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教工字(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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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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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End
GXXXBZ
High Education) 学校标准-XB
需要本校制定的代码,如“单位编码”、“课程编 码”
代码集 Code Set (cont.)
代码集
GB/ 国家 代码 子集
JB/ 教育 部代 码子 集
HB/ 学会 代码 子集
XB/ 学校 代码 子集
代码设计 Designing Code
有国家、教育部标准代码就不要再编制 了
xx学校管理数据子集xs学生管理数据子集以学号为唯一关键字的jx教学管理数据子集jg教职工管理数据子集以职工号为唯一关键字的ky科研管理数据子集cw财务管理数据子集zc资产设备管理数据子集bg办公管理数据子集演示文档标题演示文档内容gxxxbz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数据标准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数据标准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标准数据集标准数据集architecturecont
GXXXBZ的制定
背景 目标 总体结构 元数据设计 代码集 代码设计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一、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二、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归属支持法律(3部)三、监狱、劳教职工编制法律法规(6部)四、监狱、劳教职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14部)五、七种证件证明附一: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政策附二: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渠道法律法规(11部)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一、1951年5月22日颁布,中共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

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监护武装,应按犯人百人配备武装一班的原则,由各军区调配之。

”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三、1981年12月11日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

”四、1985年1月10日颁布,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二、人员编制“劳改、劳教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员、电话员工等)改为行政编制。

”三、经费开支渠道1、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经费从1985年1月1日起列入"司法检察支出"款。

预、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度,按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办。

五、1985年6月4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再开新的口子,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深教规[2008]3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08〕3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深教计字〔1999〕15号)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一)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者;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不具备退休条件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教职工,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退休时间和程序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下月1日起计算退休时间。

2.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下发退休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本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后连同工作证一并交人事处,并领取“退休人员手续清理单”,到相关部门清理手续。

3.退休人员应当在自批准退休之日起一月内结清相关手续,并将“退休人员手续清理单”交人事处后,带一寸免冠近照办理《退休证》。

凡三个月内未结清手续者,从第四个月起扣发退休费,待手续结清后全额发放退休费。

4.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到人事处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手续。

5.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退休时,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

6.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关系转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关系转离退休职工党委。

广工大财字〔2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工大财字〔2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表(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凡不符合乘坐飞机标准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的,或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应事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申请报告(盖上公章、负责人签字),报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处凭校办的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横向科研费及各单位创收资金分成后的费用开支,可适当放宽,不需校办审批。

(三)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高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第九条出差住宿标准:副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科级以下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

科级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陕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2008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发展迅速,势头良好,整体实力和办学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促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基础,加强党的建设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规范管理是民办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这一实践经验要长期坚持、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

2.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是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维护校园稳定和谐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一些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关系不很协调,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一些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务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监管不到位等等。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一、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引入保险经纪人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中明确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其不同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客户利于的代表。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经济补偿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除了在降低保费成本、遴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索赔操作等方面帮助客户节约人力、物力,提高操作效率,还可以充分发挥经纪人在产品设计、机制建设、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下面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以及保险经纪人在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阐述:(一)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服务对比由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的身份、地位以及性质截然不同,必然导致了采用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巨大差别,以下表格对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的优劣势进行了比较:(二)保险经纪人在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中的作用1、设计专属保险产品,遴选保险服务供应商提供承保服务保险经纪人可在调研山东省校园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设计满足校园风险转嫁需求的产品,把与学生利益关系密切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实习安全等风险作为设计重点,建立校园安全风险共担机制,实现校园安全风险全覆盖的目的。

保险经纪人熟悉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招标实施方案,遴选出规模大、服务好、理赔快的保险公司为学校提供保障。

避免出现由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常常出现惜赔、拖赔及无理拒赔等问题。

2、协助项目推动实施,确保全省学校全覆盖山东省校园责任保险项目是政府倡导推动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是具有公益性特点的保险项目。

经纪公司可配合政府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项目,协助组织召开项目推动培训会,将项目的政策性宣贯到位,确保校方责任险实现全省学校、学生全覆盖,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以责任险为兜底保障的民生工程。

