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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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之保险标的是乙方之生命健康权益。

三、保险期限与类型:本合同之保险类型为终身寿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身故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乙方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商定并明确记载于合同中。

五、保险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乙方身故时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特定疾病或身体伤害,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相应的理赔或救助。

此外,甲方应提供保单管理、理赔服务等附加服务。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身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并履行完毕保险责任;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七、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范围和限额等将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乙方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或疾病;由于乙方参加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等。

具体的免责情形将在合同中明确列举。

九、权利与义务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转让。

如需转让,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对于乙方权益的转让,需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副本、保险条款、批单、附贴批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声明、受益人声明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4.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分期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期限和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1)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申请后,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1)被保险人应当在住院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申请后,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条款: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保险保障金额,保险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缴费条款:缴费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的时间要求。

3.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疾病需要获得赔偿的条件和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要求。

5. 保险金给付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赔偿程序和支付要求。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7.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是指在主险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提供的附加保险保障。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以上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9/23/2015
9/23/2015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 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 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 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 1、申请退保; • 2、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 •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 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 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 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 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 单质押贷款。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 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 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意并不是 所有情况),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于原订约时的状况,被 保险人这时年龄已经增加,健康状况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险公司已停止销售原 有业务类型,投保人可能会支付较高的成本来购买或已经购买不到原有保单类型。因 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意欲复效,就应在两年的复效期内及时申请复效,超过复 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1. 引言2. 定义和解释2.1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被保险的个人。

2.2 保险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2.3 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由保险人支付的理赔金额的个人或实体。

3. 保险金责任3.1 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给受益人。

3.2 满期保险金在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然存活,则保险人将支付满期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3.3 退付保险金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保险人可能会退还一部分已缴纳的保险费给被保险人。

4. 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保险合同的约定。

4.2 保险费的逾期支付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暂停,具体处理方式见保险合同的约定。

5. 保险事故和理赔5.1 保险事故定义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

5.2 理赔申请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3 理赔处理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6. 合同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情况6.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并可能会退还一部分已支付的保险费。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7.2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8. 其他事项8.1 补充协议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8.2 附件保险合同的附件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赖规定,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

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a,退保金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2年后,如果投保人逾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8、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 引言本合同由甲方(投保人)和乙方(保险公司)双方签订,旨在保障甲方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

甲方在明确理解并接受以下条款的基础上,自愿购买乙方提供的人寿保险服务。

2. 定义2.1 投保人:指购买本人寿保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2 被保险人:指由投保人指定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享有保险保障权益的个人。

2.3 受益人:指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享有保险金权益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4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的生效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2.5 保险金额: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总额。

2.6 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2.7 等待期:指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段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8 免除责任: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事故等。

3. 保险责任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

3.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的保险金。

具体的保险金金额和给付条件将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3.3 在本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其他特定保险金。

4. 保险费支付4.1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进行调整。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收取额外费用或提前终止合同。

5. 保险合同的终止5.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诊断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治愈的终末期疾病。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寿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保险合同由甲方提供,旨在为乙方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确保乙方在遭遇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得到经济赔偿和救助。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人为乙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计划确定。

2.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期限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五、合同生效及终止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可在约定情况下提前终止,如乙方申请退保、保险合同到期等。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甲方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七、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约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履约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或无效,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合同依法遵循《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适用于寿险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1.保险人:指依法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险人约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自然人。

3.受益人: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享受保险金的人。

4.保险金: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钱。

5.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钱。

第二章条款内容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整。

第四条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X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

前述期间以自然年计算,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频次、金额等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X元,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在免赔额的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死亡;3.被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三章合同变更、解释和争议解决第九条合同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变更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5/6/2020
五、自杀条款
•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 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条款。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 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 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 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 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 ,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 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
• 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 保险人可要求被 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
5/6/2比020 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三、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 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 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 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 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 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 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 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 ,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
5/6/2尚020 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
九、战争条款
• 战争所致的死亡率或者损失程度较高且难 以预料,在制定正常的人寿保险费率时, 不可能将战争所致死亡的因素计算在内。
5/6/2020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 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 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 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 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 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 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 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的金融保障方式,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需要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一份标准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共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自愿约定,遵循互惠、风险均摊原则,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终止日即保险金给付日或保险人取消保险合同日。

