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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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国家电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请假、休假及迟到、旷工等行为,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编员工、合同制员工及试用期员工。

临时工、实习生等其他用工形式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工作时间1.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如下:-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具体工作时间以公司公告为准。

2.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履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3.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4.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如有违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员工卡等。

- 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变动,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申请更新。

- 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记录将作为考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 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30(冬季)或8:00(夏季)至9:00,下午13:30(冬季)或14:00(夏季)至14:30。

- 下班无需签到,但员工离开时应确保已记录加班或调休等信息。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第一时间完成签到,并填写因公外出单,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由直属上级审批。

- 因公外出单将作为考勤异常的补充说明,并存档备查。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属上级报告,并填写忘记签到申请表,经直属上级审批后,交由考勤管理员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上下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信息系统由建设到运行各环节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有效支撑信息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已颁布的信息系统运行的各项标准、规定、规程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办法”中所定义的信息系统,即公司统一开发推广或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规范自建、引进的所有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一体化信息集成平台相关系统以及信息化保障相关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转运,是指为了提高系统运行维护水平,按照“早规划、重参与、严把关”的原则,实现从项目立项到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运维工作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中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过程分为规划、筹备、准备、交接四个阶段,对每个阶段工作开展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其它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是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二)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测试管理、验收管理、审核和批准;(三)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规定、流程等。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业务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业务许可、系统用户的权限分配;(二)参与上线试运行验收,负责组织应用单位(部门)对信息系统进行上线试运行功能性测试;(三)负责对应用单位(部门)所提交的业务变更和消缺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整合、评估,提出业务变更和消缺申请;(四)配合运维团队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应用单位(部门)是信息系统的最终用户,主要职责是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功能验证,提出业务变更和消缺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合同确认操作流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合同确认操作流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合同确认操作流程第一步进入电子商务供应商操作平台,点击“合同管理”。

第二步进入合同签订协同,点击“合同签订”。

第三步点击“供应商确认”。

第四步选择确认状态“待确认”并点击“查询”。

第五步点击所要确认合同的“更新”。

第六步进入更新卖方合同信息-对话框,输入卖方信息并确认。

第七步点击所要确认合同的“确认”。

山西省电力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合同签约处打卡制度年前,他们两个结婚的时候,我就很想对他们说这么番话了,看到他们幸福的样子,忍住了。

还有个笑话,说的是穷人和富人酿酒的事情。

他们2个商量酿酒,穷人说我出水,你出米。

富人一口答应。

等酒酿好了后,商量怎样分的时候,穷人又说:这样吧,先前我出的是水,所以现在水还是归我,而米也仍然是你的,我们谁也没占谁的便宜……说这个笑话的人说,这穷人就好比是20左右的小伙子,要什么没什么。

而富人代表的是20左右的小姑娘,只要她愿意,她要什么就有什么。

结果一心一意的跟着小伙子熬啊熬,熬了N年后,陪着一起奋斗拼搏到了30好几,终于事业小成,家庭安逸。

这个时候的男人,要什么有什么,可女孩子,却已经错过生命中最好的年华,将所有一切奉献给了爱人,孩子,家庭……容貌已经残损,小腰已经水桶,类似从泰国香米变成酒糟的处境了。

看了,心有戚戚。

现在的小姑娘是怎样,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那年代的小姑娘,爱他,就是爱他,和金钱无关,和地位无关。

前仆后继的,犹如飞蛾扑火的轰轰烈烈的爱着。

还有很多如我一样单纯且执着过的一厢情愿的认为:我要陪着他从无到有,白手起家,哪怕失去了全世界都没关系,最起码,我们还拥有彼此的爱。

所以,我们可以一碗砂钵饭2个人吃,如果月底,口袋里面穷得只剩下一块钱,他总是会买一包最便宜的华丰方便面,同时,还不忘给买个五毛钱的鸡蛋,因为鸡蛋我吃,他只吃面。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5.03.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运行公司,电通中心,信息中心,安能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公司:为贯彻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目标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1月22日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一)公司总部;(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五)受有关单位委托,由公司系统管理的单位、工程项目等;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实行集约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和各类管理软件等采购,按照管辖范围实行集中招标(管辖范围另行划定),以尽最大可能发挥规模采购效益。

国家电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2021版)参考模板

国家电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2021版)参考模板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项目名称:项目全称委托方(甲方):甲方全称受托方(乙方):乙方全称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山西太原目录1. 服务内容、期限和要求 (1)2. 服务费用 (1)3. 工作条件 (2)4. 服务指标要求及考核 (2)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6. 服务汇报与验收 (3)7. 知识产权及购置品的归属和权益 (3)8. 保密 (4)9. 违约责任 (4)10. 不可抗力 (6)11. 合同组成部分 (7)12. 适用法律 (7)13. 争议解决 (7)14. 合同附件 (8)15. 合同生效 (8)16. 份数 (8)17. 特别约定 (8)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支持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服务内容、期限和要求1.1持服务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详见《技术协议书》(附件1)。