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和完善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对每一位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能力、岗位工作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教职工聘任、奖励、培训、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提供依据,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13]27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教人[2012]31号)以及《山西大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同大党字[2011]11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要符合学校的发展情况和办学定位,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的激励、鞭策和导向作用,同时坚持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逐步建立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学校改革发展的凝聚力,为学校逐步建立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和影响力,在全校形成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从而切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知名度。

二、考核原则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把师德考核放在首位,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理念和责任意识,对违反师德规定、违法违纪及出现其他重大工作失误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体现工作质量,突出业绩贡献。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权责下移的原则。

分层考核,各负其责,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其在考核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坚持按照岗位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原则。

在坚持分级、分类考核的同时,兼顾各学院的学科专业特点,兼顾各类管理、工勤岗位的工作特点,对全校教职工的不同岗位工作给予合理评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7年本科教学评估有关材料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3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7年本科教学评估有关材料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3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7年本科教学评估有关材料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7年本科教学评估有关材料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3号)有关高等学校:我司将于今年第一季度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2007年参加评估学校的结论建议,经研究,决定请各有关高等学校报送评估有关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一、材料内容:1、参评学校的《自评报告》(一式五份)2、参评学校的《校长汇报报告》(一式五份)3、参评学校的《整改报告》(一式五份)二、寄送时间:2008年2月28日前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邮政编码:100816三、联系人:马杰马静联系电话:************************************为保证审议评估结论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请各有关高等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有关规定,在召开专家委员会审议会前,禁止访问专家委员会成员,如不按照规定执行,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2007年参评学校名单高等教育司二OO八年一月四日附件:2007年接受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学校按评估时间排序)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天津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右江民族医学院唐山师范学院中国农业大学暨南大学淮海工学院川北医学院内蒙古医学院北京理工大学西安美术学院杭州师范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辽宁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沈阳体育学院聊城大学新疆艺术学院哈尔滨学院南通大学盐城师范学院南京农业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南京晓庄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江西中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淮阴师范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山西中医学院广州医学院重庆文理学院安徽财经大学鲁东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曲靖师范学院西藏大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广东工业大学苏州大学陕西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洛阳师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新疆财经大学喀什师范学院长江大学四川理工学院安庆师范学院齐齐哈尔医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湖南工程学院电子科技大学莱阳农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清华大学广东商学院天津农学院玉溪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长春工程学院海南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承德医学院江苏警官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宜春学院北京语言大学辽宁科技大学安徽师范大学贵阳中医学院山东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昆明医学院咸宁学院浙江林学院塔里木大学赣南师范学院北京大学南方医科大学信阳师范学院沈阳医学院河南大学中央戏剧学院西华大学湖北师范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长江师范学院复旦大学遵义师范学院西安工业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中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甘肃中医学院西南交通大学河北工程大学中国药科大学青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青岛理工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西南大学沈阳大学淮阴工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南京理工大学鲁迅美术学院集美大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北民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沈阳理工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北京舞蹈学院湖北经济学院玉林师范学院苏州科技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河北体育学院广东药学院云南中医学院深圳大学成都理工大学长春税务学院西安工程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宁夏大学南阳师范学院中央美术学院河北大学外交学院伊犁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同济大学浙江科技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延安大学陕西理工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三江学院重庆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赣南医学院潍坊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盐城工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北京物资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建筑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安徽大学湖北中医学院湛江师范学院北京电影学院长春中医药大学福州大学星海音乐学院内江师范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攀枝花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吉林化工学院南开大学安阳师范学院遵义医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北京体育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咸阳师范学院——结束——。

大教工字(2008)3号

大教工字(2008)3号

大教工字(2008)3号大教工字(2008)3号关于表彰全区先进教育工会组织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决定2007年,全区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认真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精神,在教育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教育教学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和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工作,为创建和谐校园、和谐教职工队伍,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优异的工作业绩赢得了教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为全区教育工会组织和全体工会干部树立了榜样。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区教育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推动工会工作的深入发展,地区教育工会决定授予加区第七小学工会等35个单位全区先进教育工会组织荣誉称号,授予吴秀荣等38名同志优秀工会干部荣誉称号,授予牟振华等37名同志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授予许忠君等19名同志重视工会工作领导干部荣誉称号。

