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的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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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分 考 虑 一 般 投 资 者 的认 知 水 平 与
专 业 能 力 .尽 量 做 到 浅 显 易 懂 .尽
可 能 避 免 使 用 难 懂 、冗 长 、技 术 性
的术语
最 后 .放 松 前 段 管 制 的 同 时要 强 化 事 中事 后 监 管 监 管 机 关 的职 责 要 从 前 段 的 行 政 审 批
机 制 .一 方 面 要 求 对 于 不 遵 守 执 业 规 范 要 求 、 违 反 业 务 准 则 的 执 业 行 为 .必 须 严 肃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另 一 方 面 则 要 建 立 有 效 的声 誉 机 制 .
第 一 .注 册 制 改 革 有 利 于 包括 新 兴 产 业 在
可 以实 现 政 府 监管 与社 会 监 管 、市 场 自律 监 管 职 能 的 调整 与 再 分 工 。重 塑政 府 与 市 场 边 界 。让 市 场 发 挥 更 基 础 性 的 资源 配 置 功 能 。
注 册 制 改 革 的 总 的 目标 是 ,建 立 市 场 主导 、责 任 到 位 、披 露 为本 、预期
构 不 得 以发 行证 券 价 格 或 其 他 条 件 非公 平 ,或 发 行 者 提 出 的公 司前 景不 尽 合
理 等 理 由而 拒绝 注册
我 国股 票 发 行 审 核 经历 过 “ 额度管理” 、 “ 指 标 管理 ” .直 至 目前 的 核 准
制 。监 管 部 门不仅 负责 股 票 发 行 的 审 核把 关 ,而 且 对新 股 发 行 “ 管 价格 、调
关 和 证 券 交 易所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投 资 收 益 作 出 了实 质 性 判 断 .也 不 是 对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文 件 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的保 证 。 再 次 。注 册 审核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齐备 性 、一
度 ,让 失 信欺 诈 者 付 出沉 重 的经 济 代 价 ;此 外 , 可 以考 虑 引 入 责 令 回购 股 份 、责 令 先 行 赔 付 等 新 的监 管 手 段 和措 施 .让 投 资 者 更 为 有 效 地 获
者 尤 其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的合 法 利 益 。 因此 .注 册
制 改 革 对 现 行 的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监 管 体 制 的优 化 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首 先 .落 实发 行 人 的 基 础 诚 信 责 任 发 行
人 是 信 息 披 露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必 须 确 保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对 于 信 息 披 露

注 册 制 的 含 义
在世 界 范 围 内 ,股 票 发 行 的行 政 审查 机 制 分 为 注册 制 和 核 准 制 与 进行 实 质判 断 的 核 准制 相 比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是指 股 票 发 行 申请 人依 法 将 与 股 票 发行 有 关 的一 切 信 息 和 资料 公 开 ,制 成 法律 文 件 .送 交 主 管 机构 审 查 ,主 管 机构 只负 责 审 查 发行 申请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料 是 否 履 行 了信 息披 露 义 务 的 一
转 向 事 中事 后 的 监 管 执 法 上 来 .集 中精 力 查 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手 段 惩 治 市 场 欺 诈 .责 成 失 信 违 法 主体 回 吐经 济 利 益 , 维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其 次 . 落 实 中介 机 构 的 专 业 把 关 责 任 要
人 创 新 和 创 业 的 热 情 ,大 量 中 小 企 业 、 民 营 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业 将 获 得 公 平 竞 争 的 机 会 。全 民 创 业 、创 新 的 热 情 会 被 激 活 .有 助 于 中 国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的更 好 实 现 第二 .注 册 制 改 革 有 利 于 市 场 主 体 的 培 育 和 发 展 。注 册 制 下 ,投 资 者 通 过 发 行 人 充 分 的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并 充 分 披 露 信 息 的 企 业 都 有 权 利 申请 上 市 。这 使 得 互 联 网 、生 物 医 药 等 有 发 展 潜 力 ,但 规 模 和盈 利 能 力 还 不 具 有 明显 优
势 的 公 司 .有 机 会 通 过 市 场 化 的 筛 选 机 制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并 由此 成 为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的 引 擎 . 推 动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由此 .注 册 制 将 激 活 中 国
以考 虑 研 究 建 立 专 门适 应 注 册 制 改 革 要 求 的 先 行 赔 付 、质保 金 和 黑 名 单 等 自律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 建 立 强 有 力 的 事 中事 后 监 管 体 制 。
监 管 机 关 要 按 照 注 册 制 改 革 的理 念 与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全 面 调 整 并 完 善 注 册 制 条 件 下 的 监 督 管
在 合 理 界 定 和 划 分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活 动 的 保 荐 机
构 、承 销 机 构 、会 计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职 责 范 围 和 责 任 边 界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严 格 的法 律 责 任 督 促 中介 机 构 审 慎 、勤 勉 地 履
行 好 法 定 职责 。 出于 “ 利 益 诱 致 ” 方 面 的原 因 ,
