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员工持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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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员工持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

第三条内部员工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第二章持股比例和股份认购、分配

第四条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五条本公司总股本额 2亿元,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 35% 左右。

第六条在本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可享有员工持股资格。工作年限不够的人员及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七条员工购股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2.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

第九条员工购股程序:

1.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2.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3.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4.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5.办理购股手续;

6.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略);

7.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条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 5倍或 10倍。

第十一条公司为激励关键岗位人员工作绩效,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 3倍。

第十二条员工购股的资金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个人以现金购股;

2.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第十三条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认定后,可折价入股,方法是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 20% 折股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职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 60% ,贷(借)款的认购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 40% 。

第三章预留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为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第十六条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用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有两种:

1.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2.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十八条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十九条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1.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股东会同意;

2.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本人。

第二十二条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每股账面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立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主要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二十五条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第二十六条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的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1.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2.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3.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4.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5.其他职责。

第五章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备用金的来源

1.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2.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3.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备用金的用途

1.购买预留股份;

2.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3.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第三十二条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章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三十四条持股员工应将所分得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的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五条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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