希望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学先进、赶先进,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也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继续发扬成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区教育工会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表彰奖励名单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工会2008年4月1日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工会表彰名单先进工会集体呼玛县第一小学工会呼玛县第二小学工会呼玛县高中工会漠河县教育工会漠河县第三小学工会塔河县教育工会塔河县第二小学工会塔河县花园学校工会加格达奇区第四中学工会加格达奇区第五中学工会加格达奇区第七小学工会新林区宏图小学工会新林区碧洲小学工会新林区一中工会松岭区古源小学工会松岭区壮志中学工会呼中区第一小学工会呼中区第一中学工会阿木尔第二小学工会阿木尔林业局中学工会十八站林业局第一小学工会十八站林业局阳光中学工会韩家园林业局教育工会图强林业局图强中学工会图强林业局教育工会农工商联合公司子弟校小学工会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机关工会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医学技术系工会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第二工会小组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工会大兴安岭实验中学高二年级工会小组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工会大兴安岭林业育才中学工会大兴安岭林业育才小学工会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机关工会优秀工会干部邹冬玲呼玛县第三小学工会主席陈义呼玛县高中工会主席董凤丽呼玛县呼玛一中工会主席张金慧漠河县教育局职成教股股长高广远漠河县教育工会主席盛志华塔河县教育局工会主席张爱萍塔河县第二小学工会主席高国杰塔河县花园学校工会主席刘金有加格达奇区六小工会主席于逢泉加格达奇区教师进修学校工会主席赵玉丽加格达奇区第二中学工会主席王海龙加格达奇区第四中学工会主席孟宪丽新林区第二中学工会副主席刘晓石新林区塔尔根小学工会主席赵津瑜新林区大乌苏小学工会主席李晓华松岭区一中工会主席文丽娟松岭区第二小学工会主席王颖呼中区教育局工会主席于庆芝呼中区教育局女工委员乔金凤阿木尔林业局长樱学校教师张岩峰阿木尔林业局中学工会主席潘伟十八站林业局第一小学工会主席武靖宇十八站林业局阳光中学工会主席刘春晶韩家园林业局育真学校工会主席王颖韩家园林业局励志学校工会主席吴秀荣图强林业局教育工会主席刘士华图强林业局图强中学工会主席贾桂杰农工商联合公司子弟校女工委员张建家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工会科长杨光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电子工程系工会负责人张树岐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工会主席吴春华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工会主席谢晓东大兴安岭实验中学工会小组长陆旭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工会主席吕一平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中学工会主席高薇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小学教师刘开平大兴安岭地区招生办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会主席任丽娟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艺体科科员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王凤霞呼玛县第一幼儿园厨师孙兆玲呼玛县一中教师陈利呼玛县一小法制办主任袁伟漠河县第一小学工会主席李韶英漠河县第二小学副书记陈大为塔河县第一小学工会主席李雅军塔河县第三中学工会主席王春宇塔河县教育局档案员龙国君加格达奇区教育局秘书姜雪飞加格达奇区教育局党办秘书陈文胜加格达奇区教科所教研员慕兰新林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梅淑芬新林区劳动技术教育学校教师王艳春新林区第二幼儿园工会主席耿庆兰松岭区壮志小学校长孟祥英松岭区大扬气小学校长郑玉才呼中区三中工会主席任力呼中区第二中学工会主席贺俊臣阿木尔林业局第二小学教师霍倩倩阿木尔林业局第二小学教师张坡怀十八站林业局第二小学工会主席杨淑梅十八站林业局第三小学工会小组长赵远辉韩家园林业局励志学校文体委员许静韩家园林业局育真学校教师赵丽霞图强林业局第一小学副书记杜军海图强林业局图强中学校长蔡凤珍农工商联合公司子弟校教师艺薇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成教部工会负责人高晓红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师冯喜立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办公室副主任曹晓东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团委书记牟振华大兴安岭实验中学教师温鹏宇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兰华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中学教师范喜军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小学教师徐金婷大兴安岭地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干事程锐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信息科科员重视工会工作领导干部吴绪忠呼玛县教育局局长岳远革漠河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许忠军塔河县教育局局长刘海峰加格达奇区教育局局长王巍巍新林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扈雅芳松岭区第二中学支部书记陈国付呼中区第二小学书记校长浦甲春阿木尔林业局中学校长李洪斌十八站教育局党委书记于兆杰韩家园林业局教育科主任王立昆图强教育科科长高莉农工商联合公司教育科科长朱晶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易海深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党委书记朱长山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王建国大兴安岭实验中学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张喜臣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副校长孟祥迁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中学副校长单洪涛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小学副校长。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2008年中小学寒假将至,为了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的假期,根据大连市《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8年中小学寒假,小学、初中学生自1月18日始至2月29日止,3月1日、3月2日双休日,3月3日开学;小学、初中教师自1月25日始至2月24日止,2月25日上班;高中学生自1月26日始至2月29日止,3月1日开学;高中教师自1月30日始至2月24日止,2月25日上班。

