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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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主动型行为一、车辆未按规定通过路口1. 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2.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4.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5.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6.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7.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8.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9.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0.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11.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12.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13.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4.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15.法第35条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16.法第38条车辆违反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通行17.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三、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18.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9.法第47条第2款、办法第5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21.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2.办法第50条第1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23.办法第50条第2款第2种行为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24.办法第50条第3款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没有让行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25.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26.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27.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48条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五、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29.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30.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2.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34.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六、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35.法第43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6.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倒车3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38.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39.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40.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未确认安全,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41.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八、车辆未按规定超车42.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43.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44.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5.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46.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47.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48.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49.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50.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越非机动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5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不按规定通行52.条例第63条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3.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54.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55.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6.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57.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8.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5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被动型行为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60.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61.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62.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3.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4.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5.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66.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67.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9.条例第47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0.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72.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3.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74.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75.法第60条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因疲劳而无法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情况。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 、判断力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解: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事故 发生时双方的行驶状态和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例如,如 果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或者闯入了对方的行驶路线,那 么这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非 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和道路使用权限。例如,如果非机动车在机 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那么非机动车一方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或者超速行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事故的责任方。
无证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无证驾驶事故中,若无证驾驶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者全责。
若正常行驶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正常行驶车辆负 主要责任。
若因第三方障碍物或动物导致碰撞,双方车辆均无责。
04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次要责任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次要过错方要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当两车相撞时, 如果一方未保持安全距离,另一方闯红灯,那么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方要承担 次要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未满12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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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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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它不仅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类,是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了其分类,才能更好地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1.轻微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不大,车辆没有倾覆、停车后可自行行驶的车辆事故。

2.一般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较大,车辆可能发生轻微倾覆,但车辆可以自行行驶的车辆事故。

3.重大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巨大,车辆可能发生较严重倾覆,车辆无法自行行驶,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极大,多辆车同时受损,车辆发生严重倾覆、并引起严重伤亡的事故。

二、根据车辆种类进行分类1.汽车事故:指汽车被擦碰、追尾、侧翻、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造成财产损失或车上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

2.摩托车事故:指急弯、速度太快等原因引起的摩托车侧翻、撞车、自身滑行翻滚等交通事故。

3.公交车事故:指公交车与行人、轿车、摩托车等车辆发生碰撞、侧翻、冲入人行道等交通事故。

4.货车事故:指货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涉水、侧翻、货物掉落等事故。

5.小型车辆事故:指小型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车辆失控、刮擦、车窗破裂等事故。

以上车辆种类的事故分类,让我们了解了不同类型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风险。

三、根据事故发生的位置进行分类1.路段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碰撞、撞上拦路障碍、撞上交通标志和道路设施等事故。

2.路口事故:指车辆在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直行车辆、左转车辆和右转车辆的事故。

3.追尾事故:指一辆车追尾另一辆车的事故。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第六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事件之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
驾驶员
1.酒驾或醉驾
2.超速行驶
3.闯红灯或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4.反向行驶
5.疲劳驾驶
6.不按规定让行或强行变道
7.手机等电子设备驾驶
8.驾驶无牌车或超载车辆
9.违反规定使用灯光
10.行驶不当或逆行
行人或乘车人
1.闯红灯或越过限制线
2.不按规定过马路或横穿马路
3.在非指定地点上下车
4.打电话或玩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
5.未正确系安全带或未佩戴头盔
6.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或丢弃物品
7.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表
按类型分类
车辆碰撞类
1.直线碰撞
2.侧面碰撞
3.尾随碰撞
4.撞固定物事故
非车辆碰撞类
1.行人碰撞事故
2.自行车碰撞事故
3.事故逃逸
4.翻车、侧翻等事故
按责任分类
全责方
1.单方事故
2.多方事故
同责方
1.小碰擦
2.收罚存款
合责方
1.局部事故
2.交通共同疏导事故
以上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表。

希望大家在驾驶和行走过程中,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其分类

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其分类

诖 路 立 通 事 故钓 ( 错 殷 具 分 公安管理系 。 辽宁 大连 163 ) 03 1
摘 要 : 文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其分类进行了研究, 指出了交通事故过
错 的概念 和类型 , 在理 论和实践上对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过错提 出了一些 新的见解。
果, 而非行为中含有过错这种 因素。
2 过错的简单类型 、 过 错包括故意的过错 和过失的过错 两种类型 : 故意
收稿 日期 :0 6— 2—1 20 0 8
作者简介 : 德章 (94 )男 , 王 15 一 , 辽宁大连人 ,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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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5月

