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责任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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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cbdb1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45.png)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卫法监发[2002]172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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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5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卫生局:为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浙食药监保〔2012〕16号)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
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零售药店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零售药店索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产地、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5af7fa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69.png)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fbed3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70.png)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195e35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e.png)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
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a91b90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8a.png)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浙市监食通〔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5.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6.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从食品快检这个小切口切入,围绕“人、机、料、法、测”5个维度,建立健全快检责任清晰明确、快检流程科学规范、快检机制精确高效、快检管理数字赋能、快检载体群众有感和快检改革保障有力的“多维一体”食品快检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快检靶向性和准确率,2024年底前县(市、区)域内食品快检阳性率明显提升并持续保持,全面提高全省果蔬、肉类、水产等民生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深化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打造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第三方快检机构委托检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快检三位一体的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1.上下游主体快检互相衔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2381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6f.png)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浙食药监办[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05〕130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经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参照省局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并报省局备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为建立健全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明确机关处室和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4]44号)的要求,特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一、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基本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的基本职责是:(一)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二)承担保健品许可职责;(三)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是:(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监局委托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四)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五)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检验检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七)贯彻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初审和广告审查及监测;(八)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九)承办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先行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先行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d9865bd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24.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先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浙政办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先行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全力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先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部署,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先行目标,加快推动“浙里食安”建设,着力构建八大工作体系,夯实食品安全责任链、迭代食品安全智治力、提升食品产业竞争力、提高食品安全满意度,全力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智能化风险管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暗访合规率达到93%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大食物观”得到践行落实,“浙里食安”成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金名片,初步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35年,“浙里食安”成色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实现全域食安、全程食安、全类食安、全民食安,高水平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b1d65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ce.png)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实现我市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还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市境外进入本市的食品数量和品种的增加,食品安全的监控任务更加繁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f80e9e1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1e.png)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杭市管〔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市管〔2024〕54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持续深入推进“一号改革工程”,对照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目标,有效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质增效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总体总体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奋进“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年要求,推动“勇攀高峰、勇立潮头”开新局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坚持企业视角、需求导向、满意标准、前沿示范、落地见效,以“五个坚持”推进“五大跃迁”,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
--推进“从内到外”跃迁。
从助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共同促进、平等保护、均衡发展,突破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性障碍、数字化门槛,对接世行评价体系、国际通行规则。
--推进“从照到证”跃迁。
从围绕营业执照、便利市场准入退出,到强化证照协同、畅通“准入即准营”,在许可审批领域挖掘更大改革蓝海蓝海,突破证照改革协同的系统性问题,打通机制性梗阻、推动政策性创新。
--推进“从实体到电子”跃迁。
从传统纸质证照“一本”走天下,到持续丰富电子证照,特别是“企业码”应用,贯通“一码通行、一码通办”等数字场景,突破电子要素多跨协同的应用壁垒,提升现代治理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4795b21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9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到2027年,全省行业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一批权威公信、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
二、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供给水平(一)支撑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产业链、供应链检验检测体系。
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等高能级平台。
围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8大重点产业集群,鼓励共建公共检测平台,强化“一集群一平台”支撑。
优化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布局,建设、整合、提升一批质检中心。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研究发布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积极发展氢能、光伏、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
深化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家综合试点,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纺织、电池等行业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bb243b3dd3383c4bb4cd2eb.png)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中新社北京2月2日电 (记者陈康亮)中国保监会2日表示,近日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波及到食品生产的多个领域。
随着毒牛奶、速成鸡、地沟油、塑化剂、皮鞋风波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食品企业监管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XX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有助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等。
《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据悉,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推动立法进程,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都是企业“自愿投保”,虽然保费不高,但是投保率很低,且投保方多为食品出口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c961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健康服务业是实施“健康浙江”战略的创新举措,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对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服务,着力增加供给、优化服务、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支持、引导和规范健康服务业发展。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健康服务市场体系,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引领、创新发展。
强化改革对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有效释放人才资源活力。
着力强化科技创新,促进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应用,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
健康为本、产业融合。