学校行政和后勤人员在切实做好期末工作和开学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放假时间应不少于20天。

寒假期间,中小学召集日全市统一规定为1月31日、2月15日、2月28日。

各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总结本学期各项工作和制订新学期的工作计划。

各学校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转变教育观念,勇于参加教改实践,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的新局面。

二、各小学、初中要利用好期末考试后、放假前的时间,集中进行地方课程中规定的专题教育,严禁提前讲授新学期课程。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教基〔2007〕19号)精神,从本校安全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的需要,将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有效结合起来,开展好假期安全教育工作。

在寒假之前要集中进行一次预防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烟花爆竹燃放、过冰溺水、防火、防中毒、防暴力、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放假之前,各学校要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尤其要对校舍、教学设施安全、防火安全、饮用水、食品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辅导员界定

辅导员界定

附件3关于界定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范围的说明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工作,现将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界定范围做说明如下: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含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研究生等。

班主任是指从专业课教师中选聘的带班教师。

部分高校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择优选聘的"2+2"、"2+3"等类型的辅导员,在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列入专职辅导员统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列入兼职辅导员统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6年7月23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规定》)。

2006年7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教思政厅〔2006〕2号,以下简称《计划》)。

为全面了解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定》、《计划》精神情况,了解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构成状况,以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我部决定于2008年10-11月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10-11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长教发〔2008〕3号 签发人:朱彤顺

长教发〔2008〕3号 签发人:朱彤顺

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的实施方案为了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市教育局决定在各地各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具体安排如下:一、关于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校园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市直教育机构的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察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组长:王树彬副组长:李敏、周国韬、梁国超、马军、朱彤顺成员:机关各处(室)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十五个包保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情况综合、协调指导和工作督导,并协调公安、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包保工作组的职责是,在校园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包保单位和学校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关于包保责任分工第一组:办公室。

组长:韩丽娟。

负责朝阳区、二中、十一中、十七中、机关服务中心。

第二组:发展规划处。

组长:刘彤。

负责农安县、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一中、十九中、特殊教育学校、房产处、设计院、基建公司、教育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组:基础教育处。

组长:崔国涛。

负责汽开区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

第四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组长:孙明学。

负责:一中专、物业学校、农业学校、长春职业技术学校、一汽高专、机械工业学校、永春职业和市直管的民办职业学校。

第五组:人事处。

组长:张钊。

负责九台市、市实验中学、二实验中学、一三六中学、一三七中学。

第六组: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组长:张希昌。

负责市直管的民办高考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

第七组:体卫处。

组长:黄蓓。

负责绿园区、实验幼儿园、二实验小学、一实小东校。

第八组:财务审计处。

组长:张勇。

负责德惠市、八中、校产办、招生办、自考办、基金会、电教馆、教研室、教材办、教科所、职教中心。

第九组:纪检委。

组长:薛嘉春。

负责榆树市、六中、二十九中、十六中、晨光学校。

第十组:党办。

组长:吴翠云。

负责高新区、九中、十中、艺术实验中学。

安阳工学院教务处(通

安阳工学院教务处(通

安阳工学院教务处(通知)安工教务﹝2008﹞3号签发人:王庆飞安阳工学院关于规范编写教案的通知各院、系、部、中心:为规范我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现决定:从本学期开始,所有授课教师的教案一律参照教务处制定的基本格式和要求编写(鼓励教师在此基础上编写有个性的教案),课程结束后,加装规定格式的封面后装订成本。