宁 警 专
学 报
Ma . 0 6 y20
第 3期( 总第 3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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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章 : 谈道 路 交通 事 故 的过 错及 其分 类
人是否具有违法性 , 是衡量 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的 主要标准。对行为违法性 的界 定 , 术上有 “ 学 行为违法 说” 结果违法说 ” 和“ 两种。行为违 法说认 为并 非每一 产生损害的行为都构成 违法 ( 不法 ) 应在个 案 中就其 , 违法性加 以探讨 。所谓 的结果违 法说 着眼 于对 结果 的 观察 , 只要导致侵害结果 的行 为 自然构成违法 , 除非有 阻却违法事 由。违法性还可 以分 为狭义 的和 广义 的两 种 。从狭义的角度看 , 违法性是指对强 制性 、 禁止性 法 律规范的违反, 称不法 。广义的违法性范 围就更广更 多 了, 按照 台湾学者 的观点 , 这种 广义违法包括 形式违 法 和实质违法 , 后者 又称 “ 不当” 并 可 以概 括 为 : , 不法 侵 害他人权利 、 以违 背道德 良俗 的方法加 害于他人 、 违反 保护他人 的法律 法规。在 实践 中, 法性 是种 价值 判 违 断, 是法律对某一 行为后果 的正反两面 的评 价 , 其专 业 性较强 。在很多情况下 , 损害后果如果基 于他人 的行为 而发生 , 一般能轻易地直接判断 出其违法性状态。这就 引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不 同过错 的问题。主观过错 的 认定必须通过客观上的违法性行为来印证 , 而客观过错 基本上等于行为的违法性 , 只要行为上具 有了违法性特 征, 法律一 般都会推 知其 主观上 有过错 。在交 通事 故 中, 过错行为的认 定不外乎这些道理 , 在理 解上应 当与

车祸责任划分标准

车祸责任划分标准

车祸责任划分标准车祸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

但由于车辆的性质不同,责任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车撞人责任划分标准: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全责的方承担100%赔偿责任,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方非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一方非机动车无责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主责一方次责:(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主责承担80%,非机动车次责承担20%;机动车次责承担40%,非机动车主责承担60%;(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3、同等责任: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4、不确定责任: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二、不同责任下的具体情况:(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33种当事人过错情形具体解释.

33种当事人过错情形具体解释.

33种当事人过错情形具体解释(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追尾事故是道路上发生的较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后面的机动车在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或有其他妨碍驾驶的行为,如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等,致使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

所谓必要的安全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与前车保持驾驶人在遇到情况下能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安全停住。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这一行为往往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最常见的原因。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变更车道行驶规定的行为,即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由行驶的车道向相邻的其他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由于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例如在同方向设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一辆机动车在外侧的机动车道行驶,此时司机如向其左侧的内侧机动车道并线,就必须注意其后方是否有车在内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如果有,就要注意让行。

未让行发生事故的,并线车就要承担责任。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如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在日常出行中,很多路口虽然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但为了防止行驶中产生冲突,进而造成事故,一般在路口要设置一些交通标志、标线,以规定某一方向的机动车应当让另一方向机动车优先通行,使路口行驶有序。

如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等。

未让行而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点击量:2380 2007-04-27 21:47:00 【大中小】【打印】【关闭】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前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 1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具体的划分标准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具体的划分标准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 、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 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图中所

⑾ 专用乘用车 其特征: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
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旅 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① 旅居车:旅居车是一种至少具有下列生活设施结构 的乘用车。譬如:座椅和桌子;睡具,可由座椅转换而来 ;炊事设施;储藏设施。
② 防弹车:用于保护所运送的乘员和/或物品并符合装 甲防弹要求的乘用车。③救护车: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 为此目的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图中 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 所示均为A车全责

