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第九章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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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法
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 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的基本要素: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授 权或委托人。
(二)审计的特征 1.独立性 2.权威性 3.公正性
经济法第九章会计与审计法 律制度
本章要点: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审计的特征;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特别规
定; 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单位
会计年度是会计分期的基本单位。《会计法》规 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 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成本和利润。
(二)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 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
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会计监督的一般规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 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 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 明确;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 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 历。
(二)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违法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有:
(1)依照《会计法》有关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会计核 算;
(三)审计法内涵、宗旨与适用范围 1.审计法内涵 2.审计法宗旨 3.审计法适用范围
二、审计监督制度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审计机关 2.审计人员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 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 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 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 出审计结果报告。
1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 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 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13.其他违法《会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
1.单位违法责任 2.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 同监交。
五、违法责任
(一)会计法的违法行为
1.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 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或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 会计报告的。
1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 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 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 打击报复的。
(2)按照《会计法》有关会计监督的要求,行使会计监 督;
(3)拟订本单位会计事务办理的条例和方法; (4)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管理;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监督的主体
会计监督主体由内部监督主体、社会监督主体和 国家相关监督机构主体三类。
1.内部监督主体 2.社会监督主体 3.国家相关监督机构主体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 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
第二节 审计法
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 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的基本要素: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授 权或委托人。
(二)审计的特征 1.独立性 2.权威性 3.公正性
经济法第九章会计与审计法 律制度
本章要点: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审计的特征;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特别规
定; 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单位
会计年度是会计分期的基本单位。《会计法》规 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 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成本和利润。
(二)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 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
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会计监督的一般规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 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 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 明确;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 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 历。
(二)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违法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有:
(1)依照《会计法》有关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会计核 算;
(三)审计法内涵、宗旨与适用范围 1.审计法内涵 2.审计法宗旨 3.审计法适用范围
二、审计监督制度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审计机关 2.审计人员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 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 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 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 出审计结果报告。
1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 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 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13.其他违法《会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
1.单位违法责任 2.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 同监交。
五、违法责任
(一)会计法的违法行为
1.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 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或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 会计报告的。
1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 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 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 打击报复的。
(2)按照《会计法》有关会计监督的要求,行使会计监 督;
(3)拟订本单位会计事务办理的条例和方法; (4)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管理;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监督的主体
会计监督主体由内部监督主体、社会监督主体和 国家相关监督机构主体三类。
1.内部监督主体 2.社会监督主体 3.国家相关监督机构主体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 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