强化全人全程健康管理的理念,着力推动健康服务向前端预防管理与后端护理康复拓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fa26f7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61.png)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添加剂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食品摊贩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28ceb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8.png)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或者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消费者,并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贮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食品安全制度法规体系变迁的核心
![食品安全制度法规体系变迁的核心](https://img.taocdn.com/s3/m/dbf0072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b3.png)
食品安全制度法规体系变迁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机构经历了多次变迁,在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成果。
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监管理念从1995 年的保障“食品卫生”转变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5 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首次出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三大类食品为特殊食品的法律概念,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特殊食品作为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特殊食品消费市场,市场规模超过6000 亿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以营养保健为主的食品消费正逐步成为民众消费的主流,特殊食品市场需求在不断增长。
特殊食品正成为食品企业转型升级的新热点。
2019 年是新中国成立70 周年,亦是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第四年。
回首过去,我国的三类特殊食品监管工作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经历了惨痛的教训,亦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谋求新的发展。
回顾和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三类特殊食品的监管法规体系演变历程,必将为推进新时期持续做好特殊食品安全性监管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15年以前,中国三类特殊食品监管体系经历了混合过渡阶段,各自在阵痛中不断完成自我成长01 保健食品1 保健食品制度的确立(1)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协同劳动部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保健食品和矿山工人的粮食、营养补助食品的供应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于1963年3 月向国务院总理写了《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以国经周字216 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报告 [2]。
根据此文件, 原劳动部、原卫生部等七部门于1963 年7 月19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据此, 我国正式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5a5c37d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ff.png)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药品生产许可2.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对药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许可。
3.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体系等。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合格的药品生产设备、设施和试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稳定。
3.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合理的生产管理和技术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药品生产记录、样品留存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样品可追溯。
四、药品生产过程监督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监督内容包括:原辅材料采购和验收、药品生产、质量检验等。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3.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药品生产质量抽检1.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抽检的范围、频次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关进行质量抽检,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于不合格的药品,监督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药品生产企业信息公开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及时向监督机关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
2.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及时公开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促进信息公开和监督透明。
七、监督机关责任1.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e81e7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f9.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浙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安办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市县全启动、“十三五”期间全达标的目标,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省建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2个以上,各市、县(市、区)全部达到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标准,并形成全省上下机制完善、管理科学、实效显著的创建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政府主导。
省食安委负责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创建工作主体,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健全机制,务求实效。
各地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当地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2a1aa6b58fb770bf68a553b.png)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局”)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十年内没有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活动;(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独立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向省局提出申请,同时报市局备案。
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及以下资料:(一)申办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投资规模;厂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拟生产品种、剂型、生产能力及工艺;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剂型、品种;(九)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方案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方案情况;(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二)拟办企业主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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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责任体系
北京市保健食品
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统一现场验收标准,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申领、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现场验收。
第三条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固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应与申办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地址一致。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实际地址应与申办材料中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中注明的地址一致。
经营场所的地址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卫生许可。
第五条同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址,且企业注册地址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经营地所在的区县分局提出办理申请,接受申请的区县分局应履行核发职责和日常监管职责,并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地址栏中上下并排填写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
第六条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设备设施,在相对独立的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制定保证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场所(含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第八条经营企业应对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期间的质量负责,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如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没有建立购销台账的,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
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购销台帐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供货地和单位、销往何处、销出数量、库存数等。
对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在流经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变化。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等。
第九条经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食品索证的规定,索取并留存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还应索取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购入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由总店集中设库统一配送的、不具有独立进货权的连锁分店可不留存产品索证资料,但应留存加盖总店红章的索证备案产品明细表备查,并应及时更新该明细表,与总店的索证情况保持一致。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中可能接触到产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健康证明应是本市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证明,也能够是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含库房)面积应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
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含库房)与非营业区域分开,独立于生活区域。
具备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并运行良好,产品摆放(或码放)应做到隔墙离地。
经营场所(含库房)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产品要求的存放条件。
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
第十四条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依据本规定所附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表》内容,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进行现场检查时,符合验收要求的,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表(见附件),准予许可并并填写分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表(见附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