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议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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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办发[2014]7号
【发布部门】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常办发〔2014〕7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