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观光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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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山观光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为适应甲方旅游发展的需要,同时提高景区服务水平,根据乙方报名申请,经甲方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甲方同意乙方参加游览观光车驾驶员考证培训,现甲、乙双方就有关培训方面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按照鹤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相关要求,帮乙方办理游览观光车的培训考证项目,相关培训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观光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常识(即叉车机械原理和安全规则)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培训期满,经鹤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证书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培训方面的资料以及教练、场地、观光车、燃油等。
3、乙方在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享受甲方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
4、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尊重教练,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爱护车辆,严格遵守各项有关的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否则,甲方视情节有权终止乙方的培训,乙方为此要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自取得鹤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核发的观光车驾驶员上岗证后,必须为甲方服务满2年,乙方未满服务年限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乙方要按未满年限的实际时间(按月计算),赔偿甲方专项培训费用。
具体赔偿标准为:甲方为乙方培训的总费用为元(按鹤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相关收费标准),按乙方为甲方服务2年(共计24个月)计算,乙方未履行协议所承担的培训费用将按月分摊。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