第三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填写详实、准确的投保单,并详细说明个人情况、职业、健康状况等,并承担相应的申报义务。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个人状况,保证投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默认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期间内,任何投保单、补充协议等,以保险人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案件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责任保险金,为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给付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金额,数额以投保单和保单所示为准。

第七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且保险期间内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以便保险人审核事故情况及给予保险金给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死亡的理赔,应由其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申报、证实,认定后将合法继承人列为受益人并给付其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条: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金不能与其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重复,被保险人所列明的受益人不能重复或共同享有同一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费与变更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人身保险费率及投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计算,于合同签订之日或有批复之日起收取。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受到疾病、职业等因素的影响,发生特殊情况时,保险人有权通知其调整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保险金额及其他保险条件。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 引言
2. 保险责任
•寿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意外身故所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寿险保险金给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健在,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满期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根据保险费的支付情况,给予合同现金价值的累积。

3. 费用支付
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合同的类型来确定。

4. 终止合同
•死亡: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立即终止,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寿险保险金给受益人。

•解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违约: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5. 申请理赔
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单及保险费支付证明等。

6. 免责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常见的免责情况包括自杀、故意行为、参与战争或恐怖活动等。

7. 争议解决
在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8. 法律适用
本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受当地法律的约束。

如果合同条款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结论。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批注
2.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 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 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 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 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 ,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 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
改为缴清 保险单
申请退保
改为展期 保险单
作为续期 保费进行 垫缴
9.保单贷款条款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以保单作为抵押 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 ,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行为。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用保单进行贷款抵押后 ,该保单的所有保障不变,如果投保人在保 障期内出险,仍将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但 赔款首先将用于清还借款。
保单的转让
绝对转让
相对转让
保单的质押转让有如下特征
临时性的暂时转 让
质押债权人是生存 和身故受益人
转让条件等是通 过批单或背书记 录
以他人为被保 险人且有死亡 保障时,必须 由保险人同意
不得影响不可撤 销受益人的利益
10保单质押转让
寿险保单质押有两种途径:一是投保人把保 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 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 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 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 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 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 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程娜娜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向蓝田县检察院 申诉。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马增贤与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第三者强制险合同上有一项特别约定:“保 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版)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本来就是2008年2月签 订的,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检察官进一步审 查发现,“2008版”指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 月11日公布的,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新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即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2000元。由于马增贤当初填写的是旧合 同文本,所以保险业务员写下了特别约定。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其所关心的人员投保甲方的人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乙方为其所关心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甲方提供的各类人寿保险产品。

具体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详见本合同条款及保险单记载。

三、保险责任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损失进行赔偿。

2. 甲方承担的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及赔偿处理方式等详见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条款。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金额根据选择的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保险期限以及终止方式等详见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到期或发生终止事由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申请投保时所须的全部资料,如因乙方未如实告知导致甲方承保风险增加,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因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乙方及被保险人应了解并遵守本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

七、理赔与给付1. 乙方或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甲方收到完整齐全的理赔申请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作出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2. 理赔处理的具体程序、所需材料以及给付时间等详见本保险合同条款。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的主要条款(范本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的主要条款(范本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的主要条款
1. 范围
2.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3.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合同生效后保险单上标明的金额。

•甲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4. 保险责任
•乙方对甲方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单约定的险种和条件范围内。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认甲方享有保险金的条件和金额后,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5. 责任免除
6. 保险单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变更保险金额、受益人或其他合同条款,应书面通知乙方。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保险合同。

7. 保险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
–甲方死亡;
–甲方放弃保险;
–乙方解除合同。

8.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方与乙方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和乙方同意提交纠纷给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解决。

9.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或条款解释存在争议时,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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