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碳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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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市场价格波动在本合同规定的单价± 3 %以内的,合同价格维持不变;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价格± 3 %的,合同价格按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新单价结算。

1.3.2 仍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

1.4 货物产地:陕西西安、榆林、神木等地。

第二条交货期限、地点、计量

2.1 交货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止,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均衡供货,如供应计划有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2.2 交货地点:新安县香江万基工业园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电煤堆场。乙方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货的车数及时间(须在甲方白天的工作时间内),以便甲方安排卸货。货物自卸至甲方堆场后视为交付。如乙方供货时间过于集中使甲方堆场不能满足卸货的,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供货。

2.3 货物重量以甲方磅房出具的计量磅单载明的数量为准(毛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条取样、检验方法、质量要求及结算扣款标准

3.1 取样: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堆场后,甲方质检部门应及时取样。检验批次(仅指汽车运输)以10车为一组样(如当日供货不足10 车的,以当天供货为一组样),按供应单位组成批样,实际操作过程中以甲方电脑组样为准。甲方参照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取样制样。所取样品粗样1份,经破碎后缩分为两份,一份由甲方留存,另一份送交制样室,由制样室缩分后制成细样送交甲方研发部一份,留存一份。

3.2 检验方法、质量要求

3.2.1 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等级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甲方检验的方法为:全水分的测定参照GB/T 211-2007;水分、挥发分、灰分的测定参照GB/T 212-2008;

发热量的测定参照GB/T 213-2008;硫的测定参照GB/T 214-2007或者GB/T 25214-2010;灰熔融性的测定参照GB/T 219-2008 。

3.2.2 货物必须无掺杂使假。如经甲方目测货物中杂质(指泥土、矿石、木头等非煤物质)明显,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乙方须自费运回货物。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中无雷管、炸药等危险性物品。

3.2.3 矸石按实测值进行扣除,对于表观检查中发现有超过 50 mm的大块煤矸石,甲方可采取单独扣重处理,采样时不再取入;对在实际检测中未测出的矸石甲方按正常程序取样化验。

3.2.4 具体质量指标与扣款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一)长焰煤燃料标准。

3.2.5 如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如未于规定时间内提出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复检按照甲方《进厂原材料复检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办理(如甲方发现检验结果有异常也可要求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一方承担。鉴于煤炭全水分的易挥发性致使样品难以保管,乙方对此给予理解,并同意在发生质量异议时,计算收到基低位热值时以甲方检验的全水分为准进行复检。

3.3乙方所供煤炭的产地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产地相符。如经甲方检验乙方所供货物与约定产地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由此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结算时间、付款方式

4.1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4.1.2 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结算、付款:

4.1.1 乙方每供货达到/ 吨甲方预结算一次。预结算完成后,甲方于甲方付款期内根据预结算单先预付乙方/ %的货款(不含增值税),剩余的/ %及增值税款于总结算完成且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次月甲方付款期内支付。

4.1.2 乙方完成供货后,甲方于甲方的付款期内与乙方进行结算,结算后先支付全部结算货款的 70 %(不含增值税)。剩余 30 %的货款连同增值税,在乙方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50 天内支付。

4.2 甲方的付款期为每月的15—25日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到期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予顺延。付款以现金或承兑的方式支付。

4.3 乙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实行运费、货物一票制,税率为 17 %。如乙方延期出具或出具的发票有瑕疵,甲方可相应的延期付款。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按本合同第2.2条款的规定做好卸货准备;

5.1.2 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组织取样和化验检测;

5.1.3 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及时结算、付款。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 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如乙方无违约情形,甲方不计利息如数退还;

5.2.2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和质量要求及时供货;

5.2.3 乙方组织运输车辆将货物安全运到甲方的卸货地点。乙方送货车辆在运输途中和进入甲方的卸货地点卸货时,造成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

5.2.4 必须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价格、数量保密;

5.2.5 保证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5.2.6 乙方承诺恪守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不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如行贿、内外勾结等)作假伪造,损害甲方利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息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合同期内,乙方实际供货量达到本合同约定供货总量的 95 %及以上的视为完成供货数量,达不到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5 %的违约金;乙方实际供货量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超出部分在约定供货总量的 5 %(含本数)以内的,甲方可正常结算。超出部分在约定供货总量的 5 %以外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也可对超出部分每吨降低 15 元进行结算,并且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6.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5 %的违约金,并且甲方也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特殊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第5.2.6条款之违约行为适用本合同第

6.4违约条款的规定):

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②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可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4 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6条款的约定,在计量、取样化验等环节存在作假伪造嫌疑的,乙方同意甲方暂停本合同项下款项的结算,以便查明事实。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乙方同意将该合同项下涉及弄虚作假、以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货物无偿给予甲方;如甲方愿意,甲方也可选择只没收乙方的廉政保证金。此外,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

第七条其他

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7.2 本合同附件 1 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 本合同原件共 3 页,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签订于河南省新安县,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原件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各份法律效力同等。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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