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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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科技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科技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科技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科技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管委会,相关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及《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才项目资金在培养引进人才、支撑重点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宁人才办〔2021〕1号)要求,现将申报2021年科技人才项目及科技人才奖励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及申报条件(一)人才引进体系建设类。

1.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和项目启动计划(自然科学领域)。

申报主体:自治区全职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自然科学领域)。

申报条件:(1)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规定的A、B、C、D、E类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或者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培养达到相应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科研项目启动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课题)组。

(3)正在主持国家、自治区及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参加此次项目申报,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以项目验收合格证书标注日期为准),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4)上一年度符合申报条件,但因主持国家、自治区及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未验收,本年度项目验收合格的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宁人社函〔2019〕391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对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做好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

资料审核要求有3个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证书(国家人力资源从业证和宁夏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培训发的培训证,注册资金和验资报告可不提交),国家人力资源从业证长期有效,宁夏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培训发的证有效期为两年;现场考察(主要是看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的通知自治区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发挥软科学研究在科学决策、科技管理、科技立法和创新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2019-2020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2019-2020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面向“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聚焦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高质量发展与产业创新、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治理、优化创新生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县域创新发展等主题开展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一)重点选题(重点选题题目不得调整,可以增加副标题)1. 科技创新支撑宁夏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研究。

围绕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分析当前我区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状;系统研究制约宁夏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和问题;着眼推动宁夏发展由要素驱动为主向以创新驱动为主转变,提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破解经济发展瓶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对策与建议。

2. 培育发展经济增长新动能政策研究。

深入调研宁夏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等发展现状,梳理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分析在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剖析相关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提出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政策举措。

3.宁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措施与路径研究。

深入总结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现状,研究发达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结合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从营造产业生态、挖掘利用资源、产学研融合、人才引进、品牌创建、重点帮扶、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政策环境等方面,提出全方位的对策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主要任务是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布局、开放竞争、强化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宁人社函〔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7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型企业、继续教育基地:为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2019-2023年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9〕3号)和2020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聚焦重大发展战略、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创新创业等,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职业素养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高精尖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对象,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高水平服务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二、培训对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一)公需科目1.培训内容。

公需课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培训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通过“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进行网络学习,由系统自动审核登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5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5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538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538号提案答复的函尊敬的郭建川、丁茂生、王正义、陈莉萍、钟景明、罗万有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制度建设”的提案收悉,我厅经认真研究,并联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政府联合办理后,现答复如下:一、加快推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近年来,为不断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科技厅以“七个一批”科技实力培育工程为抓手,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增强对自治区产业发展的支撑,着力增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紧贴自治区主导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倾斜科技经费资源,在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治理、人口健康等经济领域,部署实施了20多个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承担了7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了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了一批应用技术成果,连续10年有18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其中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围绕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全力打造各类面向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目前,我区已建成国家高新区2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5家,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2家,国家重点实验室2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国家级科技孵化基地2家,近期宁夏大学申报的煤炭清洁利用与生态化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有望获批为我区第3家国家级科研平台,我区已成为全国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密集度最高的省区。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
申 请 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技术领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一七年编制
一、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的目的、意义
(重点说明: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定义;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推动作用等。)
二、本领域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目标任务及内容二组织管理及运行模式三实现自我良性循环发展的机制四如何发挥在行业进步中的带头作用一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二技术创新中心的内部运行管理及自我发展能力三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水平四成果产业化状况含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六依托单位意见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重点说明:国内技术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状况;从事本技术领域研究、开发和设计的优势单位及水平比较;与国外的差距等。)
三、依托单位情况
技术领域
法人代表
主任
职务
出生年月
所获学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职工总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博士
硕士
承担政府课题数
其中: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县级
获奖成果数
其中:国家级
省部级
(二)技术创新中心的内部运行管理及自我发展能力
(三)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水平
(四)成果产业化状况(含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六、依托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七、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八、市县科技部门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规范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
技能评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技能评
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区不断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共备案86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承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其中企业(用人单位)19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技工院校)67家。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现决定对全区86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授予“宁夏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牌匾。

