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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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京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硬科技创业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能,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聚焦前沿,升级范式。

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加快探索超前孵化新范式,加强与本市原始创新资源相匹配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打造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孵化的高能级载体。

赋能产业,统筹布局。

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枢纽作用。

加强市区联动,在“三城一区”、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布局,促进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等深度合作、联动发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京科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2006年03月22日)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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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 科 技 研 究 开发 机 构 自主创 新 专 项 资 金 实施 办 法
第 ‘ 条 为 落 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 北 京 f鼓 励 在 京 设立 科 技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规 f 定 》 , 励 企 有 效 利 用 与 优 化 配 置 科 技 资 鼓 k 源 ,建 立 和 完 善 以企 业 为 主 体 、 市场 为 导 向 、 , 研 结 合 的创 新 机 制 ,特 没立 “ 技 研 究 学 科 开 发 机 构 自丰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 。 第二 条 经 北 京 市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 一 以 键 共 性 技 术 的 算 机 软 件 著 作权 : 3 植 物 新 品 种 ( 物 新 品 种 参 照 执 行 ) 、 动 : / l 、研 究 开 发 的技 术 标 准 ,被 国 家 有 关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4)是否真实完整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 整提供总公司章程);
(5)是否真实完整提供组织机构图(分支机构是否出具母公司组 织机构图);
(6)是否真实完整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整提供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注:应按要求列出姓名、职称、部门、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 要信息,研发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
(11)科研用房场地证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购买发票复 印件。
注:清单应列出设备原值、产权属性,并注明仪器设备总原 值。
运行管理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通过 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 一次。 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 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 场考察。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14年6月
京科发【2014】312号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 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 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科委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实施办法》。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3.用户每次登录系统均需输入注册用户名和口令。登录 系统后,在如下图所示的用户登录框中选择【进入管理 系统】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4.对于初次申请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登录系统成 功后,显示如下操作界面: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认定申 请(如图)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 内向市科委提交复核申请材料。 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提交,重点说明三年建设期间 发展情况。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

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京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国际科技合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6日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条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3、能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4、申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所申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政府累计支持资金总额度;5、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6、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7、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2、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3、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4、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5、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京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

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

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京政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

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市集聚发展,推动实现外资研发中心数量、能级双跃升,进一步畅通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渠道,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快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撑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外费研发中心提级扩容(一)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落地集聚。

充分发挥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首次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或开放创新平台。

引导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在有基础、有条件的国际合作重点区域集聚发展,推动打造国际研发集聚区,根据其在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扩大开放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级。

支持在京外资研发中心由区域级研发中心提升为大区级或全球级研发中心,依据其在提升本地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

对外资研发中/阴E京落地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高精尖产业重大优质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促进专班机制给予专项调度。

二、支持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加快实施外资研发激励计划,探索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对外资研发中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支持。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

(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深度融入本地创新体系。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独立或牵头承担北京市科技研发、国际合作、应用场景示范等政府科技彳壬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前沿技术协同创新。

北京外资研发中心的若干政策

北京外资研发中心的若干政策

北京外资研发中心的若干政策北京外资研发中心是指由外资企业在北京设立的专门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的机构。

为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北京设立研发中心,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外资研发中心的若干政策。

一、注册资本要求1.北京外资研发中心的注册资本要求相对较低,通常在50万美元以上。

二、税收优惠政策2.北京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北京市针对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三、人才引进政策3.北京外资研发中心可以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留学生等方式获取人才支持。

四、知识产权政策4.北京外资研发中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享受北京市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保护研发成果。

五、研发支持政策5.北京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北京市针对科研机构的研发支持政策,如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等。

六、设施支持政策6.北京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北京市针对科研机构的设施支持政策,如实验室建设支持等。

七、产业联盟政策7.北京外资研发中心可以通过参与产业联盟等方式,加强产业合作,推动创新发展。

八、政策宣传政策8.北京市将积极宣传外资研发中心政策支持措施,吸引更多外资企业选择在北京设立研发中心。

九、审批便利政策9.北京市将简化外资研发中心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十、项目评估政策10.北京市将对外资研发中心的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十一、监管服务政策11.北京市将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监管力度,促使其规范运作,遵守相关法规。

十二、产学研合作政策12.北京市将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十三、人才培训政策13.北京市将提供专门的人才培训计划,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提升人才队伍的科研水平。

十四、科技金融政策14.北京市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的金融支持,提供科技项目融资服务。

十五、科研成果转化政策15.北京市将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国资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机构较少、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缓慢、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科技北京”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形成重要产业支撑、骨干企业引领、重点项目示范、名牌产品带动的自主创新格局。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建设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北京的主力军,为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

