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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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制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制


经济法 的法律责任
的, 又有 消极 的 ; 肯定 的 , 既有 又有 否定 的 。 法律 责任
( ) 一 经济 法律 责任 的概念及特 征
只是一种 消极 的 、 否定 的法律 义务 , 而不 能 同时包含
“ 责任” 一词 在汉语 中表示双重含 义 : 是指份 内 一 应做 的事 ; 二是 指因没有做好 份 内应做 的事而应承担 责任 的过 失 。由此可见 , 在责 任的双重 含义 中 , 前一 种 含义表 示责任 的积极 方面 , 具有肯 定性 , 后一种含 义表示 责任 的消极方 面 , 有否定性 , 具 但它 们两者 又
第2 卷 第4 3 期 20 0 9年 8月
吉林省 经济 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J u n l f Jl r v n eEc n mi a a e n d eCo lg o r a o i nP o i c i o o cM n g me t Ca r l e e
、. . No. , 1 23 o 4
【 文章编号】 0 90 5( 0 9 0 .0 00 10 .6 7 2 0 )40 7 .4
随着 我国市场经 济的不 断完善 , 人们对经济法 的 认 识越来越 接近其本 质 , 对于经济法 的法律责任 和实 施机 制也有 了更 进一 步 的认识 。本 文拟就 经济法 的 法律责 任及实 施机制 等相关 问题作 以下探讨 。
意思就是 , 如果作 相反行 为 , 他应受 到制 裁 。 从 现代 ”
【 稿 日期】 o9- 4 l 收 2 0_o 一 2
【 作者简介】 柏青江(9 4 ) 吉林省长春 市人 , 16一 , 男,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7 ・ 0
汉语 上看 ,义务 一词 主要表示 按法律 规定 应尽 的责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摘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理论界的学术理论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经济发责任的理论问题的探究是对构成经济发理论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引入经济发观念之后,经济法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尽管学者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法律责任在独立形态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一、简述经济法责任内涵经济法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的时候违反了经济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要当事人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价。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责任和发展是利用国家的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实施的,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济发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刘文华在其编著的《新编经济法学》以及张宏森、王全幸编著的《中国经济法原理》中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侠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新论》阐述,在经济法中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义务或者经济法主体出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体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最后,丁关良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及,违反经济法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通俗的理解是当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主体所应承担的惩罚和代价。

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义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对市场所遵循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从而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就要依法经营,不得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与地位经济法责任根据其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其分类也都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而分类,都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特点,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主体的主观过错对经济法所做出的的分类。

《经济法概论》第十八章: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概论》第十八章:经济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5)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的,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 偿的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 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3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相对方因相信合同 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 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其中直 接损失有:订立合同的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 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因此 而丧失商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民事法律责任

非合同责任主要是指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市 场中处于静态的财产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失,所 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市场经济中侵权 责任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他 们都是绝对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他人对 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负有不作为的消 极义务,违法行为人违反这种强制性的不作 为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就构成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 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 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在市场经济中专属 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责任
(1)有关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 (2)有关港口作业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 辖; (3)继承遗产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是住所地 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与实施机制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与实施机制

习题作业答案——第一章 第5讲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与实施机制论述题1.答:经济法的实施的含义: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把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化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法价值的动态过程,具体包括经济法的遵守、经济法的执行、经济法的适用等环节。

经济法的实施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经济法的实施呈现以下特征:(1)明显的综合性--这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在实施领域的自然体现;(2)运行机制的独特性--由经济法在制度运行的现代性所决定;(3)高度的专业化—经济法是一个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法律部门,如反垄断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等;(4)严格的程序性—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权力的运用,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防范国家经济干预权力的滥用,经济法的运行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进行。

由经济法的实施含义和特征可知,经济法的实施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遵守。

它是经济法的实施系统中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宗旨或目标得以实现的最经济的理想化路径。

(2)经济法的行政执法机制。

由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等特征所决定,行政执法对于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

而且,经济法运行与传统部门法运行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

(3)经济法的诉讼实施机制。

主要包括四个问题:经济审判庭的撤销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的诉讼机制问题和经济法的诉讼制度问题。

(4)结合实例进行论述。

具体到我国经济法的实施来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经济法所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整体利益关系及其实现的特殊方式,社会公众、经济组织乃至于国家机关的认识与理论上的定义和解释存在一定的差异。

2.答: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在学界中目前并没有统一和权威的看法。

在经济法学界内部,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也存在不同看法,其主要有否定说、相对独立说和完全独立说三种观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

