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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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SH

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SH0003S-2010

五谷杂粮

2010-12-20发布2010-12-30实施

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成宪、段正金、徐明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五谷杂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扁豆、红小豆、黑豆、小米、绿豆、大米、小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经筛选、精选加工包装的五谷杂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 5508 粮食、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62 绿豆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4 银耳

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原辅料

3.1.1 小麦

应符合GB 1351和GB 2715的规定。

3.1.2 绿豆

应符合GB 10462和GB 2715的规定。

3.1.3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和GB 2715的规定。

3.1.4 玉米

应符合GB 1353和GB 2715的规定。

3.1.5 扁豆

应符合LS/T 3103和GB 2715的规定。

3.1.6 黑豆

应符合GB 1352和GB 2715的规定。

3.1.7 红小豆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8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和GB 2715的规定。

3.1.9 其他原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工艺

原料→筛选→精选→计量包装→检验→入库。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含砂量

按照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杂质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无机砷

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汞

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镉

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铅

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产品组批

一次投料为一批。

抽样

按GB/T 5490和GB/T 5491的规定随机抽取,分成两份,一份检验、1份备查。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内(外)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杂质、含砂量。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试检验:

—原料变化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试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时,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该批产品应作降等处理。

6.5.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时,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标签

7.1.1 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级。

7.1.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

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 9681的规定。应外形完整,无污垢,不得破损,标签规整。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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