊁公平㊁公正的原则ꎬ符合市场化要求ꎬ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ꎮ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ꎬ创新服务模式ꎬ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ꎬ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㊁可研审查㊁可研鉴修㊁接轨合同签订㊁设计审查㊁工程建设㊁竣工验收㊁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ꎬ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ꎮ第二章㊀基本条件第六条㊀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㊁路网规划ꎬ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㊁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ꎬ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ꎻ(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ꎬ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ꎻ办理集装箱运输的ꎬ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ꎻ(三)新建专用线ꎬ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ꎻ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ꎬ须经总公司批准ꎬ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ꎮ(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ꎬ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ꎬ签订协议ꎬ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ꎮ第七条㊀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㊁顺畅衔接㊁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ꎬ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㊁自动化装卸机具ꎮ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ꎬ并采用筒仓㊁装载机㊁翻车机等设备ꎻ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ꎬ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ꎻ(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㊁汽车衡㊁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ꎬ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㊁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ꎬ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ꎻ(三)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㊁京沪㊁京广㊁京九㊁陇海㊁沪昆线ꎬ下同)㊁沈山㊁津山㊁襄渝线及焦柳㊁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ꎬ应综合运输安全㊁咽喉通过能力㊁工程代价等因素ꎬ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ꎬ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ꎮ第八条㊀新建㊁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ꎻ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ꎮ4第三章㊀办理规定第九条㊀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ꎬ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ꎬ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ꎬ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ꎮ同意接轨的ꎬ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ꎻ不同意接轨的ꎬ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ꎬ提出完善建议ꎮ第十条㊀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ꎬ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ꎬ出具审查意见ꎮ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ꎬ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ꎮ第十一条㊀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ꎬ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ꎮ报批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㊁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㊁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二)与六大繁忙干线㊁沈山㊁津山㊁襄渝线及焦柳㊁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5司报备ꎬ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㊁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㊁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三)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㊁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ꎮ第十二条㊀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的10个工作日内ꎬ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ꎮ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ꎮ第十三条㊀按照接轨合同ꎬ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ꎬ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㊁建设ꎮ第十四条㊀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ꎬ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ꎮ验收合格ꎬ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㊁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ꎬ开通专用线运输ꎬ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ꎮ第十五条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ꎬ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ꎮ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ꎻ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ꎮ6第十六条㊀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㊁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ꎬ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ꎬ比照第十五条办理ꎮ第十七条㊀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ꎬ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ꎬ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ꎬ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ꎮ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ꎬ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ꎬ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第十八条㊀新建铁路前期ꎬ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ꎮ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应签订接轨合同ꎬ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ꎻ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ꎮ第十九条㊀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ꎬ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㊁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ꎬ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ꎬ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ꎮ第四章㊀安全管理第二十条㊀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ꎬ严格执行操作规程ꎬ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ꎮ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ꎬ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ꎬ并监督执行ꎮ7第二十一条㊀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ꎬ铁路局应在«行规»«行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ꎮ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㊁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ꎬ并具备良好的通讯㊁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ꎬ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ꎬ专人负责ꎬ定期检查ꎮ第二十二条㊀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ꎬ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ꎬ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ꎮ装有爆炸品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ꎬ禁止手推调车ꎮ第二十三条㊀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ꎬ应堆码牢固ꎬ便利作业ꎮ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ꎬ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 5米ꎮ第二十四条㊀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ꎮ未经批准ꎬ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ꎬ经批准设置的道口ꎬ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ꎮ第二十五条㊀专用线线路㊁机车㊁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ꎬ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ꎮ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ꎬ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ꎮ过轨的自备机车㊁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ꎮ第二十六条㊀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ꎬ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ꎬ可停止取送车ꎮ(一)线路技术状态㊁照明设备不良ꎬ达不到规定要求ꎻ(二)设备安装㊁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ꎻ8(三)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ꎬ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ꎻ(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ꎮ第五章㊀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㊀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ꎬ公开透明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ꎬ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㊁办理时效㊁接轨方案㊁技术标准㊁接轨合同㊁建设推进㊁投诉处理㊁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ꎮ第二十八条㊀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ꎬ实行"四公开""三不得"ꎬ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ꎬ公开办理条件ꎬ公开技术标准ꎬ公开责任部门ꎬ公开办理时限ꎻ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ꎬ不得无故拖延办理ꎬ不得违规收取费用ꎮ第二十九条㊀在专用线建设㊁运营中ꎬ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ꎬ即除法律㊁法规和有关规章㊁办法规定的情形外ꎬ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ꎬ不准指定施工单位ꎬ不准指定监理单位ꎬ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㊁委托运营㊁委托维修养护ꎮ第三十条㊀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ꎬ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ꎬ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ꎮ第三十一条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ꎬ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㊁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ꎮ对违规办理㊁推诿扯皮等行为ꎬ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ꎮ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二条㊀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ꎬ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ꎬ比照本办法执行ꎮ军事专用线㊁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ꎮ第三十三条㊀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ꎬ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ꎮ第三十四条㊀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五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ꎬ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ꎮ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5 350号)同时废止ꎮ。
铁路专用线及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二章
第六条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六)按规定配备铁路生产、生活房屋等其他设施。
209-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第八条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正线区间;
