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概论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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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
一、档案法律概述
1、档案工作法律概念:简称"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

2、表现形式:《档案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文
3、地位:
(1)依据和基础:档案法律是一种一般法律,它高于档案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是制定和实施各种档案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等文件的依据和基础。

(2)保障:档案法律是档案事业实现"依法治档"的重要保障。

4、本质: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整个社会均需要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5、特点:
(1)直接性:档案法律在解决和处理档案工作事务方面的问题、矛盾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直接性特点
(2)具体性:档案法律内容的具体性
(3)综合性:档案法律所提供的、调整与档案和档案工作相关的行为的手段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6、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关系
(1)联系:
☞目的一致:两者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档案行政法规是制定档案法律的"法源"之一;档案法律的问世,也使行政法规的科学合理制定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大大减少了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主观随意性。

☞遵守宪法:两者都应该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准则
(2)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档案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档案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
☞地位不同:档案法律具有广泛的行为约束力,它是国务院制定档案行政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目前常见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渊源。

就此而言,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均要以法律为准绳。

☞调节的对象特征不同:档案法律调节的对象特征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档案行政法规调节的对象特征具有——特定性和专指性
7、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规章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档案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位不同:行政规章从属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

☞调节的对象特征不同:档案法律——一般性和普遍性;行政规章——特定性与操作性。

☞制定程序不同: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比法律简便,而且只要不违背《档案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还是较易通过的,这就使得档案行政规章能够较快的适应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内容特征不同:档案行政规章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档案行政规章往往更能够反映档案工作的客观实践需要,更符合档案工作的专业特点与规律。

档案行政规章的规定比档案工作法律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
二、《档案法》
1、制定条件:
(1)社会思想基础:制定《档案法》的宗旨是保障国家和民族的档案历史文化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也是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可见,在制定档案法之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创制档案法律的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2)社会实践基础:一方面是国内外立法经验;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实践经验。

(我国制定《档案法》的社会实践基础是很丰厚的。

一方面是我国长期的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设经验,可借鉴的国外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其他法律的建设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是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利用工作的实践经验。

)
(3)组织保证:全国最高的档案行政机关——国家档案局。

2、主要内容
1987年,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档案法》,
并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

1996年7月5日,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

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五条。

第一条明确提出了《档案法》制定的法律宗旨;第二条指明了国家档案的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与发展国家档案事业要担负责;第五条将我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档案工作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共分为四条,分别规定了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单位的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国家档案馆的基本职责;规定档案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及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的奖励等。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共九条,基本内容涉及档案立卷归档、移交、利用、鉴定、保管、交换、转让、出卖等方面。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共五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是:第一,规定了国有档案的开放期及档案馆所应创造的开放条件;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利用开放的权利。

第二,规定了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办法。

第三,单位和个人有权优先利用其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有权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必须维护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规定了国有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公布权限。

第五,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对档案史料的编研整理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两条。

其基本内容主要是: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

主要规定了该法实施办法的制定权和批准实行权以及法律的具体实施日期。

3、《档案法》的主要内容也可以依据内容性质划分为:
(1)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主要用于规定有关行为主体在处理档案事务方面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主要规定了完全禁止存在的行为和有关事项
(3)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规定的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在处理档案事务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4、《档案法》的属性特征:
(1)社会性:《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立法,而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

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都具有社会性。

(2)纲领性和创建性:《档案法》对我国档案事业今后的发展做出的选择规定具有纲领性,这种规定为今后档案部门解决人、财、物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确立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前进目标,具有较强的创建性。

(3民主性:档案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共同文化财富,它决定了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分批地向社会实行开放,实现档案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档案法》的这些规定是国家赋予广大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它对于我们解放思想、依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意义。

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只有认真地遵守《档案法》所规定的义务,才能使其民主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

(4)强制性:《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妨碍或消极对待《档案法》的施行,更不得凭借各种理由削弱国家的档案工作组织或机构。

5、《档案法》的作用:
(1)《档案法》是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的法律保障。

《档案法》作为我国为发展档案事业和保证档案事业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部部门性法律,它为我们有效地调整和处理档案工作领域中的基本矛盾和关系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

(2)《档案法》是进行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档案法》的制定吸收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精华,当《档案法》制定完成且生效后,它又成为我们制定新的档案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