1.21.31.4 乙方的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

2.服务费用2.1,其中,,,该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提供服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义务所需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当合同约定的税率与国家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不一致时,以国家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为准进行调整,调整时以不含税价为基准,执行国家法规规定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

2.2 服务费用标准及明细见《服务费用标准及明细》(附件2)。

2.32.3.1合同生效后,乙方通过第一、二季度运维服务质量评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2.3.2 乙方通过项目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2.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4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允许的交易方式。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结算工作,提升合同承办效率和供应保证能力,细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治理方法》的治理和操作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要紧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结算三方面工作,包括合同文本生成、合同审核及生效、物资供应打算编制、生产与发运、交付与验收、合同变更与解除、资金预算与支付、合同索赔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一)物资需求打算:由物资需求部门提出,包含所需物资名称、需求时刻、需求地点等信息;(二)物资供应打算:按照需求单位/部门物资需求打算、合同订单信息和供应商实际生产情形协商确定的供货打算,包含所交物资资名称、打算交货数量、确定交货期等信息;(三)重点物资:指生产周期较长、阻碍工程投运的关键物资,一样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铁塔等设备材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治理工作。

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承办治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治理工作规范》执行。

公司直属单位、参股、控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省公司出资采购的物资合同,按照授权范畴,由省物资公司负责合同文本的生成和订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见附件1)。

合同文本应采纳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依据中标结果起草合同,并在经济法律治理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中流转会签。

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纪要;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或签订通知书;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招标采购的物资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招标文件规定并经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确认的合同商务和技术条款为准。

3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3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科院、武高所,XX、XX、XX超高压管理处:为适应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公司系统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XX、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热门成都:慈溪市律师阜阳律师曲靖律师扬中市律师桂林律师松北区律师嘉善县律师湘潭律师碾子山区律师国家电网是我们的常见的国企单位,相应的▲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也是非常规范的,十分严格的,有着十分高的要求。

那么,大家对于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2、有关的票据、票证;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4、证人证言;5、其他有关材料。

国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国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项目管理。

(二)科学合理:遵循工程项目规律,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公开透明: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明确:明确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系统内工程项目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各参与方应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

第九条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明确项目规模、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量和投资估算。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量和投资估算。

第四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确保工程质量。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上下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信息系统由建设到运行各环节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有效支撑信息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已颁布的信息系统运行的各项标准、规定、规程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办法”中所定义的信息系统,即公司统一开发推广或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规范自建、引进的所有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一体化信息集成平台相关系统以及信息化保障相关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转运,是指为了提高系统运行维护水平,按照“早规划、重参与、严把关”的原则,实现从项目立项到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运维工作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中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过程分为规划、筹备、准备、交接四个阶段,对每个阶段工作开展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其它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是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二)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测试管理、验收管理、审核和批准;(三)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规定、流程等。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业务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业务许可、系统用户的权限分配;(二)参与上线试运行验收,负责组织应用单位(部门)对信息系统进行上线试运行功能性测试;(三)负责对应用单位(部门)所提交的业务变更和消缺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整合、评估,提出业务变更和消缺申请;(四)配合运维团队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应用单位(部门)是信息系统的最终用户,主要职责是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功能验证,提出业务变更和消缺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二)起草合同文本;(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交易/4)53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促进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规范,提升对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实行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制度,公司及有关下属单位具体负责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工作。

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业务。

市场成员在完成市场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交易平台组织的电力交易,市场成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退出市场时,应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和市场注销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工作。

市场成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等电网企业。

第四条凡参与公司经营区域内电力交易活动的市场成员提出申请后,各单位应依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有关监管要求为其办理入市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手续,并通过公司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成员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注册参数信息库。

第二章工作原则及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工作由各单位交易中心归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信息提供、审查和变更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一)统一注册:市场成员向公司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申请、注销申请或信息变更申请,递交注册参数或变更信息,相关单位在完成主体资格审核、注册参数校核后,通过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完成注册(或变更、注销)手续。

(二)分级管理:总部、分部及省公司交易中心(简称“各交易中心”)按购售电合同关系分别受理相关发电市场成员的注册(或变更、注销)申请,并对注册(或变更、注销)信息进行审批、校核确认或维护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人资/4)783-2015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规范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资源,提升生产经营效益和效能,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外包是指承发包单位通过签订业务外包合同,采取劳务外包或专业外包的方式,完成特定任务的企业间经济行为。

业务外包是企业减少用工总量、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成本的重要措施。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提供工作场所、机具设备、工器具、办公用品等,由承包单位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的外包方式。

专业外包是指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与机具设备,独立完成业务的外包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供电企业业务是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除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外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供电企业业务分为核心业务、常规业务和其他业务。

