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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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催告函
(2014)非诉催函字第号
先生:
我所受的委托,本律师现就您们与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事宜郑重致函于您。
根据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表明:您们曾与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了《晋江拼克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您们应于2014年10月15日向如期交完委托加工棉衣,如您们拖延交货时间,延误1天扣合同总价的1%,延误2天扣2%,延误3天扣3%,以此类推,超过7天以上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您们按照其出厂价购回未交完的货物(合同违约条款明确写明)。并且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配齐相关原辅材料。然而,至今已超过交货期一个多月,您们却迟迟未能交货。
本律师认为,您们与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了保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避免讼争,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特致函于您们,望您们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交货义务。否则,将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您们的违约责任。
本律师愿为您们顺利解决纠纷尽绵薄之力!
以上意见望您们给予高度重视。您们如有异议,可以与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顺祝
商祺!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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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律师函仅提供给使用,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无权援引本律师函中的内容,无权将本律师函用作任何法律诉讼/仲裁的证据或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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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律师函的事实和陈述完全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及其陈述作出,您有权提出异议,本所及签名律师对上述事实的真实与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