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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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一、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可由相应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

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博管办[1994]11号 1995年2月20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缓解博士后日常经费紧张的状况,经人事部和财政部批准,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从每年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

根据《关于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专发[1994]7号文),现将提高日常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鉴于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均已拨付各设站单位,因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主管部门将根据新的标准向其补发差额部分;但对应于1994年3月31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后,由于国家追加拨款不能立即到位,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请各设站单位在未收到日常经费及应补发的经费之前,积极想办法暂予垫支。

三、过去,我们曾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不得低于75%。

由于目前各地区、部门、单位用于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生活方面的正常开支差别较大,因此,对日常经费使用比例暂不做统一规定。

但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凡有正常开支渠道的,不要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以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更多的经费用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和科技工作的国家专项拨款,由各设站单位统一掌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各设站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介绍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介绍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介绍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为了给博士后提供更好的科研和实践平台,政策鼓励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博士后经费资助:政策为博士后提供了多种经费资助,包括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支持博士后在科研领域进行探索和创新。

博士后住房和子女入学:为了解决博士后的住房和子女入学问题,政策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博士后公寓、优先购买商品房、子女优先入学等。

博士后职称评定:政策明确规定了博士后的职称评定标准和程序,为博士后在职业发展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博士后奖励和荣誉:为了激励博士后在科研和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政策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优秀的博士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之,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旨在为博士后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博士后在科研、学术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这些政策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文件名称:《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二、核心内容: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

统筹教育、科技、人才、就业创业、创新等方面资金,加大对博士后人才培养、创新项目、交流培养、设站(基地)单位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省财政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

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设站(基地)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予以相应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

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延期出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协商解决。

三、享受人群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基地)条件。

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

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省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山东大学等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组成的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2、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3、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4、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5、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6、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7、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8、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9、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2、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5、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6、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7、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8、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9、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五、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中国的博士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培养高水平的年轻科研人才。

为了保证博士后制度能够顺利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一整套既适合国情又打破常规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根据博士后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政策及时得到调整,新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使博士后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和运作体系。

(一)博士后工作中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组织管理机构1.博士后制度指在国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里设置一些特殊的职位,挑选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到这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2.中国实行博士后制度的三种模式o(1)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是当前我国推行博士后制度的一种主要模式。

博士后流动站——具体是指:按照规定条件,评选出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和后勤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批准其在某些学科内招收国内外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流动站”不是在设站单位内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或学术组织的实体。

实际上是指设站单位承担实行博士后制度这样一项重要任务,或者说该单位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

设站单位——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被称之为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

o(2)项目博士后是以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模式。

具体来讲,就是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单位,经审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结束停止招收。

这种模式在设站单位和非设站单位均可进行。

o(3)设站单位与一些工程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相结合,共同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模式。

具体是指:设站单位与一些工程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协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其解决高水平技术难题,经费来源于中心或企业。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二○二○年五月六日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博士后人才是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博士后载体建设不断强化,博士后人才集聚效应日益显现,但也存在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不够等问题。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苏办发〔2018〕36号)要求,着力集聚培养优秀博士后青年人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博士后人才(一)实施万名博士后集聚计划。

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聚焦优势学科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博士后设站单位主体作用,每年引进培养2000名海内外优秀博士后人才,用5年时间集聚培养博士后人才10000名。

(二)大力吸引优秀海外博士到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建立健全更具竞争力的优秀留学回国博士招收引进机制。

扩大外籍博士后招收规模,鼓励设站单位与国外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和培养外籍博士后。

将引进的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国青年人才列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范围,并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博士后工作管理与政策共40页

博士后工作管理与政策共40页
出站人员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可以 由接受单位在博士后出站后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 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工资问题。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事业单 位工作的,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需要报送的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 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3、身份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并出具 设站单位已核查三证的意见,接受单位的接受意见函; 4、如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博士后择优项目资助的, 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浙江 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总结》。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表彰程序 1、各市人事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负责推荐本 地区、本部门优秀博士后奖励人选,也可由省博士后联 谊会等团体直接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推荐。 2、由推荐单位填写《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获奖人 选推荐表》,并附支撑证明材料,经各地、各部门审查 汇总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3、省博士后办公室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并组织专家对有效推荐人选开展评审,提出表彰人选,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后,确定表彰人员。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评估程序。由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进行评估 数据自查填报,经各市博士后管理部门汇总核实 后,报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省博士后工作办 公室对各地上报数据抽查复核、分析评定、提出 建议评估等级,报送全国博管办。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评估结果处理。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 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 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 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 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 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博士后,你可以享受这些政策

