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两历认定表》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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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两历认定表》审核认定办法与填写规范
《三龄两历认定表》由各单位安排专人按照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单位盖章,左下角须署审核者名字。
用A4纸张打印,此表放于散材料袋中。
一、关于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中组部组通【1990】24、【2006】41、【2007】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以干部档案材料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
2、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如干部档案最早材料中有农历记载的,予以确认;档案最早材料或其它原始材料无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有填写农历的,不予承认,应按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3、重新更改出生日期情况。
凡因升学、入伍、就业、结婚等个人原因,过去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变更。
对“入伍”“招工”后进入干部队伍的,以“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为准。
4、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
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
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取得原始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二、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认定
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的情况。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个人申请。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有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
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或没有收集到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要严格区别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不得把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混同于参加工作时间。
2、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
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上级文件批复,调查报告缺少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应予补齐;没有补齐或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的,不予承认;批复等材料齐全,但明显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更改的,不予承认。
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不予承认。
3、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情况。
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符合政策规定的最早有效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审核确认;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
工龄计算与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
4、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情况。
原始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被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或取得原始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三、关于入党时间的审核认定
1、确认中共党员干部的入党时间,应以我党历年来党龄计算的起始时间的规定为依据进行确认,或以组织批复干部党籍党龄的文件为依据确认。
干部入党时间填写有误的,由干部现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重新审核确认。
1956.09.15—1969.03.31 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
1969.04.01—1977.08.11 上级党委批准之日
1977.08.12—1982.09.05 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1982.09.06-- 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
2、干部加入民主党派的,也应有相应的材料或批复文件。
四、关于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办法
“学历学位”,根据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记载,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分别填写。
特别注意事项:
1、党校学习取得学历学位。
分为两类,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学习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指除国民教育学历外由党校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试录取后在党校学习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采取写实的办法,如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等,填入“在职教育”栏。
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在填写学历时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3、干部专修科学历。
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于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教育学历。
此类学历可以认定为大专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
4、大学普通班学历。
指1970年至1976年经推荐选拔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生,学制一般为2至3年,学历一般填为“大学普通班”。
5、根据《关于加强县处级以上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意见》(鄂组通[2003]50号)文件规定,2003年11月17日以后取得的在职学历学位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审核认定,否则不予承认。
五、关于简历的审核认定办法
1、简历中涉及到地名的,按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填写,如原襄阳县已更名为襄州区,但任职时还未更名的,在简历栏仍填写“襄阳县委”。
2、一般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写,高中及以下学习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填写。
“文化大革命”期间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
3、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
4、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填写。
一般不能将多个职务或多个工作单位的变动合并填写为一段经历,工作在同一单位经历科级以下多个职务变动且无职级的变化时,可以合并填写到一段经历。
5、单位和职务均未变化,职级发生变化时,直接在该段经历后括号内注明职级变化的时间和职级。
如“(1984.06明确正科级)”。
6、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括号内注明,并加“其间:”。
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但不填写“其间”字样。
如:“(1998.09--2001.0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7、最后一个任职经历填写为“2000.09-- ”,不再填写“至今、现在”等字样。
8、一段时间的中间用两个半角横线连接(键盘上的减号,即“--”),年份和月份之间用半角点号相隔(即“.”),时间段和文字间用两个半角空格相隔,但括号内的时间和文字间不加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