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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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股权收购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年月日
【XX园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第一章绪言
本《【XX园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系成都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建设“XX园”项目(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项目)一事,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定义及释义
2.1项目:指甲乙双方通过项目公司对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从而获得投资收益。
2.2项目公司:指负责对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甲乙双方分别持有50%股份的有限
责任公司。
2.3项目用地:指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成都市兴科中路号的号地块。
2.4符合项目开发条件的净地:指项目用地符合“七通一平”标准,即通电、通上水、
通下水、通路、通讯、通燃气、通热力至开发地块及地面平整,具备开发建设条
件的地块。
2.5重大事项:指对项目公司经营活动可能或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
2.6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管理、财务管理、
销售和广告管理等。
2.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天灾、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战争、暴乱、社会动乱及政策调整等事件。
第三章项目开发合作
3.1项目开发合作方式
3.1.1甲方将项目公司股份总额的50%股份以元(大写:整)的总价
款,转让给乙方,转让后,甲乙双方分别持有项目公司50%股份。
3.1.2甲方同意乙方收购项目公司50%股份的总价款恒定为元(大写:
元整)。
3.1.3甲乙双方通过项目公司对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从而获得投资收益。3.2项目开发建设用地
3.2.1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成都市兴科中路号,系甲方通过出让方
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3.2.2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3.2.3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净用地),合35亩,规划用途为工业用
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4该地块具体四至以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准。
3.3项目开发建设规划
3.3.1项目公司拟在该地块红线范围内开发建设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商务公寓等
地面建筑十二万平方米,地下停车库面积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成都市有关
规划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3.3.2项目拟分两期开发建设,总开发周期约三年。
3.4项目投资收益
3.4.1项目投资收效主要通过转让(销售)建成后的物业(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
房、商务公寓和地下车库等)实现。
3.4.2转让的形式可以是现房销售、也可以是期房销售。物业转让均价预计为4500
元/平方米。在实际操作中,物业转让形式可能是以出租或其他方式实现。
3.5项目后续资金保障
项目公司成立后,对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后续资金,包括设计费、各项报建费税、工程建设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政府收取的各项费税等,均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根据开发进度需要投入,以保障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公司
4.1项目公司概况
项目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4.1.1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正式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4.1.2项目公司全部股东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双方各持50%的项目公司股份。
4.1.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大写:元整)。其中,甲
方以3.2条规定的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乙方以万元整
出资。
4.1.4甲、乙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公司股份时,须经对方书面同
意;同时,另一方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
4.2项目公司设立流程:
4.2.1甲方作为项目公司发起人,负责办理项目公司设立登记事宜;甲方应当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公司设立登记的全部手续。
4.2.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大写:
壹仟万元整),作为收购项目公司50%股份的定金;
4.2.3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本协议第3.2条规定的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项目公司名下;
4.2.4乙方自甲方完成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
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收购股份款;
4.2.5乙方在甲方完成项目公司设立登记所需全部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支付向人民币10,000,000(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收购股份款;
4.2.6乙方在甲方将本协议第3.2条规定的号地块转化为符合项目开发建设条
件的净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收购股份尾款人民币5,000,000
(大写:伍佰万元整)。
4.3项目公司管理机构
4.3.1项目管理委员会: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4.3.2约定向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三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互派代表成立项目管理委员
会(简称管委会),项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重大事项,须经管
委会作出书面决议后,方可实施。
4.3.2项目经营管理机构: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4.3.2约定向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成立项目经营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
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受管委会领导,并对管委会负责。项目经营管
理机构的主要人员,由管委会聘任或解聘。
4.3.3项目的所有决策、管理和监督都应该本着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以保证
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对凡是有条件和有必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