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按国家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经济影响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乙级及其以上咨询资格,并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指行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委托项目和咨询评估专业相互对应的原则,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省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载明咨询评估主要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已经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有能力但拒不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排列队尾,等待下一次咨询评估任务。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的《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和省政府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3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新出台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就《办法》进行了解读说明。
一、《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了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但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影响了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
同时,2015年我省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和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急需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新制度。
2019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为我省提供了根本遵循,出台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办法》框架内容《办法》严格对照《政府投资条例》七章39条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合法合规,更具可操作性、实用性和精准性。
《办法》共分七章、62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11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定义和范围、使用领域和原则、投资类型、法人制和代建制管理、工程咨询服务和在线平台应用等内容。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分为16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统筹管理、项目生成和要素保障等内容,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权限划分和审批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分为10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申报条件、安排原则、资金申请和审查重点,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省预算内基建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为12条,主要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开工、变更、工期、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后评价等实施阶段各环节作了规定。
重点明确项目投资概算控制责任主体,以及超概算调整的原则和程序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分为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项目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监督职责,并明确了项目信息共享和公开、信息监督等其他事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甘政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29号1997年3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 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需补充耕地的项目;(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三)省内跨市、州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项目的前期踏勘、论证、工程监理、监督、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初验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省厅审定的年度申报制度。
(一)每年一季度,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年度各市、州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情况,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向各市、州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性安排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写本行政区项目建议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每年三月底前,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意见,审查确定本行政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审查拟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被占用耕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安排,保证该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没有条件补充开垦耕地的,可由市、州或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易地补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20〕4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陇南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精神,规范理顺我市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投资效能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明确界定的政府投资范围,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结构。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有四种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审批制。
二是理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政府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根据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由投资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交通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9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5【实施日期】2006.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前期费资金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2005年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部、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等;(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使用领域】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补短板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领域。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使用原则】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投资类型】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甘政办发[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甘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 ? ?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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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4〕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
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七条审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
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
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
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划分:
1.对于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2.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
(2)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
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
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十三条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六条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
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
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
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
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投资主管部门,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
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中“中央专项资金”是指车购税、燃油税、民航基金等。
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外贷款、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券和基金的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3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