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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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关切度,依照《公司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职工持股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所称的员工股,是公司员工现金自愿购买的股份按有关规定配送的特定股份,其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折合**股。
第三条员工持股应遵循“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章转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员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公司推行经营持打股及岗位责任股制度,其额度:
总经理为员工平均的*倍,副总经理及总师为员工平均的*倍,部门及分公司经理为员工平均股的*倍,其它管理人员为员工平均股的*倍。
经营者股及岗位责任股超出员工平均股的特定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第六条被聘的原国有职工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不超过*万元限额的员工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对其股份随意转让、赠送、抵押和参与社会融资活动。但调离、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持股期满意念或死亡等退役条件形成时,其股份可在公司有持股资格的员工中转让,也可退役。员工向公司以外转让,必须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转让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帐面净资产为参考依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为集中股权,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司员工持股按信方式进行,并民主选举自然人信托代表(股东代表)1人,以《信托合同》规范信托当事人行为。
第十条持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代理人(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
(二)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三)优先购买其他持股职工及鼓动转让的出资
(四)对原主办企业送配的股权同时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六)按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一条持股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八)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十一)未构成退役条件,不得退役;
(十二)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执行公司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向持股员工出具由董事长签发的股权凭证,作为核查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并由持股职工个人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工会是员工持股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召集持股员工大会,并决策、处置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