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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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对7.15永安桥交通肇事案立案报告书
一、立案根据 2005年7月15日早晨4点,进城卖葱的农 民张三开拖拉机到达长春市二道区永安桥 头时,看见路中间躺着一个人,下车查看, 发现此人已经死亡,遂向我刑警大队报案。 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开展工作,初步判断报案属实。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二、起诉意见书
1、概念: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 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 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2、制作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 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到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局长)批准,连同案卷、材料、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提起批准逮捕书的内容及制作要求 标题 首部 文书编号 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过渡段 正文 犯罪事实和证据 逮捕理由、法律根据和结论 文书送达机关名称 尾部 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姓名或签章 文书签发日期 附项
三、例文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长公侦捕字(2007)第18号 犯罪嫌疑人高亮,男,l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X X市人,系长春市无缝钢管厂工人, 现住长春市体育学院内家属宿舍5楼205号。高亮于2007年 4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 留,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高亮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由张春于2007年3月16日报案至我局。我局于 2007年3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高亮已于2007年 4月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 3月15日下午 4时许,犯罪嫌疑人高亮在本市和平区街道保姆劳务市 场,将安徽省X县来本市谋生的女青年陈某骗至长春市体育学院36号平房内,意图强奸陈某。陈 某不从,极力反抗,高亮恼羞成怒,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朝陈某胸、腹部猛捅数刀, 陈某当场死亡。高亮随即将陈某尸体肢解,并于当晚用塑料桶、背包、塑料袋将肢解的尸块及被 害人的衣物分别弃于体育学院地下防空洞通风口、乒乓球馆下水道等处。随后,又将自己作案时 穿的衣服、鞋子焚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高亮的供述,供认了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 2、物证: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尖刀、塑料桶、塑料袋、背包及被害人的衣物 ,该证据与犯 罪嫌疑人供述可以相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亮意欲强奸被害人,遭到反抗后残忍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有 逮捕必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章) XX公安局(印) 2007年 4月 9日 附:犯罪嫌疑人高亮侦查案卷二册共45页。
四、鉴定结论 经过法医鉴定,死因系被汽车从身后撞击致颅骨塌 陷所致。死亡时间大概在三点五十分左右。 五、立案理由 根据调查分析,永安桥交通肇事案情况属实,肇事 车辆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 六条之规定,将此案立案侦查。 六、侦查计划 将死者照片公开,以确定死者身份;根据目击者描 述,调取永安桥两侧最近路口的监控录像,对过往无证 小货车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 当否,请批示。 长春市二道区刑警大队 2005年7月15日
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 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 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 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 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应报请有权 机关发布。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 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417/n456851/index. html
练习题:
2005年7月15日早晨4点,一个进城卖葱的 农民开拖拉机(由南向北)到达长春市二道区永 安桥头(永安桥,南北走向)时,看见路中间躺 着一个人,下车查看,发现此人已经死亡,遂向 长春市二道区刑警大队报案。 刑警大队现场勘察照片如下图。 鉴定结果:死者,女,身份不祥。死因系 被汽车从身后撞击致颅骨塌陷所致。死亡时间大 概在三点五十分左右。 经过走访,有附近居民目睹案发时情况, 大概在凌晨3点半左右,一辆无牌照小货车撞倒 该妇女。该汽车撞人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南驶去。
3、制作方法 首部: 制作文书的机关 文书名称 文号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犯罪经历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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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春 市 公 安 起诉意见书

长公起字[2000]第9号 肖辉,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ⅹ ⅹ ⅹ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八里铺乡小康村。 2000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长春 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 看守所。
现场位于二道区永安桥南桥头,一中年妇 女面部朝上横躺在马路中间,头朝西,头部下方 有大量血迹,该女子已经死亡。 三、调查走访 通过对现场围观群众的调查,没有得到关 于该女子身份的情况。有附近居民目睹案发时情 况,大概在凌晨3点半左右,一辆无牌照小货车 撞倒该妇女。该汽车撞人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南驶 去。
第三节 侦查终结文书
一、撤销案件通知书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 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 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 案件通知书”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 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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