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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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15人死
亡(含失联)的重大损失。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
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从法律角度来讲,互殴用语表述并无不妥。但从后续影响来说,则有些和稀泥,不十分有利于以后此类行为的处置。同时,该事件
上升一点高度,即是正常履职的公职人员碰到极少数胡搅蛮缠群众
的应急处置问题。以往常见的城管执法小贩,违章建筑拆除(含正常
拆迁),信访中非访越访,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没有统一的处置方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往往会给当值公职人员以处分,而处理得当的,
由于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并不会给多少奖励,且处理得当也没有明
显的标准。在城市公交行业中,有些地方对司机的考核中,有投诉
罚钱,中途停车罚钱,过于晚点或费油也罚钱,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理性的司机对坐过站的乘客(行车记录仪随时考核记录)当然选
择不中途停车(停车必罚,不停车只有投诉才罚,而出大事故的可能
性极小)。
事故发生后,对于赔偿责任主体也各有说法。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1、道路维修改造的业主和施工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
因道路维修改造,导致刘某坐过站,如果没有道路维修改造,则不
会坐过站,更不会发生事故了。
分析:第一: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虽然和造成事故有前后条
件关系,但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认为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
方要承担责任,那么故意杀人犯的父母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不孕育
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出现杀人犯罪,这显然不能成立。第二:假设要
求道路维修改造方承担责任,那么在以后的道路维修改造中,相关
方必然要将此种因素考虑进去,最终扩大建设成本。甚至会进一步
得出道路维修改造必须将通知传达(并不只是通知这种形式,而要求
实质)到每个人,这无疑会大大加大交易成本,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但是可以鼓励道路建设相关方实现向非过错遇难者捐赠(13人)
的权利,这是对社会公德的弘扬,同时,除官方对确实需要帮助的
刘某家属给予帮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捐赠帮助,从而起
到鲜明的指引作用。
2、大桥的设计、施工方承担责任。理由:台阶过低,小于车轮
半径,导致汽车很容易冲上台阶,护栏太脆弱,导致汽车能冲破护栏,坠入江中。
分析:大桥的施工有着相应的标准,不能一次偶然的事故就否
定之前的一切或对之前的加以全面排查。如果施工不符合当时的规范,那大桥的相关方就难辞其咎。但是,若认为台阶过低,应改为
汽车车轮半径以上,那么又有问题来了,如果行人不慎从台阶上走
下因落差过大造成人身损害谁负责?要提高护栏的防撞性能,对所有
江河大桥的护栏进行检查更换也是没有必要的,即使重庆万州公交
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如果要检测更换所有护栏,成本只会
更大。就像马奇诺防线一样,在达到一定投入之后,不断加大投入,是收效甚微的,因此投入产出比太低,而提高人员素质投入产出比
远高于对大桥护栏的改造。因此,大桥的设计、施工方除非桥梁本
身质量原因,否则不担责
3、乘车人员也有一定的过错,没有阻止司乘人员吵架,因此,
他们对自己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理由:据之前下车人员及行车
记录仪描述,该女子因坐过站与司机吵架的时间,足够有责任意识
的乘客进行反应,他们的麻木对自己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
分析:乘客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
能力之分。无相关能力的,必然不承担责任,如两名一岁和三岁的
婴儿,其监护人也因为照顾他们而丧失了行为可能性。那么,其他
乘客呢?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要求必须要有之前的产生产生作为的义
务和可能性,因而,其他乘客必然不存在不作为犯罪。但道义上是
否存在不作为的责任呢?一般认识上是有的。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普
通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较难把握和认定,且在实际过程中,出
头者失去的是实际利益,得到的可能只是道义或语言感谢,司法审
判中为了一时的稳定,往往存在和稀泥而忽视了更长时间的稳定。
因此,所有的乘客从法律上讲是没有责任的,从道义上讲是有责任,但法律的条文和实践限制了他们的社会主义主人翁意识,一旦被刘
某打伤或是被刘某讹诈,别人的损失自己要陪,自己的损失维权困难。
4、驾驶人员主要责任。理由:公交公司享受财政补贴,刘某已
付相关车费(可能政府补贴),司机要为人民着想,直接停车让刘某
下车,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此外,公交司机应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遇紧急情况应当刹车,握稳方向盘。
分析:如果明确司机可以照顾个别事出有因的乘客而中途停车,那么接下来必然有更多事出无因的乘客要求中途上车(乘不到车不会
产生危害公交车的行为)和中途下车。公交车正常的行运会被打乱。
就像高考规定迟到、未携带相关证件不能入场一样,表面的不近人情,但一旦放开,会造成秩序的绝对混乱,会造成考试的权威性下降。所以,此项公交司机的作为完全正确。同时,我反而认为,有
些公交司机出于一时的好意,让乘客随意下车,反而助长了部分乘
客的心理,给其他司机增大了压力。同时,面对部分乘客的过激言
论和行为,一般原则上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事实上一旦发
生乘客过激行为,司机最怕投诉,司机相对公交公司是弱者,只要
对行车记录仪的检查不是百分百,司机一般会停车。但也有司机认
为乘客的无理要求和投诉可能会搪塞过去,而不按规定停车则可能
罚钱,因而不会停车。因为司机的工资本来就不高,每天碰到的乘
客可以说是各式各样,他们不是在机关办公室从事固定化的程序作
业人员。只有保证每个乘客的要求(包括无理要求)都得到满足,才
能从源头上制止车内乘客的突发情绪,但这损害了公共交通秩序这
一法益,公交司机的工资也会得到相应惩罚,因而不现实。多数公
交公司的规定只规定相关罚钱,而不明确在相关情况下的免责事由。同时一般情况下也是一遇到相关投诉发生先罚钱再说,司机可以申诉,举证责任在司机。如果反转过来,司机在一定明确的情况下免责,同时可向肇事乘客追责,而不是和稀泥,让司机白挨辱骂与殴打,司机操作起来会方便很多。
此外,我个人认为,认为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利于以后类似情况处理解决的。当然,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司机的故意行为;2、司机培训中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且保证实施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