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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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产品备案

一、正在运作的基金/新基金备案

(一)外包业务机构情况表

(二)私募基金信息情况表

注:

(一)管理类型

1、受托管理,指投资者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基金也是受托管理

2、自我管理,是指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而不是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3、顾问管理,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名义管理的信托计划、基金专户以及券商资管等,所管理的股权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投资类型

1、股票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2、债券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3、货币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货币类产品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4、混合类基金,是指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符合混合类基金特点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5、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6、资产证券化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8、成长基金,是指对成长期企业进行增量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成长期企业进行夹层性增量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对成长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仅借助上市公司等主体并购实现投资退出的,应填报为成长性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若某成长基金不涉及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私人股权的,填报为“创业投资基金”。

9、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10、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1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非公开交易私人股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创业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

13、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14、债权基金,特指以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

15、基金的基金(母基金),是指主要以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多个基金再投资于某个基金的“伞形基金”,其上端作为投资者的基金,建议填为“基金的基金”。

16、“其他”选项,应注明具体类型。

17、对于清算或清盘规模,以清算或清盘时点的规模为准。

注:

1、财务杠杆倍数=(银行贷款+其他借款+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其中,其他借款包括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的债券回购等。

2、合成杠杆倍数,是指运用衍生工具形成的杠杆倍数,即合成杠杆=(衍生工具名义价值-保证金额)/保证金额。同一基金投资不同于标的所形成的合成杠杆总倍数,应按照相应权重计算总数,即总合成杠杆倍数=∑(i投资金额/基金净资产总额)*合成杠杆倍数i。

3、初始设立杠杆倍数=初始设立时结构化产品资产净值总额/劣后级产品净值;运行杠杆倍数=期末结构化产品资产净值总额/期末劣后级产品净值。

4、第三方服务机构中,销售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等,销售支付机构类型包括证券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份额登记机构类型包括中登公司、证券公司、各交易所等,估值核算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投资顾问是为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和建议的机构。信息技术系统,特指为投资、研究、交易或后台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系统。

5、在计算投资者人数时,按规定需要穿透计算投资者人数时,应按穿透后的情况填写。

6、政府类引导资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政府基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7、投资基金类计划及机构主要指包括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等;

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和机构,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均穿透计算。

8、外资,包括来自各类外商投资机构的资金。

附件4:销售监管机构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销售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

附件5:份额登记系统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1、夹层投资,是指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

2、准股权是指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

3、其他负债,包括发行债券、股东借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

4、财务杠杆倍数=(银行贷款+其他借款+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5、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募集总额/劣后级产品募集额。

7、政府类引导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政府基金及其他财政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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