解读:汽车分类的新国标
一、新国标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的说明 新国标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已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国 家此次发布的汽车分类的两个新国标GB/T3730.1-2001和 GB/T15089-2001,代替了GB/T3730.1-1988和GB/T15089-1994。 GB/T15089-2001主要用于型式认证,是型式认证各技术法规适用范 围的依据;GB/T3730.1-2001是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 、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新颁布的两个新国标在按用途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了乘用车和商用 车概念,尤其是在轿车的划分上改革较大, 摒弃了传统的“轿车”概念 ,将属于轿车的车型归在基本乘用车的类别中,分为以作为代步工具 的乘用车和公务及商业经营的商用车。尽管客车也是用于运输人员的 车辆,但由于客车一般不作为代步工具车辆,新的分类将部分客车划 分在商用车的类别中。 如此分类可以解决了管理和分类的矛盾,这是和国际接轨的标准。 在我国加入WTO之际颁布实施新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分析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过失与过错是决定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并介绍常见的过失与过错类型。

一、交通事故中的过失定义与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过失是指违反交通法规或道路交通安全驾驶的行为或疏忽大意所致。

过失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种形式,也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对自己过失所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常见的过失类型1.违反交通规则:包括闯红灯、逆行、超速、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等。

2.疲劳驾驶:长时间连续驾车导致疲劳,降低了驾驶者对道路情况的认知能力,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3.酒驾或醉驾:饮酒后驾驶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驾驶机动车。

4.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事故发生的几率。

5.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安装警示标志: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无法正常通行,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定义与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过错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行为。

过错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责任由全过错责任和部分过错责任两种情况构成。

四、常见的过错类型1.未按规定让行:在道路交通中,应当让行的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从而引起事故。

2.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交通事故后,未系安全带的乘车人员造成更大的伤害。

3.未按规定停车让行:交通流量较大时,车辆未按规定停车让行,造成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未按规定避让:在交通事故中,明知他方存在危险,未避让而导致事故。

5.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临近车辆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追尾事故。

五、过失与过错责任的划分在交通事故中,过失与过错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行为和情况,采取全面客观的态度进行判定。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主动型行为一、车辆未按规定通过路口1. 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2.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4.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5.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6.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7.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8.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9.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0.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11.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12.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13.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4.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15.法第35条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16.法第38条车辆违反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通行17.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三、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18.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9.法第47条第2款、办法第5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21.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2.办法第50条第1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23.办法第50条第2款第2种行为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24.办法第50条第3款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没有让行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25.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26.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27.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48条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五、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29.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30.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2.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34.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六、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35.法第43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6.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倒车3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38.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39.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40.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未确认安全,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41.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八、车辆未按规定超车42.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43.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44.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5.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46.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47.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48.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49.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50.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越非机动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5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不按规定通行52.条例第63条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3.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54.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55.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6.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57.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8.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5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被动型行为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60.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61.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62.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3.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4.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5.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66.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67.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9.条例第47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0.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72.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3.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74.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75.法第60条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和预防、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

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

通常,交通事故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1.按事故责任分类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常将交通事故分为4类。

1)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

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违反安全驾驶规程,违反限制车速的规定(如超速行驶等),强行超车、逆行,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左右转弯及掉头不适当,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违反优先通行的原则,路口闯红灯,与前车不保持安全间距,装载不适当,酒后开车,机械故障,过度疲劳,违反铁路岔口通行规定以及摩托车、轻骑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行车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负一半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

其中,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在快车道上骑车,逆行,骑快车,左右转弯时无视来往机动车而猛拐,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骑车,车闸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而在快车道或慢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公路,斜穿公路,在停车车辆前后横过公路,儿童在街上玩耍,行人在公路上作业或行走时精神不集中等。

