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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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
现金价值表
特殊声明和约定
2008年6月18日,张卫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带朋友王 立峰去西安,途中与陈增杰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 车主为马增贤)相撞。王立峰头部受伤,经救治无 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张卫涛负主要责任,陈增 杰、死者王立峰共同负次要责任。 马增贤的自卸货车上了第三者强制险,保险 期间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09年2月18日止,但 相关合同沿用的是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格式合同 样本,合同上责任限额栏的数字是2008年2月1日 以前实施的责任限额数字,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王立峰之妻程娜娜与马增贤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 一致,于2009年3月对马增贤等人和保险公司提 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蓝田县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 人经济损失5.8万元
蓝田县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赔 偿数额错误,遂依法向西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西安市检察院支持了这一抗诉。蓝田县法院 经再审后,改判为由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10.8万余元。
第四节 人寿保险的常见条款 1.合同构成 2.犹豫期 3.告知条款 4.年龄计算与错报处理条款 5.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7.保险金给付方式 8.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9.保单贷款条款 10保单质押转让
1.合同构成
特殊声明 和约定
保险单
投保单
保险条款
现金价值 表
批注
保险单
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 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 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 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 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 。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 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 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退保处理
• 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 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 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 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 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 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 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 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注意事项
1、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 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 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 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2、如果犹豫期最后一天是在节假日期间,绝大多数公司可顺 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受理; 3、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 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 4、最后,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但必须以书面 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口头请求无效。
4.年龄计算与错报处理条款 5.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6.宽限期、失效及复效 条款
7.保险金给付方式
一次性现金或支票全部给付
分期领取
年金领取
8.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 有的价值。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组 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生存给付 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因 素。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
改为缴清 保险单
申请退保
改为展期 保险单
作为续期 保费进行 垫缴
9.保单贷款条款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以保单作为抵押 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 ,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行为。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用保单进行贷款抵押后 ,该保单的所有保障不变,如果投保人在保 障期内出险,仍将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但 赔款首先将用于清还借款。
批注
百度文库 2.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 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 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 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 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 ,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 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3.告知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 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 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 ,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 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 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 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 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10保单质押转让
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 ,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 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 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 、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 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辩
(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 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 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 的约束。 (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 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因此,保 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 (4)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 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冒充被保 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不可抗 辩条款主要存在于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程娜娜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向蓝田县检察院 申诉。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马增贤与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第三者强制险合同上有一项特别约定:“保 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版)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本来就是2008年2月签 订的,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检察官进一步审 查发现,“2008版”指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 月11日公布的,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新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即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2000元。由于马增贤当初填写的是旧合 同文本,所以保险业务员写下了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