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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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法邦网
导读: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企业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一、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在这里要注意: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行使抗辩权风险及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一方的履行情况,另一方可行使抗辩权。但抗辩权的行使是专业性很强的,一旦抗辩权行使有误,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下面笔者就抗辩权的种类、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稍作分析,以供参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要件为:
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条文里说的互付债务,是指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而非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产生。
2、履行顺序没有先后;这里的没有“先后”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先后”。
3、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只有在对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才能提起。
4、对方给付是可行的。只有在对方能够给付的前提下,才有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必要性,如果已履行不能,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处理。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要件:
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履行有先后顺序;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
4、先履行一方具有可履行能力。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
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
3、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才能行使;
可分为:
(1)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其他可能丧失债务的情形。
以上三种抗辩权的行使,如果准确操作,可以避免企业受到损失,但如操作不当或操作错误,很有可能会背上违约的罪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全措施及法律风险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包括以下要件: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其怠于行使该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权。
第四、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知该处分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仍进行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全体债权人,行使方式是以诉讼方式进行,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同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