(四)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0〕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经委关于调整市经委系统所属30所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3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20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10.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6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0〕27号)1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0〕31号)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政发〔2000〕34号)1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0〕40号)15.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0〕41号)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号)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5号)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1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刘淇市长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报告的通知(京政发〔2001〕10号)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01〕11号)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2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2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 01〕21号)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6号)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2001〕31号)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京政发〔2001〕33号)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35号)2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30.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3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32.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42号)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2〕3号)3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35.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2〕20号)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23号)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2〕26号)3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3〕1号)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3〕2号)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3〕4号)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3〕24号)47.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27号)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3〕28号)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和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03〕32号)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4〕1号)5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京政发〔200 4〕2号)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4〕8号)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4〕20号)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4〕21号)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4〕33号)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4〕35号)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5〕2号)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5〕7号)6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5〕20号)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5〕23号)6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6〕6号)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 006〕18号)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12届北京市运动会开幕式和第11届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开幕式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6〕21号)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22号)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 6〕25号)7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8号)7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9号)7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32号)7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3号)7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5号)7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7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1号)7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42号)7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6〕43号)7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8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8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7号)8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8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7〕6号)8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13号)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8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7〕18号)8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3号)8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京政发〔2007〕25号)8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号)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8〕7号)9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9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9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马属动物实施阶段性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13号)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8〕14号)9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3号)9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5号)9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9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7号)9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8号)10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的通告(京政发〔2008〕31号)10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 08〕32号)10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鲜活农产品运输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3号)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彩排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8〕34号)10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08〕35号)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8〕36号)1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10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0号)10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10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号)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9〕3号)1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8年)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09〕19号)1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9〕21号)1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安门广场和其他指定烟花燃放区域及周边火灾预防特殊管控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9〕24号)1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1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联欢晚会举办当日及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9〕26号)1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9〕27号)1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11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表彰参加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民兵预备役先进个人的决定(京政发〔2009〕32号)1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都市型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3号)1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 09〕34号)1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5号)12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40号)1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9〕41号)1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科委市卫生局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京政发〔2010〕1号)1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号)1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0〕6号)1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0〕7号)12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1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18号)1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1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0〕33号)13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5号)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1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1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5号)1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1〕13号)13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16号)1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1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1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1号)1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1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43号)1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4号)1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6号)14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州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7号)1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9号)1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1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11〕52号)15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现代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4号)1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6号)1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京政发〔20 11〕57号)1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1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1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1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70号)1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74号)1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76号)1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2〕11号)1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27号)16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1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京政发〔2 012〕34号)16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41号)1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1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3〕10号)1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北京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 13〕16号)1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 13〕34号)1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17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 0〕1号)17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17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首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7号)17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号)17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号)17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17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号)17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4号)17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6号)17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0〕18号)18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2号)18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4号)18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7号)18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8号)18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9号)18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18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18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18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5号)18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19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7号)19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9号)19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1号)19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19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3号)19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4号)19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全面整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延伸整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6号)19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7号)19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8号)19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9号)20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20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20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3号)20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4号)20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7号)。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2.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4.当年财务报表。
5.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三条
1.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Fra bibliotek00万元以上)。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条件同初审条件。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电话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准确、规范签发认定证书;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科技计划申报,项目融资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三条
1.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3.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1997.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市外经贸委1997年5月29日)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首都资源优势,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符合首都特点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在北京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者独资高新技术企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经市科委认定,并每年复审一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延误。

银行要优先给予企业人民币及外汇贷款支持;海关要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待遇;有关部门要简化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境手续,核定适当人数,办理一至两年内多次往返批件;企业根据境内外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国内分支机构或者海外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外经贸委要优先办理审批申报手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市经委、市供电局、市公用局、市电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给予统筹安排,核定指标,优先供应,其供应的价格和收费享受国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土地由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市政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培育和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九条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技术中心研发设备原值专审模版

技术中心研发设备原值专审模版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字[2019]第990号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字[2019]第990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我们审计的依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

按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企业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2016-2018年研究开发经费表里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程序,以获取有关企业2016-2018年研究开发经费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企业2016-2018年研究开发经费表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2016-2018年研究开发经费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一、企业概况(一)企业基本信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09月17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9.11•【文号】国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11日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坚持和强化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地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和核心支撑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要载体,以构建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为强大支撑,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全球原始创新策源地;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着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撑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形成全球开放创新核心区;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持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第一步,到2017年,科技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质量实现新跨越,开放创新、创新创业生态引领全国,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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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房300平米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以上
总人数不少于20人,本科以上学历大于50%(10人), 专职Master title style
认定条件:
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 例不低于60%。上一年度销售收 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 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 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 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 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 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 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2021/4/4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背景
1999年6月,由市科委起草,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设 立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 定》,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京政发【2002】23 号)。成为国内第一个针对研发机构的地方性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对所有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 凡北京市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均可获得认定 并给予政策扶持。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认定申请报告》材料包括:
申报材料是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重要依据,所列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
(1)《认定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申请表》,首 页加盖公章;
(2)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研发领域及方向、科 研成果及获得奖项、成果转化、科研团队、未来发展规划等 内容。认定机构提供公司成立至今发展情况,复核机构提供 近三年的发展情况);
申请报告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母公司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4)公司章程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
(5)组织机构图(分支机构还应出具母公司组织机构图);
(6)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母 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报告
某家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分别为1.28亿元、1.3亿