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

“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

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

“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

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

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

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

“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

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四)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 针对“无法可依” 针对“无法可依” 有与无的关系 多与少的关系 粗与细的关系 针对“有法难依” 针对“有法难依”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五)群众立法和专家立法 (六)同步立法和超前立法 (七)立足本土和借鉴国外
A.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 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 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 案的审理。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 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 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 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 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C. 但是,华星影视城接受了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的建议,承诺自6月份起逐步采取如 下优惠让利措施:将原价8元的乐百氏矿泉水 调低为4元、原价10元的雪碧降低到5元;每 月推出一些优惠套餐饮品;考虑安装免费饮 水设备;并通过电子品目和价目牌向消费者 告知。其中,安装免费饮水设备还没做到。
D.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非 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四川省阆 中市检察机关对某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亦提 起过民事诉讼。2004年12月14日,四川省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国率先设立了 “公益诉讼人”制度。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制定 制定 国家机关 狭义的国家机关 广义的国家机关 经济法的制定 狭义的经济法制定 广义的经济法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第一章)

宪法: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定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作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作的分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作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依据。

仲裁1.由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2.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不适用、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5.仲裁原则:自愿;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仲裁: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再起诉的不予受理。

6.仲裁机构主要是仲裁委员会:①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是独立的裁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机构)③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7.仲裁协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书面方式在纠纷前或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民事诉讼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

哈特认为,责任至少理应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水平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为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

经济法学者却理解到了这个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水平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有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有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能够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因为相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调控主体的权利
1、概述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 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

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课件(共34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责任课件(共34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愿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 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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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的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不能仲裁的事项: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一章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 经济法概述
1
第四节 谁来给我评评理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的解决
• 一.经济法律责任 •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
一.经济法律责任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违约行为依照经济法律法规 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国家以强制力制裁违 法者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
18
(2)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 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3.刑事责任
• 是指行为人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触及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代 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刑罚。
• 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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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 某商场员工张某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 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 由于取暖器生产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的 取暖器包装出厂。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五章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5.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责任制度1.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1)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实施中有关人们依法所应承担的后果。

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需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应负经济法责任,要受到经济法制裁。

(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鲜明的经济性。

所谓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②鲜明的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2.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1)经济法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的种类即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

①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简称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a.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承担这种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责任范围一般应是等价补偿。

b.同民法的财产责任的不同点第一,两种责任发生原因不同。

经济法的财产责任发生在国家经济调节和管理活动中,是行为人在执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公务过程中因主观过错而给被管理主体造成损害,或者是被管理主体因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接受调节管理的义务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组织与个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中的财产责任发生在社会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是行为人对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两种责任可能实现的程度不同。

经济法中的财产责任形式的采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而民法中的财产责任形式的采用却是极为普遍的。

②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简称经济行为责任)这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经济行为受到限制,是指限制或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手段,限制其某些经济行为方式。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

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

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

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

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具有特定职能而由经济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或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小引:任何法律部门都有独立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

宪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违宪审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宪的职务行为无效、弹劾、罢免违宪的国家主要领导人等;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后者主要表现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以及开除等;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以及继续履行等;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的责任形式是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后者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

1. 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黑名单制裁或者信用制裁或专业名誉责任制裁。

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凡在北京市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

”3.产品召回。

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4.资质减免。

即国家通过对违法商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参与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

二、经济法责任的种类经济法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侵权等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依法自由约定,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方式,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正常运作。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被国家认定犯有罪行,被判处剥夺自由、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

刑事责任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

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过错: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造成侵权、违约等责任的行为。

在民事责任中,过错是主要的构成要件,需要当事人以其过错为依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生产效率下降、市场秩序受损等后果。

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中,损害后果是关键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损害的性质、范围、大小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认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分析,遵循因果连贯的原则,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行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

经济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因此,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经济法责任的适用原则经济法责任适用原则是指在适用经济法律责任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适用经济法律责任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作者:————————————————————————————————日期: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

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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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一)
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
一、法律责任概述
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

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

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

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

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

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例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但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了传统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而不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因此必须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如: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护和褒奖等方式来予以推进,并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同时,打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授以非股东以诉权,从而保障社会责任的实现。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根据经济法的“国家三重身份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济管理者,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相应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

其中的经济管理权是产生经济责任的重要源头。

明确规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经济责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政府的低效率及寻租行为。

而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局限性。

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价值、法治理念、调整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责任问题。

此外在我国,行政责任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
行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责任处罚的乏力,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规制政府的经济行为的责任体系,这就是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独特性。

具体来说:第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

(1)经济制裁的方式。

包括:罚款、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等。

(2)经济行为制裁。

包括: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3)经济信誉制裁。

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

第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制裁。

其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减、免被管理主体原来规定需上交的利润和收费;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或不正当干预、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经济管理权等,此外,还包括经济制裁方式如赔偿损失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一)从责任目的上来看
经济法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

”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

”笔者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个体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产品安全、公平竞争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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