教案封面、教案首页、教案基本格式、关于规范编写教案的说明见附件,相应电子文档已从校园网办公系统发给各位教师。

教案的书写质量及规范程度将作为本学期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1:教案封面附件2:教案首页附件3:教案基本格式附件4:关于规范编写教案的说明教务处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教案封面(打印时去掉本行文字)教案200 ~200 学年第学期院( 系、部)教研室主讲教师课程名称专业班级安阳工学院教务处制注:课程类别填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或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或实验(上机)课或集中实践环节。

附件4:关于规范编写教案的说明关于规范编写教案的说明一、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授课前针对授课对象为授课过程编写的教学活动组织方案。

它不是讲稿,也不是讲授要点的简单罗列,更是不是纸质教材或电子教材的拷贝,它是教师教学思想、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方法的重要体现,是教师教学经验的结晶,这正是为什么同样的教学内容由不同的教师来讲授会出现不同教学效果的原因之所在。

二、教案的基本要素1.授课时间:每次授课的具体时间及学时数;2.授课方式:由于同一门课程在不同的教学内容上教学要求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条件,因此编写教案时要注明;3.授课题目:本次授课的教学章、节、题目或主题;4.教学目的与要求:本次授课要达到的目标或预期效果,可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5.教学重点及难点:本次授课内容的重要知识点以及学生在理解掌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6.教学基本内容:通过对教学大纲、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研析,确定本次授课内容的知识点纲要,以及预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施步骤等;7.思考题、作业、参考文献:为达到本次授课目标需要学生课外做的思考题、作业题以及可以参阅的文献资料;8.课后小结:总结自己在本次授课过程中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的把握、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应用、教学环节和师生互动的设计、课堂气氛和效果等方面的体会,为以后的教学积累经验和素材。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构建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构建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构建*马海群/吕红2012-9-21 17:17:56 来源:《情报资料工作》2012年03期【英文标题】A Study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Opening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作者简介】马海群,男,1964年生,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哈尔滨150080;吕红,男,1987年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哈尔滨150080【内容提要】文章在分析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基础上,论述了构建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初步构建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框架。

最后,针对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相关建议。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for three stages of the formation of open university information institution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open information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builds its framework for the first time. Finally, in view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open university information in China,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o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on open university information.【关键词】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制度体系open university information/institution construction/institutional system1、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并明确指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实施细则》(海大人字〔2008〕3号)

《中国海洋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实施细则》(海大人字〔2008〕3号)

海大人字〔2008〕3号中国海洋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实施细则(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大人字〔2007〕117号)规定,为做好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岗位总量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0%以下。

(二)岗位等级1. 学校设岗的非教师专业技术系列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卫生技术、会计(审计)、幼儿教育等七个系列。

2.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结合学校实际,工程技术系列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三级;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卫生技术系列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四级;实验技术、会计(审计)系列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五级;幼儿教育系列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八级。

以上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均不设置十三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系列岗位名称、等级及与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一。

(三)岗位结构与比例1. 岗位结构高级岗位占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7%左右(其中正高级岗位占7%左右,副高级岗位占20%左右),中级岗位占60%左右,初级岗位占13%左右。

2.岗位等级比例非教师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数量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下达;五级、六级、七级岗位职数比例为1∶4∶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职数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职数比例为5∶5。