核心业务是指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关联的业务。

常规业务是指与企业核心业务有关联但社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或者在企业价值链中处于低端位置、一般具备劳动力密集型特征的业务。

其他业务是指与企业核心业务无(弱)关联、社会化程度较高、人员流动频繁的业务,以及与企业核心业务有关联、但专业化程度非常高或升级换代频繁、维持该业务需投入大量成本的业务。

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常规业务可根据各单位人力资源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外包,其他业务宜推进外包。

实施业务外包时,应按照法规制度、业务特征、生产组织方式及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专业外包或者劳务外包,如95598、营业厅客户代表等应采用劳务外包。

第五条供电企业业务分类明细见附件。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各专业部门应及时调整业务分类及用工策略。

第六条业务外包工作按照“谁主管业务,谁组织外包”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按照“统一管理、规范流程、节约成本、有序实施、严格考评”的原则开展。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03.10•【文号】国电人劳[1999]112号•【施行日期】1999.03.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1999年3月10日国电人劳[1999]112号)《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公司党组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公司人事劳动局联系。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附件: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快国家电力公司实体化进程,增强经济实力和控制力,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以及第二步改革的目标,提出以下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一、职能部门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指导思想突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遵循现代企业的运作规律,以现代化国际一流大公司为目标。

2.原则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平稳过渡、分权制衡、责权对应、精干高效、职能分解重组、职能互不交叉。

二、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职能机构设十六部一办一局一中心。

具体方案如下:1.总经理工作部协助公司领导协调公司本部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负责公司系统体制改革;负责公司公共关系联络、形象战略、新闻宣传及公司本部有关具体事务的管理。

2.战略研究与规划部研究拟订公司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和改革战略;拟订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国电网建设与联网规划;负责电力项目初可研工作;负责电力综合性改革与国内外电力市场研究;受委托负责电力工业综合统计与分析。

3.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与工作协调;负责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公司本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管理;负责后备干部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经营者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提高业务外包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供电企业正常运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授权供电企业在业务外包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供电企业:指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授权的各级供电公司。

2. 业务外包:指供电企业将一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给专业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执行。

3. 业务外包合作伙伴:指供电企业与外部机构或个人签署业务外包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

4. 业务外包管理:指供电企业对业务外包合作伙伴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外包流程第四条业务外包需求确认1.供电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发展战略,确定业务外包的需求范围和目标。

2.供电企业组织编制业务外包需求确认报告,明确业务外包内容、合作方式和期限等。

第五条业务外包合作伙伴选择1.供电企业根据业务外包需求确认报告,对潜在的业务外包合作伙伴进行筛选和评估。

2.供电企业组织招标或谈判,选择符合要求的业务外包合作伙伴。

第六条业务外包合同签署1.供电企业与业务外包合作伙伴签署业务外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业务外包合同应包括业务外包内容、合作期限、服务标准、费用结算等条款。

第七条业务外包实施管理1.供电企业对业务外包合作伴进行管理,确保其履行业务外包合同。

2.供电企业应与业务外包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业务外包评估及终止1.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业务外包合作伙伴的业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供电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业务外包合同,并与业务外包合作伙伴协商解决事宜。

第三章业务外包管理要求第九条规范管理1.供电企业做好业务外包管理规范和流程的制定和更新,确保业务外包合作稳定有序进行。

2.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指导业务外包合作伙伴的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信息安全1.供电企业应与业务外包合作伙伴共同承担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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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标题:《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印发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30日
颁布时间:2004年01月30日
颁布单位:
具体内容:
1月30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法〔2004〕12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五)负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
(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
(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
(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审查本单位合同。

对下列合同,区域电网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省电力公司须经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

(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
(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
(四)各单位认为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
各单位中属多个股东单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该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按第十五条规定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后附与该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抖和本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后,正式行文报审。

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关审查会签程序流转。

第十七条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国家电网公司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直属单位订立的如下合同,应每半年以报表形式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一)涉外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合同;
(五)购售电合同、输电合同;
(六)投融资合同: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八)劳动合同。

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文本等备案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按第十七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后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按第十八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应当于当年8月15日前、全年的应当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该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

单位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人员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送业务部门(或相关部门)、法律部门顺序审查会签。

涉及支付事项的,财务部门为必经审查部门。

负责审查的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按本条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专项授权:
(一)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等合同;
(二)有关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合同;
(三)输电合同、购电合同;
(四)投资合同;
(五)’担保合同;
(六)重大建设项目合同;
(七)涉及境外资金或当事人的合同;
(八)其他需要专项授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中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人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文档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归档。

第三十一条承办人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将合同送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订立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栽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发生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家电网公司调解解决。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经检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报监察、审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公司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十)利用合同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招标投标文件等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对涉外招标投标文的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代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才艮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数字、期限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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