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国内外的现状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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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国内外的现状

——职业病

姓名:王捷学号:2016442183

成绩:老师签名

一、关于职业健康的定义

最权威的应该是1950年由国际劳工组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职业委员会给出的定义:职业健康应以促进并维持各行业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为目的;并防止职工的健康受工作环境影响;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要做好职业健康的工作,就需要有一些标准。因而也诞生了一些相关处理的模型方法,例如,出于职业健康和工人的安全保障,以及减少工人要求的赔偿。建立一个适当的BFOR。

The BFOR as defined by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2000) requires employers to demonstrate that a particular qualification is legitimately required. In addition,the Commission requires that in order for a discriminatory standard to be adopted by an employer it must satisfy three requirements:

It should be adopted for a rational purpose and is connected to the performance of the job.

It should be adopted honestly and in good faith, and that it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for the fulfillment of that work.

It is impossible to accommodate affected employees without imposing undue hardship to the employer.

二职业病的定义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

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三我国的现状

1职业病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发展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巨大冲击,重大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2012年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大类130种),据有关部门报告[11],我国现有l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有2亿人,平均每年新发各类职业病高达2万,其中尘肺病发病数约占80%,急、慢性中毒约占20%。据有关部门粗略估算,我国从煤炭、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和汽车制造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

2职业病防治

针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国务院先后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从改革开放到2000年职业卫生法规建设逐渐加强,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包含了职业卫生的相关内容;1995年颁布《劳动法》,其中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章。

2001年以来,国家从法律上确立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要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加速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有利于职业病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建立。2002年国务院颁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另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3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例如《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办法》(2002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职业病目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高毒物品目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2012年)等,但目前国内职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仍然未充分与国际接轨,很多相关卫生标准仍远宽于发达国家。

四国外的现状

1美国:保险和立法双管齐下

在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但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大量专门知识,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出现了专门从事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的专业医务人员,许多大学和医学院也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目的在于使患者从雇主或保险公司获得医疗及其他赔偿,因此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其目的是确保雇主为雇员提供对身体无害的劳动环境。根据该法,美国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属的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成立了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对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进行系统研究,以便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及职业病赔偿机构诊断和判定职业病提供原则性指导。

医务人员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如果有义务对职业病患者提供赔偿的雇主或保险公司拒绝承认医生有关职业病的诊断结果,那么可由各州政府劳务部门的调解服务处进行调解仲裁;如果调解无效或仲裁结果不被争议双方接受,则争议可诉诸法庭甚至可逐级上诉。法院在审理与职业病有关的案件时,在很大程度上要听取在相关医疗领域知名专家的证词。

在美国各州的劳工部门都设有管理劳动者赔偿计划的服务处,专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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