(3)《档案法》是保护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形成的或保存的具有国家和社会意义的档案财富的有力法律手段。

为档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地制止、处罚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具有国家和社会价值的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有效的法律手段。

(4)《档案法》是促进我国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有效工具。

为我国的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对繁荣我国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档案法》是加强我国档案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强化档案行政机构的职能,以保证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6、《档案法》的施行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在贯彻执行《档案法》的过程中,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根据。

这也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实施《档案法》的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档案法》的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和解决各种与档案、档案工作相关的案件。

这就要求有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办案,依法处理。

依法办案,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有关案件的调查与核实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律程序,做到按合法程序办案。

依法处理,就是当有关案件的事实调查清楚后,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者给以一定的处置。

(2)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该原则的涵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级别和社会地位高低,在《档案法》和国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档案法》施行方式:
(1)档案法律的遵守。

这种方式是指机关、组织和公民,要自觉地用档案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我国的机关、组织及公民个人,都必须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遵守档《档案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档。

(2)档案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组织成员使用《档案法》来解决各种相关的实际问题。

档案法律的适用就是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据档案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程序,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而运用档案法律、法规的实践活动。

8、《档案法》实施的具体方法
☞依法制定旨在强化执法力度的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合作,争取社会的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档案意识。

9、《档案法》的修改原则:
(1)慎改原则。

其具体涵义是:对于现行《档案法》中能够肯定的内容要尽量肯定,对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尽量不改,对于执法实践要求法律完善的内容尽量完善。

慎改是这一修改原则
的核心思想。

只有在法律修改实践中坚持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

(2)原则性与操作性统一的原则。

是指修改后的《档案法》应简明、充实、切实可行、不模棱两可,并能够对"依法治档"、"依法行政"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框架,对档案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设和施行具有实实在在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而不是要求《档案法》直接解决实践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3)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在修改《档案法》时要通盘考虑《档案法》与相应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相互关系,使修改后的《档案法》能够体现出一部部门法的原则性、权威性和科学性,使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形成一个整体功能优化的法规体系,使其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具有良好的系统功能。

三、档案行政法规
1、概念及其涵义: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
(1)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2)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定的文件,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

(3)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如《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等。

3、一般属性:
(1)权威性和命令性:档案行政法规同国家的档案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命令性。

(2)直接性和现实性:档案行政法规是国家管理全国档案事业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之一,其内容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和现实性特征。

(3)稳定性和动态性:同国家的其他行政法规一样,档案行政法规也是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4、档案行政法规的特点(特殊性):
(1)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特殊发展规律与特点。

档案的管理必须强调有机体的思想,强调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强调全宗原则。

任何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都不能违背这些基本的思想和原则。

(2)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与发展性特点。

档案行政法规的继承性是指相关的档案行政法规文件之间在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性;档案行政法规的发展性是指整个档案行政法规体系的内容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推陈出新,去粗取精。

5、修改: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一旦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了变更,原来依据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就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于对档案行政工作进行直接有效的调整和规范
四、档案行政规章
1、概念: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2、性质:
(1)从属性: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规章不能等同于档案工作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内容规定方面也不能超越法律和法规。

(2)适用性: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

档案行政规章通常适用于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域、一定类型的所有人和所有事实。

(3)协调一致性: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档案行政规章除了要做到不得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应特别注意规章和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相互矛盾。

3、档案行政规章与档案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决定的不同特点:
(1)首先,档案行政规章适用范围比具体的行政决定广泛。

(2)其次,档案行政规章的行政效率的时空范围一般优于具体的档案行政决定。

(3)再次,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较之具体的档案行政决定正式严格。

4、档案行政规章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比的优势:
(1)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比法律简便,而且只要不违背《档案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还是比较容易通过的
(2)档案行政规章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3)档案行政规章的规定比档案工作法律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5、种类:
(1)主体不同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内容不同
☞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档案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为行政相对人创制权利与义务所制定的规章。

☞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为了有效执法,对相关的档案法律的全部或者部分规定所做出的解释和说明的规章。

