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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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
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3d5464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61.png)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甬规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规字〔2014〕29号各处(室)、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土地使用者集约节约土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4年3月17日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重要道路、轨道交通、管线、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应先行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第五条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二)不影响近期建设项目的实施;(三)不影响历史遗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核原件);(三)引起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四)1:500或1:1000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的范围及总平面布局(原件各1份);(五)其它相关材料。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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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二)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居住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重点地区内地块的建筑限高。
(三)公共绿地的用地范围、规模和分布。
(四)道路红线宽度、断面、交叉口形式和交通组织控制要求,各类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规划指标和控制要求。
(五)各类市政工程场站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a861bbe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a8.png)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 合理利用原则:土地应当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科学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1. 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
2. 土地规划与审批:负责编制、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3. 土地征收与征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 土地供应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土地利用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7. 土地资源保护与恢复: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4a98238c680203d8ce2f2481.png)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f6f1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e.png)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上1.3公顷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用耕地0.7公顷以上,或者蔬菜地0.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公顷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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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新土政法字〔2000〕0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按其隶属关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实行租赁:(一)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二)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和划拨目录以外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三)开发利用国有荒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用于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土地或者其他需要短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进行地上建(构)筑物建设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
具体租赁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要求,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a90ff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93.png)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河政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03]9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机构。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贸、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40eca46ddccda38376baf5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是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https://img.taocdn.com/s3/m/34f425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54.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29日(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
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上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实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4ca3f0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f7.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宜政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0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14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三)合同改约补偿金,即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国土部门对未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bd42b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f.png)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0.11.01【实施日期】199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一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
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地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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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带征土地的管理,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带征土地, 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 (一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 (二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 (三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
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者转让。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带征土地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带征土地的管理。
第四条带征土地经批准可以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
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带征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不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可以作为堆场、施工场地、停车场、集市贸易场地等临时使用。
第五条需要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可以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需要面积、临时使用时间及地上临时设施要求,并提供相应证件和上级机关证明。
除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外,带征单位需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可以优先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需使用带征土地作临时施工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1块在 5亩以下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1块在 5亩以上(含 5亩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房地局审批。
第八条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文件之日起 7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答复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批复, 并抄送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九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核定的用途、面积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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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0日闽政〔198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十分珍贵,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指定主管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并把它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担当起来。
第三条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员承包的土地,及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宅基地,只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一律不准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也不准擅自在承包的耕地、果园和自留地上建房、修墓、起土、烧砖瓦等。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社队基本建设用地和社员的住房建设用地,都必须珍惜土地、节约用地,除少数确需的按规定审批许可外,一律不许占用耕地。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地。
确需征用耕地的,也要严加限制,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
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未征先用。
城市郊区菜地和鱼塘,尤其要从严控制,一般不得征用。
第二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六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社队企业、事业和公共设施,必须从有利发展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村镇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荒地、杂地、空地、宅基地和山地,尽量不占耕地、果园。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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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07月06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国土局、厅直属各单位:•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市(州)县投资项目、乡镇投资的项目和用地单位投资项目及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
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占补平衡和指标折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用地单位投资项目是指用地单位为实施占补平衡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以上投资之外的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c28a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3.png)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现发布《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国土地有偿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原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者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货款的;(五)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资经营、租赁承包、组建企业集团、出售、兼并、分块经营的;(六)机关、事业单位改为经营性公司、企业的;(七)商业、服务、旅游、金融、电信等经营性用地的;(八)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经营性用地的。