希望各受牌机构再接再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指导下,为我区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附件:宁夏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名单(详见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1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宁政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自治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部署要求,提速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政府数字化转型,是政府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背景,对施政理念、方式、流程、手段、工具等进行全局性、系统性、根本性重塑,通过数据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

提速建设“数字政府”,是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深化“数字宁夏”建设的关键抓手;是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行政质量、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抓手,持续推进“不见面、马上办”改革,规划建设了政务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在线政务服务等水平明显提升。

但对照全国“数字政府”建设的迅猛态势,我区在顶层设计、平台建设、推进机制等方面还有短板,还存在信息系统整合不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低、人员技术支撑力量薄弱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统筹、完善体系、创新方式,系统性、全方位、高标准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凡符合条件的我区各类企业均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9〕83号)有关规定,通过宁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规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鼓励企业在属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社会劳动者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宁科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1号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支持类项目申请与立项第三章奖励补助类项目支持范围与标准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验收与评价第六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是指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生态环保、生命健康、民生保障等领域创新发展重点需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增强服务保障、提升创新能力而实施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遵循“聚焦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突出绩效”的原则,采取重点支持和奖励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宁人社规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推动全区档案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第四条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及时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五条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及要求(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4.硕士研究生毕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宁发改高技〔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宁发改高技〔2019〕28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发展改革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为发挥企业在人才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自治区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宁人才办〔2019〕1号)要求,我委组织归口管理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申报人才奖励补助资金。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和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近3年内未获得人才奖补资金(附件1)且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显著、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具备申报本次人才奖补资金的资格,由所在地发改部门组织申报。

二、请申报企业填写《自治区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书》(附件3),申请人才奖补资金额度按照近三年人才支出总额的50%填写,人才奖补资金应继续用于人才方面支出。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日,项目评审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至20日。

请各地发改部门将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书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送我委,并填写拟申报自治区人才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2),另电子版请发送*****************邮箱。

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人才奖补资金。

各类人才政策文件、申报书、政策指南等均可在宁夏党建网“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

联系人:徐婷联系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10
•【字号】宁发改环资〔2019〕139号
•【施行日期】2019.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
的通知
宁发改环资〔2019〕139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引导企业集群、产业成链、发展集约,加快形成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各类园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
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宁人社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6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自实施以来,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激励保障措施(一)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选派人员可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派人员合作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二)事业单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可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8月13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结合《关于做好医疗技术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办法》在我区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核心要素管理内容之一,对于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学习,对照本单位实际工作现状,按照《办法》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保证文件落实到位;要第一时间将《办法》传达至本单位内涉及医疗技术工作的所有部门和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属地化监管责任,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

二、做好重点工作准备(一)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按要求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明确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该组织负责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

其他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自治区依托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以限制类技术为主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工作,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一)现代金融业。

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对在宁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二)旅游休闲业。

支持实施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一卡通”。

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休闲农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等新业态,推进产村融合、产城(镇)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宁科高字〔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推动能源转型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41号)精神,推动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自治区能源转型发展及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高水平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7日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推动能源转型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41号)精神,推动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自治区能源转型发展及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高水平建设,结合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以“绿能开发、绿氢生产、绿色发展”为重点,聚焦能源生产、能源储运、能源消耗全链条技术需求与瓶颈问题,围绕火电、光伏、风电、氢能、电网等重点领域,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载体建设等重点任务,加快构建支撑能源转型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有力支撑能源领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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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19)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开展技术研发、引进集成、成果转移转化与示范推广的技术创新平台,是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育基地。

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开发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开发和成果的集成转化与示范,提升特色产业或行业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推动相关领域及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面向企业、聚焦行业、突出特色、择优组建”的原则。

主要依托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建设。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政策制定、布局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受理、评审、调整和撤销等全过程管理,指导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合作交流,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负责为技术创新中心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等条件和经费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日常管理,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申报条件如下: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持续研发资金支持与条件保障,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强;
(二)具有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技能型员工;有必要的分析检测及研发设备,具备相关的技术试验条件和科研基础设施;
(三)在当地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技术成果辐射能力,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失信等问题。

第八条组建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在初审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组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备案,经备案的技术创新中心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第九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的业务指导,引导其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聚焦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对培育组建2年以上且发展良好的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更名或依托单位变更、重组、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域+(区域名)+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统一格式制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4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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