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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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_2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_2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1、多选题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_____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 : 社会主义B : 国际主义C : 爱国主义D : 集体主义参考答案: ACD本题解释:【出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对教育法总则的理解。

【参考答案】ACD【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A :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B :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人学C :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D : 学校应当把素质教育放在首位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故选 D。

3、单选题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是_____A : 学校不容许未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参与进修B : 某教师的奖金因教学事故而遭扣减C : 教师因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侮辱学生人格,遭到学校行政处罚D : 校长不容许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老师参与决策会议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教师具有民主管理权,学校不得无故干涉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力。

A 选项,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教师进修;B 选项,教师奖金不应被无故克扣,但教学事故是影响教师奖金的合理因素;C 选项,教师不得以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故选 D。

4、填空题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____、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参考答案: 社会地位5、单选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 )责任。

_____A : 直接B : 主要C : 次要D : 间接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1•【字号】内政发〔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1998年4月1日内政发〔1998〕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的紧迫任务。

根据国家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推进素质教育的方向和思路(一)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实施“两个战略”的需要,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广大教职员工都必须认识其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属于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有了较大进步,但比起发达地区仍显落后。

这一现状故然与历史原因有关,但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是造成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办什么样的基础教育,如何使基础教育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区基础教育得到很大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同时不可否认,“应试教育”的倾向如顽症一样的存在,始终困扰我们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影响着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影响着面向21世纪人才培养战略的实现。

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冲破传统陈旧的教育思想和模式,创建素质教育模式,即“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向社会公布。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4.0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鹏去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制订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国家教育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比较广泛地听取了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经国务院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意见,对原来的《草案》又作了修改,形成现在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这个《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订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基础教育事业极为落后的状况。

在旧中国,只有20%的学龄儿童能够入学,现在,90%以上的学龄儿童都能够入学。

初中教育有了更大的发展,初中校数由4000多所增加到近7.6万所,增加了17倍,初中在校学生数由80多万人增加到近4000万人,增加了46倍。

但是,总的看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至今尚未普及小学教育,许多适龄儿童特别是女儿童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致使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仍在继续产生;许多中小学教师缺乏应有的培训,师资的文化业务素质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相当一部分中小学的校舍破旧失修,教学设备和文体设施严重缺乏。

这种状况不能不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

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初中学生中途就业或从事劳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企业招用学龄儿童、少年的现象时有发生。

基础教育种种落后的状况,不能不引起党和政府以及社会上广大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焦虑,一致认为,这种状况同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2014年6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明确提出了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

学校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材料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宗旨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一)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修改稿说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盟市、旗县对《实施办法(草案)》 提出的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修改,提出了《实施办法(草案)》 (修改稿)。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之后,又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政府法制局对《实施办 法(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反映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实际。当时,我国教育基础 薄弱,绝大部分省、区、市刚刚普及初等教育;国力不足,没有能力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较低, 且数量严重不足。因此,当年的《义务教育法》只将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经费投入、教育管理体制、课程教材、 办学条件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最主要原则确定下来,其主旨是以法律规范来保障义务教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7日分组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 员认为,该办法(修订草案)内容丰富、规定细致、可操作性较强。按照国家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尽快修 订该办法,有利于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同时,组成人员对办法(修订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 后,法制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区内外进行了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在此基础上,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教育厅等部门进 行了研究,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2012年5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 了统一审议。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与教育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 受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1986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筹措农村牧区学校办学经费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甘肃省扫除文盲试行条例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青海省扫除文盲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成都市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郊结合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外出兼课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连市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重庆市关于巩固普及小学教育成果的基本要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普及小学教育复查验收细则关于社会力量办初、中等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试行条例关于教师到外单位兼课的暂行规定1987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贯彻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河南省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湖北省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补充规定乡(镇)村扶持中小学举办校办工厂、农(林)场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南京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暂行办法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合肥市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则武汉市关于兴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定关于保护校舍、场地暂行规定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兰州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业学校(班)招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大同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细则抚顺市发展职业中学教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吉林市“七五”期间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水平基础评价试行办法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办法1988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村地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暂行规定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河南省扫除文盲实施办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基础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规定关于解决中小学建设资金的若干规定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福州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细则*南昌市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济南市关于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规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兰州市农村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保护学校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市关于多渠道筹资办学的几项规定1989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九八九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自学考试实施细则*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西藏自治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青海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细则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农村、牧区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哈尔滨市区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中小学教师退休后发给生活补贴费的暂行办法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西安市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抚顺市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暂行规定鞍山市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的决定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无锡市关于无锡市乡(镇)依法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程序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①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暂行办法①注:上列各项几标有*者,均为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余未标记号的,均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判断题)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判断题)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判断题)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6. 判断题判断题1.不断提高自身的师资修养是获得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的需要。

