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综合协调机构由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职能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推荐,副主任由工作站主任任命,职能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指派。
2.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展。
二、申请与评审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年度招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根据工作站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评估确定。
2.博士后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科研工作计划,工作站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3.初步筛选通过的申请者将参加工作站的面试环节,并进行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的评估。
4.面试通过的申请者将被推荐给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5.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录取为博士后。
三、管理与工作1.博士后需要按照博士后工作站的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博士后需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定期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估。
3.博士后需参加工作站组织的科研讲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
4.工作站需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设备,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5.工作站应建立博士后的职业发展支持机制,帮助博士后进行职业规划和发展。
四、评价与退出博士后经过一定期限的科研工作后,将进行评价并确定博士后的工作成果。
1.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将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给予相应的评级。
2.工作站将根据博士后的工作成果和综合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3.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后可以选择退出工作站,或者转为其他科研职位。
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是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的基本细则,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根据各地区和工作站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将成为博士后才华施展的舞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学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共7页word资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估方式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博士后考核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博士后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考核工作贯穿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全过程。
主要包括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
第二章博士后考核工作原则、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博士后考核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创新性科研成果和创新性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博士后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博士后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科研能力、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做出的实际贡献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本工作制度由本站按照博士后考核工作原则、内容、基本考核标准等要求自行制定,并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进站考核第六条进站考核是指博士后工作站拟定了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和合作导师,且筹集到研究项目相关经费,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所进行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职业道德、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思路等。
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第七条进站考核程序和要求:(一)确定进站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包括合作导师、2-3名同行专家、流动站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设站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二)博士后管理联系人将申请者提供的全部材料送流动站(工作站)负责人和申请者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通过后,将申请者材料送流动站(工作站)考核小组成员审阅,根据博士后岗位和科研工作发展需要,确定答辩人选,安排时间进行答辩。
(四)答辩时间确定后,及时通知申请者。
相关人员可观摩答辩。
(五)申请者携带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文章等材料按时进行答辩。
(六)答辩开始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好《申请进站做博士后考核表》中的有关内容。
形成进站考核决议时,应充分考虑合作导师的意见。
第四章开题考核第八条开题考核指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进站3个月(最多不超过5个月)时所进行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工作计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项目研究的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预期的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豫人社办〔2023〕84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我省博士后工作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博士后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8月22日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平台建设,规范博士后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以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的博士后专项经费绩效考核、博士后科技服务行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设站单位的考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以评促进,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按照考评办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专项经费绩效和博士后科技服务行等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计划,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办法(试行)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评审会一般在博士后期满时进行(具体评审程序见我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办事指南人事表格下载),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具体参考标准如下:一、“优秀”: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同时满足第1、3条或第1、4条或第2、3条或第2、4条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的与博士后在站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理科及从事基础研究的工科的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3篇发表(或录用)在被EI收录期刊上;(2)工科博士后(从事基础研究的除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2篇发表(或录用)在被EI收录期刊上的论文;(3)理工科的博士后若有1篇论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影响因子高(由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期刊上,可由考核小组决定是否可以替代以上(1)、(2)条规定的条件。
(4)建筑、管理、人文等学科的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我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
2.申请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申请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并有1篇论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期刊(或有2篇发表或录用在被EI收录期刊上)上。
3.在站期间博士后主持申请到国家级的研究课题1项或高水平的横向研究课题1项,并取得很好的研究成果。
很好地完成了《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工作中有创新,在站期间研究成果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有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良好”: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同时满足第1和3条或2和3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的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理工科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或1篇发表(或录用)在EI收录的期刊上;建筑、管理、人文等学科的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我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为博士后提供研究环境和科研支持的机构。