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出让金或者土地租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fe36fb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0.png)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监督管理、收回与出让、税费规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划拨条件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三章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须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五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出让第十五条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出让。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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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星期二闽政[200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1]11号)精神,降低小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
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速乡村城镇化进程,促进集约用地,加强保护耕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制镇、村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土地置换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护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置换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又要做到集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置换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按本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以下称土地置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耕地置换,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少于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新复垦的耕地质量应与占用耕地的地力等级相当。
跨市、县(区)实施土地置换的,必须先整理后置换;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边整理边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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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的土地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在取得、使用、处置土地过程中的管理、控制和监督,达到合法使用土地,保护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目的,保证和促进安庆石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占有、使用、利用土地活动过程。
3职责3.1本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为本企业土地管理的总负责人。
3.2土地管理部负责本企业的土地管理和本暂行规定的制(修)订。
3.3土地管理部3.3.1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关土地管理制度。
332 负责接受地方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3.3负责向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土地变化情况、土地处置意向和土地年度报表。
3.3.4根据授权,负责签订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受让、土地出租、土地置换协议,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受让、土地抵押、出租、土地置换等手续。
3.3.5负责办理本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属和用途变更、地籍调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和管理土地档案资料。
3.3.6负责本企业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测算与控制。
a)负责组织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意见;b)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征用手续,测算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费用。
3.3.7负责本企业内部用地申请的审查,外单位临时占用本企业土地的审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负责施工期间的跟踪管理和现场服务。
3.3.8配合和参与土地资产评估工作,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和相关意见。
3.3.9参与本企业土地租赁费、土地使用税费的核准。
3.3.10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工作,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3.3.11做好本企业土地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构)筑,及时向保卫部、城建执法部门报告,配合查处;参与或组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3.3.12负责对各作业部和管理部门使用企业土地过程的监督。
3.4各单位、各部门3.4.1负责本单位按规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3.4.2负责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的合法权益,有权制止外单位或个人侵占企业土地,发现情况及时向保卫部、城建执法部门和土地管理部报告,请求处理。
3.4.3配合做好企业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处置及其他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4管理内容4.1管理防范4.1.1企业土地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企业的土地进行买卖、交换、转让。
4.1.2未经批准,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中心) 、各作业部不得发生如下行为或活动:a)出租土地;b)在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交易中引起企业土地权属转移;c)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出租、抵押;d)将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e)利用企业房屋或地上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联建;f)将企业原有土地用途改变为其它用途;g)以其它形式造成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
4.1.3企业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无土地处置权。
4.2办理土地处置手续a)根据企业的需要和授权,向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土地处置的意见;b)按照上级审批意见,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处置意向,确定土地处置的方式 (划拨、出让、入股、合作利用等) ,土地使用方式和土地取得、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4.3办理土地出让手续a)填报国有土地出让申请书;b)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和备案;c)按照确定的土地处置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d)收集土地权属资料:1)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中标确认书;3)经批准且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4)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意见;e)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f)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4办理土地转让手续a)根据土地处置的批复,委托评估土地和备案;b)上报土地评估结果、备案情况和转让方式;c)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转让;d)签订土地转让协议;e)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5办理土地受让手续4.5.1出让类型的土地,确定土地取得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a)根据取得方式所确定的土地受让价,签订土地受让合同;b)支付费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5.2划拨类型的土地受让,确定土地取得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由划拨类型土地变更为出让类型。
4.6办理划拨土地手续a) 因建设项目许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b) 根据划拨方式使用的批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房屋拆迁手续、变更登记手续。
4.7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手续a) 收集资料;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或批准文件、用地计划、当地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的《选址意见书》、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蓝图、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报告书》、林业部门的《林业砍伐许可证》等;b) 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出让方式、划拨方式) ;c)邀请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踏看用地现场、调查摸底,丈量土地、房屋面积,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案;d)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e)向企业领导报告土地征迁调查摸底情况和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f)与政府和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总承包方案、费用,签订相关补偿协议;g)协助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总承包单位做好土地征用“一书三方案”制作和公告工作,以及土地报批手续相关事宜;h)督促总承包单位尽快实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按时交地,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相关困难问题;i)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8办理土地出租、抵押手续a) 只有出让类型的土地才可以出租或抵押,根据企业的需要和授权,审核土地使用权类型。
划拨土地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b) 提请总部审核批准;c)向当地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租、抵押土地申请;d)邀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察看现场,确定不改变用途为原则;e)签订土地出租协议;f)申请办理土地租赁和抵押登记手续;g)向企业财务部门提供土地抵押依据,方便企业财务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4.9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一般登记、变更登记、抵押、出租登记)a) 收集土地登记相关料1) 国有土地取得和变更相关文件、批复、协议书、合同、招拍挂中标确认书、土地评估确认书、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地测量成果表、拐点坐标、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填写上报土地变更申请表;3)邀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权属调查、现场勘界;4)邀请宗地相邻单位确定界线,签字确认;5)邀请地籍测量单位测量拐点坐标,制作宗地图;6)制作土地使用权证书;7)上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领导和政府审批;8)交纳土地变更、测量费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10企业内部调剂土地审核a) 企业各作业部和管理部门(中心)需要调剂使用安庆石化土地,向土地管理部提出请出申请;b) 土地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察看现场,确定用地范围,在不改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出用地意见,上报企业领导审核;c)经企业领导批准,颁发用地通知书;d)监督土地使用过程,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对外出租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4.11检查和考核4.11.1土地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将检查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4.11.2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部门(单位),视情况扣减奖金2000元〜5000元。
5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5.6企业《内控制度》6附则6.1本规定由土地管理部提出并归口6.2本规定解释权归工程(土地)管理部7附录7.1 《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图》7.2《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图》7.3《土地转让工作流程图》7.4《土地受让工作流程图》7.5《办理划拨土地工作流程图》7.6《土地征迁工作流程图》7.7《土地出租、抵押工作流程图》7.8《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流程图》7.9《企业内部土地调剂审核工作流程图》附录7.1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图附录7.2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主管/协管依据文件相关文件/记录企业授权T土地管理部/有关部门国家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附录7.3土地转让工作流程图土地受让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企业授权土地管理 部/相关部门国家政府 有关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附录7.4国家政府 有关土地土地管理部 管理法律/相关部门 法规附录7.5办理划拨土地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企业授权上报总部附录7.6工作流程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申请报告土地管理 部/相关部门国家政府 有关土地理法律 法规土地管理部/财务部/相关部门国家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附录7.7土地出租、抵押工作流程图附录7.8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流程图企业内部土地调剂审核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主管/协管依据文件相关文件/记录用地单位用地单位申请察看现场土地管理部/ 有关部门企业有关制度提出意见上报审核颁发用地通知书用地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