(3)实际效力和实施性质不同
☞必须遵照执行的规章
☞参照执行的规章:只规定出一般性的原则和要求,而不作十分具体的统一要求。

五、档案职业道德
1、档案职业道德含义:
档案职业道德,是指档案工作者在从事档案行政、档案保管和利用服务等项职能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职业性与具体性、社会性与阶级性等特点。

2、档案职业道德内容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就是指档案工作者应当尽到保护、管理档案的义务,尽到为档案用户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的职责;
爱岗敬业是指档案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倾注较之普通公众更多的爱心,全心全意的投身于本职工作之中。

具体应做到:
☞保护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以确保其作为历史证据的可靠性。

☞从历史、法律、职能、行政管理等角度,对档案文件、资料进行筛选、鉴定和保管,切实合理的运用来源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或原有联系。

☞档案工作者在进行文件的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应当保护档案的证据作用。

☞档案工作者应当确保档案所含信息的连续性。

☞档案工作者应当对他们从事的工作活动进行记录,并能对其工作进行辩护。

(2)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遵纪守法是档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

《档案法》是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也是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们在档案工作领域内行为规范的准则。

档案工作者应当坚决同违法的行为作斗争,无私地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严守机密
*首先,档案工作者应当注意保护国家的安全及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隐私。

档案工作者应当尊重文件形成者或文件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档案工作者应当珍视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特殊信任,并在实际工作中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其专业"特权",约束自身的行为。

*再次,档案工作者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保密习惯。

档案工作者自觉地遵守保密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从事档案工作这种崇高的社会职业。

(3)博学求进,公正服务
☞博学求进: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不仅是从事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一名合格的档案工作者,应当系统地、持续不断地更新知识,并卓有成效地做好本职工作。

此外,还应努力运用专业知识献身所从事的专业机构和人类社会的文化建设事业。

档案工作者应当通过与其他专业工作人员的合作,促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提供利用。

☞公正服务:档案工作者应当尽可能的提供档案信息,为档案用户服务,即为所有合法的利用者提供公正的服务。

3、档案职业道德的层次及结构(明显的层次性和多重规定性)
(1)个体道德素质:档案工作者的个体道德素质由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认识、道德意志及道德习惯等方面构成。

(2)群体道德素质:档案工作者的群体道德素质主要由集体道德风范和社会道德环境构成。

这种群体道德素质是个体道德素质的共同性的集中体现。

(3)个体道德素质与群体道德素质的关系
☞良好的个体道德素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群体道德风范和道德环境,从而也会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道德水平。

☞同时,良好的群体道德风范和道德环境条件也有利于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即个体可以在这种氛围中逐渐培养自身的道德情操,提升自己的道德层次。

4、档案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职业性:档案职业道德有自己特定的内容,这些内容能够鲜明的体现本职业的特点,从而使档案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区别。

比如:
☞忠于历史,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
☞忠实守信,不为功利所动,
☞保守机密,守口如瓶,
☞甘于寂寞,不图浮华,
☞严谨求实,不畏权势等等。

(2)存在方式的具体性:职业道德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职业化表现。

所以,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国度,甚至不同行业的档案职业道德均具有特定的规定性。

(3)形成过程的连续性和继承性:档案职业活动具有历史连续性的特点。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档案工作者的职业心理、工作习惯及道德要求等,常常具有一定的承袭性和连续性。

5、档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范畴:
(1)道德理想和义务
☞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理想:档案职业道德理想,要求档案工作者在参与档案管理和利用实践的广泛社会活动中,充分体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档案用户和国家的建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而奋斗,这种职业道德理想,是忠于档案事业、维护社会历史真实、充分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文化价值的思想力量源泉。

☞档案职业道德义务:是指档案人员在职业工作活动中,在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理想和道德责任感的支配下,应当自觉履行的档案工作职责,也是社会、集体或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以及档案工作者个体应当担负的对国家、人民的职业责任。

(2)道德情感和行为
☞陶冶档案职业道德,情感是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环节。

陶冶档案职业道德情感,主要包括两项基本任务:一方面是形成和增强同档案职业道德认识相一致的道德情感;另一方面是改变那种与应有的档案职业道德认识相抵触的道德情感,形成和增强健康的、正当的档案职业道德情感。

☞道德行为是指一切具有善恶价值并应当承担道德责任的个人活动。

档案工作者只有注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在档案工作实践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才能得到同行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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