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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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19)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开展技术研发、引进集成、成果转移转化与示范推广的技术创新平台,是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育基地。
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开发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开发和成果的集成转化与示范,提升特色产业或行业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推动相关领域及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面向企业、聚焦行业、突出特色、择优组建”的原则。
主要依托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建设。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政策制定、布局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受理、评审、调整和撤销等全过程管理,指导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合作交流,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负责为技术创新中心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等条件和经费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日常管理,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申报条件如下: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持续研发资金支持与条件保障,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强;
(二)具有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技能型员工;有必要的分析检测及研发设备,具备相关的技术试验条件和科研基础设施;
(三)在当地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技术成果辐射能力,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失信等问题。
第八条组建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在初审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组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备案,经备案的技术创新中心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第九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的业务指导,引导其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聚焦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对培育组建2年以上且发展良好的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更名或依托单位变更、重组、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域+(区域名)+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统一格式制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4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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