评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指标体系是为了对其工作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并为改进工作站的运行提供参考。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的例子。
一、科研成果指标1.发表论文数量:评估工作站所产出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数量及其贡献度。
2.SCI论文影响因子:评估工作站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
3.专利申请数量:评估工作站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新能力和科技转化潜力。
4.学术会议论文数量:评估工作站在学术交流和合作方面的活动情况。
5.获奖情况:评估工作站在科研成果方面的学术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博士后培养指标1.博士后流动性:评估工作站博士后的流动性和合作能力。
2.博士后进展情况:评估工作站博士后在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3.博士后培养计划和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培养计划和实施情况,包括培养指导、团队合作、学术交流等。
4.博士后就业情况:评估工作站博士后的就业情况和培养质量。
三、学术环境指标1.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评估工作站提供给博士后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情况。
2.科研项目支持: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支持情况,包括项目申请、经费支持等。
3.学术交流活动:评估工作站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包括学术报告、学术会议、学术合作等。
4.学术导师指导情况:评估工作站提供给博士后的学术导师指导情况,包括导师研究水平、指导质量等。
四、管理和政策指标1.工作站组织架构和管理层次:评估工作站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次是否合理。
2.绩效考核机制: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标准。
3.人才引进政策: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招聘政策和引进政策。
4.培训和职业规划:评估工作站提供给博士后的培训和职业规划支持情况。
综上所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涵盖了科研成果、博士后培养、学术环境和管理政策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评估工作站的工作成效和整体运营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工作站的服务和培养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粤人社函[201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051号)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提高我省博士后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对于了解各单位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参评单位要认真领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精神,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同时,在评估过程中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所填报数据及清单无涉密内容。
二、进度安排1.工作准备阶段(接到本通知至4月15日)省人社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召开评估工作动员会并组织评估培训;各设站单位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数据填报与自查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在此期间,参评单位应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的要求,认真、如实统计、填报数据、组织问卷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
3.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中绝大部分为定量指标,填报的数据与评估结果密切相关,对数据的准确度要求较高。
在此阶段,有关市(区)人事部门及设有分站的工作站应汇总评估材料,并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的要求对所报数据和书面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重要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实。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号:人发〔2001〕136号发文时间:2001-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章附则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人社部函[2009]42号
人社部函[2009]42号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次评估为新设站评估。
参加本次评估的单位包括(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一)2005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的、并未参加2005年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二)2005年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评估组织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全国军队系统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具体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进度安排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
时间:2009年2月15日—3月15日。
主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部门)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研究生院负责培养博士后的一种活动机构,属于学术组织。
为了更好地监督和评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需要建立一套详尽的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定义。
1.学术科研质量。
学术科研质量是评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通过考察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申请的国家科技基金等方面来衡量。
2.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转化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成果落地实现的重要标志。
可以通过考察承担的课题研究、科研成果的转化情况、以及取得的专利权等方面来评价。
3.学习研究环境。
学习研究环境是评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素质的重要依据。
可以考察科研条件设施情况、图书资料馆设施、网络服务等方面来衡量。
4.学术交流活动组织。
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能力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考察学术分会活动、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组织能力、国内外研究院校之间学术交流情况等。
5.科技文献和信息服务质量。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2008]115号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深府办函[2014]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6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规定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材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材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 XX 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 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 ,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 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材(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doc
配专职2分、兼职1分。
有文件规定各自职责的1分。
3.制定出台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进出站管理、科研管理、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内容。
10分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得5分,每体现一项得1分。
4.年初有博士后招收计划,年终有总结。
2分
有招收计划1分,有年终总结1分。
二
博士后招收及与流动站合作情况
四
后勤保障情况
(20分)
1.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
5分
根据单位保障情况给予1-5分。
2.根据项目情况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备工作小组或助手。
3分
根据单位保障情况给予1-3分。
3.帮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各类基金资助情况。
6分
及时申请资金的得4分,获得批准的得6分。
4.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适当的住房和相应福利待遇(包括缴纳各类保险)。
每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奖情况。
6分
国家级每1项加6分、省部级每1项加3分(同一项目获多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最高不超过6分。
4.出站博士后留本单位工作。
5分
博士后出站后留本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加5分。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
2分
根据履约情况给予1-2分
三
博士后科研项目执行情况
(37分)
1.博士后课题研发计划进展程度:博士后进站3月内完成开题报告;按时完成博士后中期考核;按期出站。
8分
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结题评估、按期出站各得2分,
2.项目经费及时到位。
6分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最新资料推荐------------------------------------------------------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基地,既不是流动站,也不是工作站,是博士后工作平台。
