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恋观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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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恋观教育

使青年官兵逐步培养树立起正确的崇高的婚恋观,认识到不正确婚恋的危害后果,走出婚恋误区,明确军人婚恋与事业的关系,增强他们的婚姻家庭责任感,在服从部队需要的前提下,用正确的婚恋观处理婚恋问题,服务于部队建设。

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青年人到了一定的年龄,都将面临恋爱、婚姻与家庭的问题,恋爱婚姻和家庭是人类自身发展的重要形式。对每一个人来说,恋爱、婚姻、家庭都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作为军人,婚恋有什么特点和要求,我们应该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婚恋观。为了使大家在思想上、在理论上有所准备,使你在谈婚论嫁之时,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走好这段美丽的人生之旅,今天就和大家共同探讨这一话题,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军人婚恋观的基本内涵

1.什么是婚恋观

所谓婚恋观就是指人对婚姻、爱情等所持的各种观点和态度。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心中形成的对对方的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的感情。具体说,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爱情以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为基础;二是爱情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内容;三是在爱情中男女双方平等;四是爱情是排他的、热烈的、持久的。

2.革命军人的婚恋观

革命军人的婚恋观,是无产阶级婚恋观在人民军队中的具体表现。它要求军人在恋爱婚姻中,以纯洁的婚恋目的为基础,以志同道合为条件,以事业重于爱情为准则。忠贞专一是爱情生活的重要道德准则。所谓忠贞,就是始终如一;所谓专一,就是只能把爱情奉献给一个人,这是由爱情的排他性的特点所决定的。邓颖超同志说过:“男女的爱情,应该讲究忠实坚贞。爱情不是占有,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只有专一的爱情,才能巩固婚姻,获得幸福和愉快的生活。”

二、军人婚恋的几个特点

军人由于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其婚恋生活既有普通婚恋生活的共同特征,又有因服从军事职业要求而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决定和影响着军人的婚恋取向,即军人在婚恋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其特点是:

1.军人选择恋爱对象的时间和范围有限,具有时限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军人职业的特殊要求,使得军人的婚恋也有着区别于一般青年人婚恋,突出的表现在军人选择恋爱对象的时间和范围有限。解放军总政治部依据《婚姻法》结合部队实际,专门制定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其中就专门对我们军人作了明确的特殊规定。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役期内不得结婚等。这些规定是加强部队建设和密切军民关系的需要,也是对我们战士高度负责,每一名同志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对于结婚年龄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港澳地区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必须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才能准许结婚。

2.婚恋双方长期处于两地状态,具有分居性特点。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结婚后分居两地的现象非常普遍,聚少离多,故未能很好地承担起家庭责任,常引起配偶及其家人的不满。空间上的距离,不同程度地会产生感情上的“隔阂”。特别是在遇到一些具体困难时,因为身居两地而使他们无法及时共同面对,埋怨、猜疑日渐增多,共同语言变少,容易产生家庭矛盾,甚至引起家庭破裂。

3.婚恋生活受到军队严格纪律法规的约束,具有纪律性特点。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我军严格纪律的首要内容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这种要求也必然反映到军人婚恋生活之中。军队严格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对军队婚恋生活的约束,表现在许多方面,如:组织上要对军人的结婚对象进行调查了解,要求军人必须严肃对待婚恋问题,不能因婚恋问题影响工作和训练,不能以姻恋方面的困难为由推进工作安排和调遣,即便在探

亲和配偶短暂的相聚期间都必须随时准备归队等。

4.在婚恋家庭中女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执行任务的需要,长期面对繁琐的工作,身心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在婚恋的时间和精力上投入相对较少,对陪伴爱人、照顾老人和关心孩子等家庭琐事力不从心,因此,在婚恋中女方要承担着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工作等等,女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很重,这是摆在军人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需要婚恋双方的理解和支持。

5.军人的婚恋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特别保护,具有高尚性的特点。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要求,他们的婚恋比普通的婚恋更多地要求牺牲和奉献精神。军人和他们的配偶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作出的种种牺牲与奉献,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扬和尊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针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国家专门通过立法手段对军人婚姻加以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污辱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运用刑事制裁方法保护军婚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法律保障。

三、导致错误婚恋观的主要原因

1.恋爱动机不纯

部分青年官兵婚恋择偶标准上存在着功利主义倾向,主要表现在过分地强调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过分强调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的婚恋是不牢固的。而现实中,一些人是可以从对方为自己带来某些方面的满足,或者出于虚荣的心理来确定婚恋行为的。有的刻意追求“门当户对”、强强联合;有的执著追求“门不当户不对”,即:男的希望攀附高干之女,女的希望嫁入豪门,把婚姻作为弥补自身条件不足的筹码,希望借助婚姻来改变自己人生的命运,婚恋则成了他们追名逐利的工具。

2.缺乏了解和担当

一曲《绿军装的梦》曾激起不少青春少女的军人情、军嫂梦。然而因条件所限,她们对部队和军人的了解并不多。加之当前女青年的学历、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

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愿抛弃自己的工作和现有的事业。婚后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的日子和一人独掌家庭的重担,令一些想当军嫂的女孩望而却步,也给一些军人夫妇的心理、生理和家庭生活等带来诸多困扰,有的甚至经不起灯红酒绿的诱惑和家庭的负重,使婚姻亮起了“红灯”。

3.婚恋的质量不高

青年官兵正处于事业的爬坡期,长期面对繁琐的工作,身心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在婚恋家庭上花的时间和精力就相对较少,对陪伴爱人、照顾老人和关心孩子等家庭琐事力不从心,导致家庭婚姻的质量不容乐观。同时,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结婚后分居两地的现象非常普遍,聚少离多,故未能很好地承担起家庭责任,常引起配偶及其家人的不满。空间上的距离不同程度地会产生感情上的“隔阂”。特别是在遇到一些具体困难时,因为身居两地而使他们无法及时共同面对,埋怨、猜疑日渐增多,共同语言变少,容易产生家庭矛盾,甚至引起家庭破裂。

四、军人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1.坚持“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

如何确立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仅是军人恋爱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整个婚姻生活中始终面临的问题。“游离于事业之外的爱情,无异于断了线的风筝。”这句格言讲出了事业与爱情的内在联系。坚持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是军人恋爱的基本准则,反映了革命军人崇高的生活理想和个人情感服从革命利益的高尚道德。婚恋生活是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更不是人生的唯一目的。正如列宁所说:爱情是生活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人的生存需要爱情,但并非为了爱情生存。军人活着,不仅需要爱情,更需要理想、信念和事业。在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上,必须始终坚持事业第一、爱情次之。马克思主义婚恋观认为,爱情与事业是辩证统一的,共同的理想和事业是爱情的社会内容。崇高的理想和事业追求才能产生伟大的爱情,爱情因为有了事业的充实才更加巩固和持久。当爱情与事业发生矛盾时,要努力使爱情服从事业,在不妨碍工作、学习的前提下发展爱情,将对一个人的爱服从于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爱,真正实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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