元、1.02亿元,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为1.2亿元,
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如下:
计算
1.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部分
3000*20%=6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
7000*15%=1050万元
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
全文政策解读

认定总则

认定条件

运行管理
四4
扶持政策
1 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
总则
2 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3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 4 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5 市科委制定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
6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认定条件
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 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 支机构。
(一)受理——网上申报
8.网上形式审查合格后,将符合要求的纸质申报材 料报送受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 受理。 受理机构: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联系电话: 62619925-811/809 联系人:徐亮 房晓丽
(二)书面审查(初审)
依据认定条件,对纸质《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申请 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1.用户打开浏览器地址栏输入 HTTP://124.207.102.86:8080/IDENTIFY/,即可访 问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2.对于首次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如需办理相关事 项,均须进行网上注册。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网上注册信息如下: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3.用户每次登录系统均需输入注册用户名和口令。登录 系统后,在如下图所示的用户登录框中选择【进入管理 系统】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4.对于初次申请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登录系统成 功后,显示如下操作界面: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认定申 请(如图)
依据认定条件,市科委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5个工作日) 书面审查通过后,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机构 基本情况、科研条件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等。(20个工作日)
现场考察通过后,市科委综合审定是否予以认定。(5个工作日)
拟认定的申请单位在市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市科委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14年6月
京科发【2014】312号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 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 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科委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实施办法》。
原政策废止:2013年9月7日颁 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 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 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 [2013]28号文中,《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 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2〕23号),同时 废止。
原政策无法与新形势下的 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相适合: A、体制新颖、机制灵活的 新型研发机构陆续出现, 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 地位不断强化,民营企业 建立研发体系受到重视。 B、部分扶持政策已失效。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 内向市科委提交复核申请材料。 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提交,重点说明三年建设期间 发展情况。
评估与管理
撤销资格
逾期未复核 的;
复核结果不合 格的
所在单位 自行要求 撤销或者 被依法终 止的;
弄虚作假、 违反相关规 定或有严重 违法行为的;
其他市科委 认为应当该 撤销的情形
本市企业营业执照
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企业分支机构 认定条件
企业信用良好 拥有科技成果或奖项(七项)之一
母公司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科研用房500平米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以上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
认定条件:
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 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 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 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 法核定:
(4)是否真实完整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 整提供总公司章程);
(5)是否真实完整提供组织机构图(分支机构是否出具母公司组 织机构图);
(6)是否真实完整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整提供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5.申请表界面如下图所示: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6.填写完毕提交时,【申请材料清单】下所列附件材料 必须全部上传,否则无法提交申请。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7.提交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在【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 理】菜单下查看最新审核情况
按照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审核流程,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 ,需要等待形式审查通过方可打印纸面材料正式提交。 如果返回修改,申请人可点击【查看意见】栏按相应修 改提示操作即可。
成效
政策实施十多年来,共认定348家企业研发机构。培 育了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独特、有市场竞 争力和发展潜力的研发型企业群,取得了丰硕的科技 成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聚集和培养了一批高端创新 创业人才,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蓝色代表战略性 新兴产业
所属区县划分: 从机构所在的区域看,大兴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淀区和昌平区 是企业研发机构比较密集的区域。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一年 以上
固定的场所,科 研仪器设备以及 其他开展技术研 发所需的科研条 件
规 定
企业信用情况良好, 两年之内未发生产品
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

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 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企业法人 认定条件
企业信用良好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
注:应按要求列出姓名、职称、部门、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 要信息,研发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
(11)科研用房场地证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购买发票复 印件。
注:清单应列出设备原值、产权属性,并注明仪器设备总原 值。
运行管理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通过 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 一次。 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 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 场考察。
分三段超额累退比例核算:
✓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比例不低 于5%;
✓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 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
✓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 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 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 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 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1)《认定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申请表 》信息,是否完整准确首页加盖公章; (2)机构简介(是否包含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研发 领域及方向、科研成果及获得奖项、成果转化、科 研团队、未来发展规划等内容。能否说明公司成立 至今发展情况以及公司特色);
初审
(3)申请单位是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是否提供母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形式审查
书面审查 现场考察
审定
公示
申请单位登陆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http://124.207.102.86:8080/identify/)注册登记,按照 要求填报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申报材料。
依据认定条件,市科委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合格的,申请单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至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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