二、岗位基本职责(一)高级岗位主持本领域科研工作和指导本专业建设;根据本领域最新发展,解决本领域涉及的重大、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工作(工程、改革或调研等);负责制订本专业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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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工字(2008)3号
大教工字(2008)3号
关于表彰全区先进教育工会组织
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决定
2007年,全区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认真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精神,在教育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教育教学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和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工作,为创建和谐校园、和谐教职工队伍,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优异的工作业绩赢得了教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为全区教育工会组织和全体工会干部树立了榜样。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区教育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推动工会工作的深入发展,地区教育工会决定授予加区第七
优秀工会干部
邹冬玲呼玛县第三小学工会主席
陈义呼玛县高中工会主席
董凤丽呼玛县呼玛一中工会主席
张金慧漠河县教育局职成教股股长
高广远漠河县教育工会主席
盛志华塔河县教育局工会主席
张爱萍塔河县第二小学工会主席
高国杰塔河县花园学校工会主席
刘金有加格达奇区六小工会主席
于逢泉加格达奇区教师进修学校工会主席赵玉丽加格达奇区第二中学工会主席
王海龙加格达奇区第四中学工会主席
孟宪丽新林区第二中学工会副主席
刘晓石新林区塔尔根小学工会主席
赵津瑜新林区大乌苏小学工会主席
李晓华松岭区一中工会主席
文丽娟松岭区第二小学工会主席
王颖呼中区教育局工会主席
于庆芝呼中区教育局女工委员
乔金凤阿木尔林业局长樱学校教师
张岩峰阿木尔林业局中学工会主席
潘伟十八站林业局第一小学工会主席
武靖宇十八站林业局阳光中学工会主席
刘春晶韩家园林业局育真学校工会主席
王颖韩家园林业局励志学校工会主席
吴秀荣图强林业局教育工会主席
刘士华图强林业局图强中学工会主席
贾桂杰农工商联合公司子弟校女工委员
张建家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工会科长
杨光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电子工程系工会负责人
张树岐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工会主席
吴春华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工会主席
谢晓东大兴安岭实验中学工会小组长
陆旭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工会主席
吕一平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中学工会主席
高薇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小学教师
刘开平大兴安岭地区招生办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会主席任丽娟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艺体科科员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王凤霞呼玛县第一幼儿园厨师
孙兆玲呼玛县一中教师
陈利呼玛县一小法制办主任
袁伟漠河县第一小学工会主席
李韶英漠河县第二小学副书记
陈大为塔河县第一小学工会主席
李雅军塔河县第三中学工会主席
王春宇塔河县教育局档案员
龙国君加格达奇区教育局秘书
姜雪飞加格达奇区教育局党办秘书陈文胜加格达奇区教科所教研员
慕兰新林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梅淑芬新林区劳动技术教育学校教师王艳春新林区第二幼儿园工会主席耿庆兰松岭区壮志小学校长
孟祥英松岭区大扬气小学校长
郑玉才呼中区三中工会主席
任力呼中区第二中学工会主席
贺俊臣阿木尔林业局第二小学教师
霍倩倩阿木尔林业局第二小学教师
张坡怀十八站林业局第二小学工会主席
杨淑梅十八站林业局第三小学工会小组长
赵远辉韩家园林业局励志学校文体委员
许静韩家园林业局育真学校教师
赵丽霞图强林业局第一小学副书记
杜军海图强林业局图强中学校长
蔡凤珍农工商联合公司子弟校教师
艺薇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成教部工会负责人
高晓红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师
冯喜立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办公室副主任
曹晓东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团委书记
牟振华大兴安岭实验中学教师
温鹏宇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工会委员会委员
和兰华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中学教师
范喜军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小学教师
徐金婷大兴安岭地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干事程锐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信息科科员
重视工会工作领导干部
吴绪忠呼玛县教育局局长
岳远革漠河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许忠军塔河县教育局局长
刘海峰加格达奇区教育局局长
王巍巍新林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扈雅芳松岭区第二中学支部书记
陈国付呼中区第二小学书记校长
浦甲春阿木尔林业局中学校长
李洪斌十八站教育局党委书记
于兆杰韩家园林业局教育科主任
王立昆图强教育科科长
高莉农工商联合公司教育科科长
朱晶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易海深大兴安岭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党委书记
朱长山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王建国大兴安岭实验中学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张喜臣大兴安岭高级中学副校长
孟祥迁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中学副校长
单洪涛大兴安岭林管局育才小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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