4)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如下:A类严重过错行为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一)违反道路通行权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2、法条...《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如下:A类严重过错行为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一)违反道路通行权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10、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1、国条第82条、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二)违反道路先行权12、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3、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4、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15、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16、国条第51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17、国条第44条第2款、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18、省条第31条第1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19、国条第49条第2款、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国条第7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21、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22、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的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23、法条第53条第1款、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24、法条第54条第1款、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25、省条第33条第2款、驾驶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按规定让行的26、国条第70条第2款、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的27、法条第47条第1款、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28、法条第47条第2款、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29、省条第33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的30、国条第67条、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避让行人的31、省条第40条、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时,车辆未减速避让(三)违反安全原则32、法条第43条、遇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时超车的33、法条第43条、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34、法条第43条、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35、国条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36、国条第47条、从前车右侧超车的37、省条第31条第3款、驾驶车辆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的38、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3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加速、减速车道上超车的40、国条第50条、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41、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42、法条第43条、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43、法条第67条、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44、法条第68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的45、国条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的车道内停车的46、国条第82条第4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停车的47、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难以被及时发现的48、法条第56条第1款、国条第63条、省条第32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难以被及时发现的49、法条第42条、国条、第45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50、法条第47条第1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51、国条第62条、驾驶机动车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52、法条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致车辆操控性或安全性明显受影响的53、法条第48条第3款、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在事发前环境条件下难以被及时发现的54、法条第48条第1款、国条第54条、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55、法条第22条第1款、38条、国条第62条、因驾车疏忽大意、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或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发现,或虽已发现但采取避让措施明显过当或操作错误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56、法条第38条、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57、省条第38条、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58、法条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难以被及时发现的59、国条第72条、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60、国条第70条第1款,法条36条、驾驶非机动车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的或偏出行驶的61、国条第70条第1款、在有中央隔离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的62、国条第70条第1款、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63、国条第70条第1款、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划有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的64、国条第68条、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65、国条第69条、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66、国条第69条、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67、国条第69条、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三、行人严重过错行为68、法条第38条、第62条、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69、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或路口,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70、法条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71、国条第75条、行人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72、法条第61条、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偏出机动车道行走的73、法条第61条、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难以被及时发现的74、省条第38条、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75、国条第74条、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76、国条第74条、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77、法条第63条、行人扒车、拦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78、省条第40条、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进行道路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四、乘车人严重过错行为79、国条第77条、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80、国条第77条、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81、国条第77条、行车途中干扰驾驶的82、国条第77条、行驶途中跳车,或将身体探出车外的83、法条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五、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严重过错行为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实施下列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事发前的环境条件下,难以被及时发现的84、法条第28条第2款、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85、法条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86、法条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87、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88、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89、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90、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91、国条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92、国条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B类一般过错行为一、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93、法条第42条、国条第45条、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94、国条第67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95、国条第84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96、国条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97、法条第48条第1款、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8、法条49条、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99、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00、法条第56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32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01、法条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没有明显影响操控性或安全性的102、国条第44条第1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3、法条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104、法条第48条第3款、运载超限、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105、法条第48条第2款、第3款、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06、国条第28条、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或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7、国条第28条、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8、国条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109、法条51条,省条第36条第2款、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110、法条第51条、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11、国条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112、国条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113、法条第22条第1款、第38条、国条第62条、因驾车疏忽大意、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或具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措施不恰当的二、非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114、国条第70条第1款、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非机动车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骑行横过机动车道的115、国条第70条第1款、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没有下车推行的116、国条第70条第1款、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划有四条(不含)以下机动车道的路段的117、国条第70条第2款、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118、法条第36条、省条38条、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没有在道路两侧通行119、法条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20、国条第72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121、国条第72条、第73条、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122、国条第72条、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123、国条第72条、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124、国条第71条、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125、国条第72条、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三、行人一般过错行为126、法条第61条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27、法条第61条、省条38条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128、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的129、省条第40条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除外)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130、法条第64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四、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一般过错行为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实施下列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但在事发前的环境条件下,应能被及时发现的131、法条第28条第2款、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132、法条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133、法条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134、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135、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136、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137、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138、国条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139、国条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道路交通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道路交通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为或者⾃然灾害引起的道路事故,⼀般按后果分为:轻微、⼀般、重⼤及特⼤事故。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特别重⼤道路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的,为特别重⼤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以上死亡,或100⼈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危害和损失的。

(⼆)重⼤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的,为重⼤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危害和损失的; 4、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较⼤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的,为较⼤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危害和损失的; 4、其它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的,为⼀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以下死亡,或3⼈以上、10⼈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它⼀般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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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1. 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8. 2052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9. 20691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0. 304310通过环形路口,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11. 30432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12. 30541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13. 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15. 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16. 103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

21. 303610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该车道行驶的。

22. 3055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23. 1047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24. 104720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5. 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26. 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27. 20721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未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32. 305513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34. 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35. 207010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36. 30351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37. 304913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38. 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39. 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44. 204910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45. 204920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未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47. 10431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8. 1043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49. 10431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50. 204710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51. 204710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54. 1052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57. 2060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8. 206311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59. 206312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60. 206313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61. 305011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2. 305320夜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63. 205410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64. 2062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

66. 20631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间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69. 105410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0. 106210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71. 1062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进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间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75. 203912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的。

76. 207411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车行道坐卧、嬉闹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业、维修、养护人员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79. 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与进出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发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85. 103110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6. 103220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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