@博士后,你可以享受这些政策

@博士后,你可以享受这些政策2017-06-0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制度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在一些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挑选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进站,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研究工作。

我国博士后制度建立时间:1985年管理机构: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领导和著名科学家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能享受这些福利政策工资待遇怎么算?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

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职称怎么评?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

住房怎么解决?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户口迁移怎么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

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子女上学如何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凭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经费资助有哪些?1.博士后日常经费用途: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标准:从2015年8月起调整为每人每年8万元。

2.博士后科学基金用途:国家专门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的科研基金;来源:中央财政拨款。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6•【文号】人发[1996]102号•【施行日期】1996.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02号)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一年来,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博士后事业不断发展,制度日臻完善,为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特别是近来年流动站数量和招收人数迅速增加,对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复杂、要求较高的工作,涉及到各设站单位和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的人事(教育)、科研、财务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目前,少数单位存在部门之间相互推托,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的现象,不利于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各单位应明确负责这一工作的主要领导和牵头主管部门,协调好各部门的合作关系,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科研、生活安排和人事管理等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形成运转合理、高效、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认真搞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制度建设。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国家的法规和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就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支持资金:对引进的博士后人才给予一定量的资金支持,包括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科研经费等。

2.优先聘用:由于博士后人才已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因此深圳市的政策也鼓励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优先聘用博士后人才,从而提升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实力和研究水平。

3.人才评价:博士后人才的评价将考虑其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成就以及在职业发展上的潜力。

在评价方面,采取的是成果评估和潜力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鼓励博士后人才在未来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中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4.人才培养:深圳市政府还将通过针对博士后人才的专项培训、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博士后人才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专业水平,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中。

5.居留和户口政策:博士后人才如果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可以申请深圳的居留证和户口,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6.科研项目支持:根据博士后人才的科研方向和研究领域,深圳市政府还将优先支持其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为博士后人才在学术研究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博士后管理【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17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15【实施日期】2009.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全面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分级管理体制。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博士后制度是在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倡议下,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决策,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

20多年来,博士后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坚持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博士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博士后事业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在实行博士后制度初期,博士后工作规模很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只有100多个,99%集中在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只有几百人,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博士后管理工作形成了国家和设站单位的两级管理体制。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政策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政策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政策
一、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站万元的科研资助。

二、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应用研究项目成果在我市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一次性奖励—万元。

三、为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放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的生活补贴。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

设站单位自行为博士后提供公寓的,按每人每年万元的标准给予设站单位住房补贴。

对自行租住其他住房的博士后,每年给予其本人万元的住房补贴。

五、博士后出站后选择留青工作或创业的,分别给予万元和万元的安家补贴,配偶不随博士后来青的,两年内每月给予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

对出站留青创业(或入驻市人才孵化器平台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期给予—万元的创业资助;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待遇按照北海监测中心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执行,其它福利待遇享受中心在岗在编同等级别职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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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摘录
一、国家政策
国家博管办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等,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相关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每年二月和八月份申报,资助等级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项资助8万元,二等每项资助5万元(自然科学类面上资助标准为一等12万元、二等8万元);特别资助分为为站前、站中两种类型,特别资助(站前)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在前沿领域从事创新研究实施的资助,一年评审一次,每年的四月份申报,资助标准为18万元,特别资助(站中)一年评审一次,每年四月份申报,每项资助15万元(自然科学类标准为18万元)。

博士后国际交流等具体项目的申报可关注学校每年的网站通知。

二、山东省政策
山东省博管办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七月份左右申报,资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项资助10万元,二等每项资助5万元,三等每项资助3万元。

三、青岛市政策
博士后资助(补贴)工作是青岛市实施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的具体举措。

青岛市委市政府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出台了《关于实施“青
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等文件,针对青岛市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流动站均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支持。

1.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5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流动站5万元的科研资助。

3.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4.为在站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5.对于出站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5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学校政策
学校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

1.博士后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省市和中国海洋大学的有关规定。

2.可以租住学校的博士后公寓;未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享受每月700元的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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