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机肥产品都可以免税吗

合集下载

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2013年5月)1.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主要销售化肥的商贸企业,产品有: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硫酸钾、氯化钾、复混肥、有机肥等,这些产品是否全部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没有具体的税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的规定:十三、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一)化学。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

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

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

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
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
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的有: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17%。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回收再销售畜禽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发出通知。

通知中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通知中还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

(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135号)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CSZ1994121CSZ1997135CSZ1994029GSF1994864

征即退
抵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最新文档】农机免税文件-word范文模板 (9页)

【最新文档】农机免税文件-word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农机免税文件篇一:农机公司优惠政策农机公司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征税率:13%,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X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所得税:征税率:15%。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X年至201X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补贴: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篇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来源:日期:201X-12-31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来自: : 农机免税文件 )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3月13日第3879期《正坤说税》专栏广州正坤财税顾问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笔者梳理我国一系列支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纳税人参考。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人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1〕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和以避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和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3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1〕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份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标 签】批发有机肥产品,零售有机肥产品,有机肥产品【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8﹞56号【发文日期】2008-04-29【实施时间】2008-04-2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自2009年02月26日起,条款失效,本通知第三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1、情况描述:我单位承接了一个乡村的扶贫项目,通过与村委签订合同,租赁村土地3000余亩,用来种植花生,期间购买力种子、农药、化肥等,花生收割后直接卖出(未经加工)。

2问题如下:(1)购买的种子、农药、化肥,取得普通免税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2)花生出土后未经任何加工直接卖出,属于直接销售单位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显目,那么在纳税申报时,税局方面是否有申请免税或提前进行备案的规定,如果有,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如果没有,是否直接申报就可以了?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农药……化肥……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2020年3月版)

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2020年3月版)

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2020年3月版)第一类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植物类1.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化肥免税规定

化肥免税规定

化肥免税相关规定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化肥税收政策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56号”和“国税函〔2008〕1020号”1、财政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生物有机肥肥料出口政策

生物有机肥肥料出口政策

生物有机肥肥料出口政策
近年来,秸秆焚烧、大气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化肥过量施用导致土壤板结、盐渍化,为了进一步保护生态坏境,缓解土壤盐渍化,政府提出利用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堆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近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关于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奖补政策给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四、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五、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六、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按13%税率恢复征收

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按13%税率恢复征收

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按13%税率恢复征收:02-16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学肥料。

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继续对化肥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

另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民和企业实际受益不大,还带来了重复征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部分化肥生产企业也建议尽快恢复征税。

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也是配合增值税改革的需要。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目的是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消除重复征税。

如果没有对化肥征收增值税,其下游企业没法实现抵扣,将影响增值税的全面改革。

他说。

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

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

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

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当前社会中,国税总局会对属于某⼀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暂不予以征税,这是⼀种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财税[2008]56号)⽂件规定:“⽣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成的⼀类兼具微⽣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第1020号)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机复混肥料和⽣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规定征收增值税。

⽣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产复混肥产品所⽤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重⾼于70%)。

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复混肥”是指⽤化学⽅法或物理⽅法加⼯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化学⽅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物理⽅法制成的混配肥。

⼆、增值税计算⽅式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值税计算⽅式如下:《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条规定外,纳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于当期进项税额不⾜抵扣时,其不⾜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现行减免税政策

增值税现行减免税政策

█ 一、减税、免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对生物有机肥行业的最新政策.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造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

国家层面早在十年前就启动了以增加土壤有机质为重点的“沃土工程”,此后有机肥作为“十一五”重点扶植的肥料品种之一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出“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

然而,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针对有机肥的补贴,化肥行业享有的能源价格、用电、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却把有机肥拒之门外(2006年起有机肥免受增值税),有机肥的运输价格比化肥要高一倍,只有部分省市开展了有机肥补贴。

最早开展有机肥补贴的是上海市,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造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

从2004年试点统一采购1。

5万吨有机肥,此后推广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16万吨,2004—2008年有机肥市场指导价为400元/吨,市财政补贴标准时250元/吨,各县区增加50-100元/吨的补贴,有关乡镇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补贴,2009—2011年的补贴额度为200元/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有机肥产品都可以免税吗
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