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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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贮存必须按新《民爆条例》、政府主管监管部门的规范规定、行业规范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爆炸物品的贮存设施必须达标才能使用,不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整合格。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政府主管监管部门核准的最大贮存量。

二、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点的设置,安生技术上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三、仓库安全要求:

井下发放点照明线路必须使用防爆线缆、灯具;要严格防潮,炸药、雷管箱下要有木板和阻燃性胶板与底板隔离。

四、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堆码整齐,标识清楚。堆垛与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地板必须有垫木或阻燃性胶板。空箱不得存放库内,必须及时存入空箱室;井下必须分硐存放,堆码整齐,标识清楚。空箱及杂物必须及时清除。

五、凡入、出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先人工严格验收,交接清楚数量、质量,经清点无误,然后用手持机扫描读卡,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入、出库的记账工作,并做好台帐记录,完清相关手续。如发现或发生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六、库管人员要严格交接制度,入、出库物资要做到认真

登记,帐、卡、物、手持机必须相符,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属于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专帐登记、专箱保管,等待处理。爆炸物品有变质、短少查不清原因者,不准交班。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爆炸物品仓库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先人工凭证、单据及时验收,数量、质量准确无误。然后用手持扫描读卡,全部录入,并及时入帐和做好入库记录。

三、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发放工作,发放时必须按公司开具的有效证件单据调拨,证件、单据不符或无效不予发放。

四、库内物品堆码整齐、堆垛标牌、记录清楚,发货到先进先出。严格按规定储存,不超储。

五、帐目单据准确、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永续盘存。做到帐、卡、物、资金、手持机“五对口”

六、随时检查库房设施、电器、线路开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七、做好库内防火、防盗、防潮、防静电、防鼠蛇害等工作及库内通风、温湿度的调节工作,确保库内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

八、负责电雷管的导通,并按导通操作规定进行检测。

九、负责库区的环境卫生。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发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管理人员须查验当班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按规定填写的领退单,无误,方能发放爆炸物品,其爆破作业资格证应存放库房,与此同时库房要做好发放登记记录。爆炸物品的使用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使用单位的作业规程规定执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每班到爆炸物品发放点办理清退手续后方能领回资格证,否则不予退还资格证。

二、爆炸物品发放必须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发放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齐全。手续不符合要求不得发放。超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爆炸物品一律不得发放:

1、无证及证件失效,又未办理正规延期手续的,爆破作业证件有重号的,以及公安部门和使用单位临时通知不发放的;

2、对爆破作业证件有疑问的、证件模糊不清的;

3、一人同时兼领、运炸药、雷管的;

4、无炸药箱、雷管箱,有箱而不合格或有箱而无锁的;

5、无领用单位开具的爆炸物品领退单的。

三、爆破作业人员将现场核实的剩余爆炸物品实物、单据一并退回库房清账核销,当面核实无误后取走资格证。爆破作业人员当班不到库房核销实物和销账的,发放人员应向工作主管部

门汇报,并予以次日停止对该使用单位爆炸物品的发放,影响生产,由该单位自行负责。爆破作业后,残留在生产现场上的废药和废管一并退回库房,专门记录,集中回收管理。

四、爆炸物品清退回库的零药、零管次日由原使用单位先行使用,不得拒领。

五、爆炸物品严禁流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存、藏匿、转送、转让或巧立名目骗领炸药、雷管。若出现上述情况,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和主管部门并从快从重追查处理。

六、在清退时,领退单位在清退仓库必须将领、耗、退数量情况清楚地填入领退单或卡片内,并履行签字手续。

七、爆炸物品发放人员应做好永续盘存工作,做到账、物、单据清楚,日清月结。并做到账、卡、物、手持机数量相符。

电雷管编码登记管理及导通制度

一、雷管入出库、转运、发放、清退时必须首先检查箱体条码、盒码、号码,严格保护,禁止撕拆、摩擦、笔划、涂抹、污染等影响扫描读卡的问题发生。如发现必须单独存放,请厂家或专家处理。

二、雷管编码管理:必须做到入库、出库、发放、清退入库用手持机扫描IC卡记录操作。不允许用其它方式操作。

三、雷管编码登记:除了做到入库、出库、发放、清退入库用手持机IC卡操作外。内部检测记录、调拨单、发放单、清退入库单等必须做相应的登记记载,做到实物、IC卡记录、纸质记录随货同行。

四、雷管编码发放:雷管凭爆破作业资格证和作业工作量领取,不得代领取,不得超量领取。号码登记到人头,并做到不错号、不跳号、不漏号、不重号,登记字迹必须清楚,责任到人。

五、雷管编码登记保存:雷管编码各环节登记记录的发放人员、领取人员必须签字清楚,按期装订成册,与账薄保存时间同。

六、爆炸物品管理、保管、爆破作业、检测、押运、运输等涉爆人员的资格证件,各单位由安监统一登记、管理。送保卫、物资管理(供应)部门备用,按需培训,按期年审、复训。如因工作调整等不再从事涉爆工作的,要及时予以销号,并告知相关部

门停止使用。

七、涉爆人员必须进行政审,加强经常性的政治安全技能方面的教育与培养。涉爆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出现思想上行为上的错误,应当及时调整。

八、电雷管检测导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检测导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测仪器、设施必须符合规定,保持完好,安全可靠。

九、导通雷管时首先检查外观,然后按规定逐个导通检测,凡导通检测的雷管必须在雷管导通检测记薄上记录清楚。不合格产品,要注明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检测后的雷管要分别存放,不合格的雷管作出明显标识,箱码、盒码、号码不能改变,随箱同行,井下发放时作消耗,现场作废雷管登记回收。

十、检验工作台必须放有不低于0.33mm厚的柔软性胶垫,检验台背面必须有不低于5mm厚的铁板,并在铁板上放有胶垫。开箱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规定,检验雷管时严格按《导通检测操作规程》操作。

十一、雷管导通检测前后,必须严格履行进、出库手续,手续不清,数量不清,无论导通与否的雷管均不得出库,要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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