( )(2016.广西)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个体的心理发展是指个体活动的心理调节机制方面的变化。

个体的心理调节机制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心理因素构成。

( )(2015.广西)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个体心理发展是指个体活动的心理调节机制方面的变化,个体的心理调节由活动的发生机制、动作进行的监控机制和作为个体心理特性的内在机制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心理因素构成。

3.创造力并不是少数人才有的,是每个人都有的潜能。

( )(2014.山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创造力是指在特定环境下,个体产生新异的和适合的思想和产品的能力。

每个人都有智力和创造力,只是有些人的创造力多一些,有些人的创造力少一些。

4.大脑两半球的单侧化研究发现左半球与创造性有关。

( )(2014.浙江)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大量研究发现,大脑左右半球在功能上是不平衡的。

左半球主要负责言语、阅读、书写、数学运算和逻辑推理等;而右半球在知觉物体的空间关系、情绪、音乐和艺术欣赏、舞蹈雕塑等方面起主要作用。

一般来说,大脑右半球与创造性有关。

5.教师职业角色是指教师自身和社会对教师群体行为模式的一系列期望。

( )(2015.广西)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教师职业角色是指教师自身和社会等对教师群体行为模式的一系列期望,也称为教师职业角色期待或角色规范。

6.凡满七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推迟或提前。

( )(2014.湖南)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依此,可判定本题说法错误。

学区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学区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学区制度是指根据教育资源的分配,将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划分到特定的学校就读的一种教育资源配置方式。

在我国,学区制度旨在实现教育公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规范学区制度,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区制度的法律规定。

二、学区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学区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便民原则:学区制度应当方便学生就读,降低学生和家长的教育负担。

3. 效率原则:学区制度应当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4. 动态调整原则:学区制度应当根据教育资源配置状况、人口流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区制度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鼓励和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教育公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布局、交通状况、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合理确定学区范围。

”《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根据学校布局、交通状况、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1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1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1(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 )。

A.教育部门和下属学校B.教育机构和非教育机构C.教师和学生√D.上级领导和教师解析:解析: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即个人主体;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

2.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 )。

A.调解渠道B.司法渠道C.行政渠道√D.仲裁渠道解析:解析: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即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主要方式是行政渠道,包括申诉和复议。

3.小学生张某因多次偷窃,被所在学校申请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对于这一申请,具有审批权的机构是( )。

A.公安部门B.教育行政部门√C.检察机关D.司法机关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所以小学生宋某的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来处罚。

A.学校B.教育主管部门C.家长D.公安机关√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 )。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交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就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农村而言,从年至年全部免去学费、杂费;对城市而言,从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去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实际上,免去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牵涉至非常大的财政问题。

国家下定决心化解这个问题。

统一性统一性就是横跨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特别强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含必须制订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有关的内容以相同的形式充分反映至法律的修正中来。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和青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不履行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教育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教育法》

教育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颁布时间:1995-3-1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内教基字〔2017〕68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内教基字〔2017〕68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内教基字〔2017〕68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确保2020年我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控辍,建立并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1.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控辍保学的责任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

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2.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

3.落实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有效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第二章学生第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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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
修正)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1988.09.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义务教育以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为基本学制。

初级中等教育实行三年制的,在条件允许时要实行四年制。

改变现行学制的,必须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关心各族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六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六周岁入学。

牧区和山老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就学或者中途退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城市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凡允许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应当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班)要推广蒙古语标准音。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自治旗、市辖区,苏木、乡、镇分级负责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义务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义务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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