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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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第二条

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遵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

守本办法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农民工第三条

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武

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

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第四条

依法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协调处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题,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

支付农民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诉,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

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

作。

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城

管、交通运输、

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第五条

并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施工总

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第六条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合作协议。

人力资源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建立专用账户管理系统,

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第七条

为农民工在商业银行办理个用人单位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设专用账户,

人工资银行卡,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应当在分包合同中载明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时,

账号等相关信息,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的办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的开户银行、户名、

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备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包企业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和

存。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直接发放月结制度,

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方式、

内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单独设立专用账户,安第八条

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建设单位、第九条

不得拖延付款。

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个工作日前,3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第专用账户;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个工作日前,5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每月第

除以合同总工20%业承包企业专用账户。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

个月计算)确定,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1 按照个月的,

1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将上个工作日前,7 应当于每月第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按照合同价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劳务分包企业专用账户。

个月计算)确定。1 个月的,按照1 款总额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

第三款计算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与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农民工按照本条第二款、

具体调整办法由可以对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标准进行调整,工资发放数额存在明显差异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第十条

将劳个工作日内,7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册”

动合同、“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等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备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

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签订的劳动合同、

。10%于总数的

违反规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

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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