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基本概念人员的组织。
它不是在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内另外工作站一般需依托流动站招聘博士后(流动站是有独立招收资格的),所以工作站的博士后,一般为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博士后创新基地没有直接招博士后的权利,只能委托流动站和工作站招收。
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或学术组织实体。
设立博士后企业和高校联合培养。
流动站的实际含义是指具备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工作站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正式批准后,才能单独招收博1/ 9士后。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申请设立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对申请人的研究计划的评价
博士后流动站对申请人的研究计划的评价
博士后流动站对申请人的研究计划的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考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价标准:
1. 研究主题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博士后流动站关注申请人研究计划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他们会评估申请人的研究主题是否具有科学价值,是否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2. 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博士后流动站也会评估申请人所提出的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他们希望确保申请人具备实现其研究计划所需的技能和资源。
3. 与流动站研究方向的匹配度:博士后流动站通常会有自己的研究方向和重点,他们会考虑申请人的研究计划是否与这些方向相匹配。
匹配度越高,申请人越有可能获得资助。
4. 申请人以往的表现和成就:博士后流动站还会考虑申请人的过去表现和成就。
例如,他们可能会考虑申请人在博士期间的成果、发表的论文以及其他相关的学术成就。
5. 研究计划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博士后流动站还会评估申请人提出的研究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他们希望确保申请人有一个清晰、可行的计划,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目标。
6. 研究的潜在影响和价值:博士后流动站还会考虑申请人研究计划的潜在影响和价值。
他们希望确保资助的研究不仅在学术上具有价值,而且能够对社会、经济或科技发展做出贡献。
7. 申请人的个人品质和潜力:除了研究计划本身,博士后流动站还会考虑申请人的个人品质和潜力。
例如,他们可能会评估申请人是否有团队协作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等。
总之,博士后流动站在评价申请人的研究计划时,会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保资助的研究具有高水平和潜力。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市修订了《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评估和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加大高层次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育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二、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三、承办本市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相关手续等事宜;四、指导本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五、承担本市博士后经费资助、博士后公寓管理工作;六、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引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博士后的科研能力提升和学术交流。
随着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新设站评估成为确保博士后流动站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探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相关问题。
一、评估目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和评估新设站的科研能力、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和博士后培养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新设站的质量和效益。
评估的结果将为新设站提供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发展。
二、评估内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研能力评估:评估新设站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产出、科研设备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2. 团队建设评估:评估新设站的研究团队规模、结构、人员素质和合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3. 学术交流评估:评估新设站在学术会议、学术论文发表、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 博士后培养评估:评估新设站在博士后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科研训练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方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采用综合评估方法,既包括定性评估,也包括定量评估。
具体方法如下:1. 文件资料评估:通过审查新设站的相关文件资料,了解新设站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等情况。
2. 现场考察评估:组织专家组对新设站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新设站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博士后、导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深入交流。
3. 专家评议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新设站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综合评估新设站的质量和效益。
四、评估结果运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结果将被用于改进和优化新设站的工作。
具体运用方式如下:1.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专家组将提出改进和优化新设站的建议,包括科研能力提升、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和博士后培养等方面的建议。
2.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结果将被整理成评估报告,详细介绍新设站的情况和评估结果,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新设站评估)注:1、此指标体系用于2009年度新设站评估。
2、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两个一级指标按照工学和理学类、社会科学类赋予不同权重。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一、总体说明1、“设站单位名称”、“流动站名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发的有关文件中的名称(或经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更名的名称)填写。
“设站时间”按照上述文件下发时间填写。
2、评估数据应为流动站所涉及的院系在该一级学科内的数据合计。
统计范围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流动站的有关情况,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两项一级指标下的各项数据不统计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情况。
3、统计时限为2005.12.31(不含)—2008.12.31。
二、指标说明(一)流动站建设情况1、“1-1工作措施及制度建设”指标为设站单位自评内容,由设站单位统一填报;“③从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留教职员工的人数与录用教职员工人数比”指统计时限内从本设站单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2录用为教职员工的人数和本设站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总人数之比。
2、“1-2学术环境营造”指标中,“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指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培养以及流动站学术氛围等方面的情况;“②合作导师培养、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情况”指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研究工作、协助导师制订科研计划及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方面的情况;“③信息化建设”指图书资料、网络等方面的建设、使用情况;“④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指标中,“学术交流”含学术年会、综合性学术会议、专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科技论证会等;“⑤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外科研合作的情况”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与国外机构联合开展的科研合作活动;“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综合能力培养”指标中,“综合能力培养”主要指设站单位或流动站提供的技能讲座、学术讨论、业务参观考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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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
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
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
的流动站和工作站。
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
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
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
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
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
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