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模式及其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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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模式及其操作程序

兼并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

效应等动机,为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种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

的方法。

根据兼并的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兼并界定为两种模式:“合并”和“收购”。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如果 D 公

司吸收合并 A 公司,则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D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吸收 A 公司,从而形成一个新的 D 公司,

而A 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2)合并前A 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 D 企业全部、概括承受,这种继

受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3)合并是合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

某种形式的对价,具体表现形式是 D 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 A 公司

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 B 公司和C 公司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D 公司与 A 公司初步洽谈,商议合并事项;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因为A 公司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 A 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合并中流失。

因此,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即 A 公司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合并后的 D 公司为非国有公司,还要对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A 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

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资产评估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6 条,公司合并必须对资产实施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1、A 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

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准予评

估立项的,A 公司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A 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

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 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确定股权比例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将 A 公司的股东 B 公司和C 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折算成资产,从而确定 B 公司和C 公司在合并后的 D 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五)召开股东大会

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因此参与合并的 A 公司和 D 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44 条和第104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同时A 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2 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

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签署合并协议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 A 公司和D 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

员签订企业合并协议书或合并合同。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合并协议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 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认为应包括如下内容:合并协议

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

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

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我国新《公司法》第174 条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该条

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 A 公司和 D 公司在与其他公司、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写明公司合并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还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合并后的 D 公司承继。

(九)核准登记

公司合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D 公司的变更登记和 A 公司的注销登记两套程序)和税务变更登记;土

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合并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 A 公司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合并后的 D 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公司合并后,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 A 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合并协议的效力和合并后 D 公司对A 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十)职工的安置

应当征求 A 公司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

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 A 公司的职工原则上由合并后的 D 公司接收。

二、股权架构

C 公司在A 公司的股权将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折算成合并后的

D 公司的资产,它在合并后的 D 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将是其原有出资额与合并后的 D 公司的全部资产(即原有 A 公司与原有 D 公司资产总和)的比值,即远远小于原来的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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