铁路局在总公司的领导下,承担安全生产、市场营销、队伍建设、资产增值和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铁路局是经营型市场主体,应切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09-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六)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七)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接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接轨管理工作,确保接轨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基础设施的接轨提供统一的管理标准。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交通基础设施的接轨管理工作。
二、专用线接轨要求专用线接轨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确保接轨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专用线接轨前应完成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明确接轨点的位置、高程、线形等技术参数。
专用线接轨应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要求,确保不影响既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
三、合同制管理原则接轨管理工作应遵循合同制原则,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接轨合同应明确接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接轨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确保接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接轨安全与规定接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接轨设施的安全性。
接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环节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安全标准。
接轨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五、接轨方案设计与变更接轨方案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标准,确保接轨设施的技术可行性。
接轨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既有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需求,确保接轨设施的实用性。
接轨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及时沟通与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接轨方案变更应遵循相关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接轨合同履行管理接轨合同应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接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接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接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履约评估,确保各方按约履行。
七、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应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确保既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
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前应完成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明确改造或拆除的范围、技术方案等。
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八、例外情况与处理在接轨管理过程中遇到例外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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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到、 发货流径路应根据运量预测、路网结构,研 究货流径路,绘制货流径路图。
要内容 (5)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 (6)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
选,应在初测基础上,深入研究接轨方案 (必要时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工作),经多方 案比选综合确定推荐意见,接轨方案的可行 性研究应达到项目决策所需的深度要求。在 主要干线上接轨的专用线,应做好接轨方案 的技术经济比较,做到不遗漏有价值的方案, 要细化立交疏解方案各项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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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停办运输业务专用线恢复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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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3.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1)政策和规划要求 (2)技术标准要求 (3)运输能力要求 (4)危险品专用线 (5)集装箱专用线 (6)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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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4.接轨的主要技术条件 (1)“点到点”运输 (2)大宗货物整列装卸、直通运输 (3)立交疏解 (4)装卸设备 (5)计量和信息设备 (6)生产、生活设施配套
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应采用筒仓、
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对于集装箱,应采用正面吊、
龙门吊等专业化设备装卸;对于件杂货物,应采用叉
车等高效装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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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1)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对接轨站的改扩建,应结合专用线的实 际运量、技术标准、接轨方案,进行合 理的、必要的改扩建。对于因基建或更 改项目引起的接轨站改造,应根据既有 专用线的技术条件、运营情况、地区货 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等,进行必要的整 合后搬迁还建,相关意见应在项目批复 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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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2. 相关概念 (1)合资铁路
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与地方政府、企 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经营 的铁路路网干线和重要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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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2. 相关概念 (2)铁路货场
铁路车站的组成部分,是铁路组织货物 运输的基层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办理货 物的承运、保管、装车、卸车和卸车等 作业 (3)段管线 由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 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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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5.专用线接轨为何采用合同制管理
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 积极吸引、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修建
铁路专用线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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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1. 350号文的管辖范围
(1)新建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委托运输 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参照)接轨
(2)既有与国铁接轨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改扩 建(两个条件)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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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章和文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6〕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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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五、办理流程 六、接轨合同 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业务 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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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2. 委托设计 (1)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接轨可行 性研究报告 (2)设计院要与铁路局做好沟通 (3)鼓励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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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 (2)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 (3)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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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2)附图 。可研报告的附图应方案明
确、布局合理、线条清楚、标注清晰, 根据需要提供区域路网图、枢纽或地区 总布置示意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 轨方案示意图、专用线平面布置示意图、 专用线平纵断面比例尺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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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5.不允许接轨的情况 (1)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2)铁路区间正线 (3)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或拟封闭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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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勘察设计单位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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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 铁路的分类 (1)国家铁路 《铁路法》规定: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管理的铁路 铁路总公司管理 (2)地方铁路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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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1. 铁路的分类 (3)专用铁路
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 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4)铁路专用线 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 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分析。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 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 推荐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 (7)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 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 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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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8)专用线接轨方案。专用线接轨方案的比
(3)军事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 (4)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变更合同约定接轨
方案的 (5)接轨合同履行期内未履行的 (6)已运营专用线拆除后拟重新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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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2. 例外情况 (1)铁路段管线接轨 (2)与非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地
方铁路接轨 (3)已关闭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临时
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9)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宜直通、不交接。
(10)其他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 及内容。
装卸场方案应根据运量需求和货物品类,结合技术标
准选择、运输组织和作业组织模式,研究装卸场方案,
布置装卸线、堆场、仓库货运站台。装卸场应根据运
量需求,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对于煤、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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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4. 专用线接轨管理的法律依据
(1)《铁路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 办发〔2013〕21号)“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 与国铁接轨审批” 。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 第639号)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 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