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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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纸币
民国时期,在县内流通的纸币有下列七种:
兑换券票面上印有“兑换券”字样。可兑换银两或银元。民国十年(1921年),中国银行发行的兑换券首先流入本县,后交通、四明、浙江地方等银行发行的兑换券相继流入。当时兑换券面值每一元与银元一元相等,互相兑换,并行流通。中国银行在佛堂镇上设有银元收兑处,委托裕盛钱庄代理。商人因外出经商,携带兑换券方便,喜爱使用。到改行法币时。兑换券终止流通。全县货币流通量中,兑换券约占20%左右。
法币又称国币,是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起、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时,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翌年2月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法币开始流通,禁止银元同时流通,全县物价较为稳定。抗日战争前夕,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滥发纸币、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币面额由最大的拾元券,陆续扩大为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直至伍佰万元。法币面额不断扩大,物价不断暴涨,百姓受害。本县抗日战争前即民国26年(1937年)的物价与抗日战争后期物价对照表如下:
民国时期
民国30年5月物价比战前物价民国32年4月物价比战前物价民国34年2月物价比战前物价民国36年2月物价比战前物价民国36年12月物价比战前物价民国37年8月物价比战前物价上涨倍数
10
100
1000
1万
10万
370万
粮价上涨尤为突出。战前每市担稻谷(50千克)市价为法币4.6元,到民国37年(1948年)8月,同额的法币只能买稻谷半粒。
法币连连贬值,民众多次拒绝使用。从民国28年(1939年)起,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农村的“五匠”、雇农及城镇的工人、店员,向雇主要求以大米等实物计酬。民国30年(1941年)8月,法币面值伍拾元和壹佰元两种钞券流入县内,充斥市场,而小面值法币很少,影响商品流通,买卖发生争端。县商会向县府请求,要求银行“尽快收回大额法币”,增加小额货币,但请求未准。商人拒收大额法币,农民和手工业者,只得把大额法币打九折或八五折使用。同时全县掀起拒用大额法币的金融风暴,县政府以扰乱金融罪惩处。民国36年(1947年)春,黄金取代纸币在市场流通,每钱(3.125克)合上等白米100市斤(50千克)。法币只有银行、邮电、铁路、税捐等部门使用,民国37年(1948年)8月,国民政府为挽救经济崩溃,发行“金元券”取代法币流通。
储备券全称“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为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于民国30年(1941年)在日寇侵占区发行的纸币。民国
31年(1942年)5月,本县被日寇侵占,“储备券”流入县境。起初,仅在日军驻点附近强制流通。后来国民党县政府允许在本县流通,规定储备券与法币比价2:1。其间,县内商人到沪、杭、甬一带经商,从储备券到法币的比价中可以得利。于是储备券大量流入本县,泛滥贬值。民国33年(1944年)9月30日,县政府取消“储备券”与法币的原定比价,打四折使用“储备券”,但“储备券”还是不断贬值。翌年6月15日起,县政府只得又禁止“储备券”流通。实施禁用令的当天,市场紊乱,百姓怨声载道。
关金券全称“海关单位兑换券”,是一种变相货币。民国20年(1931年)5月由中央银行发行,原为缴纳关税专用。1942年,关金券当作纸币流通,与法币比价1:20。翌年流入本县通行。关金券数量多、面额大,对通货膨胀推波助澜。1945年4月日军在城区、义亭一带高价收购关金券,一时与法币比价起了变化。义乌战时服务队向县政府请示后,设法制止,从而保持比价稳定。民国37年(1948年)8月,关金券与法币同时终止流通。
银行本票抗日战争胜利初期,本县境内有国有银行发行的伍佰元、壹仟元、贰仟元和伍仟元四种定额本票,代替法币使用。民国35年(1946年)3月,民众在拒绝使用大额法币的同时拒用银行本票。省政府命令当地银行限期收回停止流通。
金元券是在法币彻底崩溃的情况下,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民国30年(1941年)8月发行初期,民众因信误传,以为政府发行金元券有黄金白银作准备。全县恢复以币交换,物价一时比较稳定,稠城稻谷市价每担为7元左右。当年11月,国民政府修正《金元券发行办法》。用金元券收兑黄金,由原来的每市两200元提高到1000元;收兑银元由原来的每枚2元提高到10元,造成金元券纸币贬值,物价猛涨。是月底,市价稻谷每担上涨到83元,比10月涨价10.85倍。从此。以米代币的物物交换及黄金作货币流通,重新出现。1949年4月的稻谷市价比金元券发行之初上涨4.49万倍。5月,本县解放,县人民政府通令禁止金元券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