Z I Z H E N G Q U N Y I 资 政 团 2 0 群 3 5 . 议 0 结 5 墨
在外 部威 慑 与社 会再 监 管机 制缺 失 的情 况下 . 中介 机 构 极 易 被 上 市 公 司 “ 俘获” . 由此 需 要 政
对发行人 “ 背书” 注 册 生 效 .并 不 表 明监 管 机
应 当 无 条 件 地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或 者 协 助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应 当 同样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对 于 欺 诈 发 行 行 为 .要 大 幅 提 升行 政 罚 款 和 刑 事 罚 金 数 额 幅
在 市 场 参 与 各 方 主体 形 成 责 任 配 置 合 理 、责 任
分 配 到 位 的 共 管 共 担 的综 合 性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机 制 .从 而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深 远 而 积 极 的 影
响。
府 监 管 以及 社 会 自身 的 相 互 监 管 进 行 制 约 。 而 塑 造 与 建 立 强 大 、可 依 靠 、可 信 赖 的 社 会 监 管
得 经济 补 偿 或 者赔 偿
致 性 和 可理 解 性 齐 备 性 主 要 是 指 注 册 文 件 披
露 内 容 的项 目 、范 围 和 程 度 等 是 否 符 合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的要 求 .是 否 达 到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所 要 求 的 充 分 和 必 要 水 平 一 致 性 主 要 是 指 披 露 内 容 所 反
映 的 企 业 自身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是 否 合
理 、财 务 数 据 之 间 的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符 合 逻 辑 、财 务 与 非 财 务 数 据 之 间 是 否 能 够 得 到 印证 等 可 理 解 性 主 要 是 指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语 言 表述 。 要 立足 于 投 资 者 阅读 和使 用 的需 要 .
种 制 度 。注 册 制 最重 要 的特 征 是 :股 票 发行 审 核 机 构 只对 注册 文 件 进 行 形式
审查 ,不 进 行 实 质判 断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的 目的是 向投 资 者提 供 据 以判 断 证券
实 质 要 件 的 形 式 资料 ,以便 作 出投 资决 定 。如 果 公 开 方式 适 当 。证 券 管 理机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企 业 能 不 能 发 行 、何 时 发 行 、
同时 .需 要 强 化 后 续 动 态 监 管 .保 护 各 类 投 资
以 什 么 方 式 和 价 格 发 行 .都 应 由企 业 和 市 场 自 主 决定 。 注册 制 下 ,监 管 机 构 不 会 对 发 行 价 格 、 发 行 节 奏 进 行 管 控 当 然 .这 一 目标 的 实 现 , 要 秉 承循 序 渐 进 、稳 步推 进 的 原 则 。 其 次 . 坚持 以信 息披 露 为 中心 的 理 念 。 注
内容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的 .
册 审 核 的 目 的在 于督 促 企 业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充 分 和 必 要 的 投 资决 策 信 息 .注 册 审 核 机 关 不 对 企 业 的 资 产 质 量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实 质 判 断 .也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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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团 2 0 1 政 5 . 0 群 结 5 议 Z 亿 H E N G Q U N Y I
明 确 、监 管 有 力 的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制 度 。据 此 , 注册 制 的核 心要 素 在 于 :
节 奏 、控 规 模 ” 。一 方 面 ,使 得 市 场 主体 认 为 是 政 府 对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和股 票 投 资价值 进行 了 “ 背书” .不 利 于 培 育 市 场 主 体 的风 险 判 断 与 市 场 选 择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也 不 利 于 形 成 有 效 的 市 场 约 束 机 制 ,削 弱 了市 场 价 格 发 现 、 风 险 释 放 等 功 能作 用 。最 终 不 利 于 规 范市 场 主 体 的 行 为 和市 场 稳 定运 行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作 用 不 能 得 到 真 正 的体 现 。 因 此 。推 进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革 .
_ 三 三 _ _ 董 J 垦
注册 制 的变 化 和影 响
◎ 何 杰
2 0 l 出 3 要 年《 推 进 中 股 共 票 中 发 央 行 关 注 于 册 全 制 面 改 深 革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明 确 提 自此 ,注 册 制 改革 进 入 快 车 道 。
首 先 . 确 立 市场 主 导 的 基 本 原 则 股 权 融
注 册 制 改 革 要 求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体 制 进 行 重 大 变 革
如 前 所 述 .注 册 制 改 革 在 放 松 前 端 管 制 的
资 是 企 业 的 天 然 经 济 权 利 只要 不 违 背 国家 利
内 的 各 类 企 业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获 得 发 展 所 需 资 金 ,推 动 中 国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注 册 制 下 .凡 是
对 于 不 负 责任 的 中介 机 构 要 坚决 剔 除 出市 场 。
再 次 ,注 册 审核 机 构 的 责任 要 求 。 一 方 面 . 根 据 注 册 制 改 革 的核 心 理 念 .交 易 所 可 以根 据 自身 市 场 要 求 制 定 上 市 标 准 .与 发 行 人 确 立 具 体 上 市 条 件 .负 责 制 定 非 法 定 的 规 则 .包 括 上 市 和 退 市 标 准 。 以及 有 关 业 务 操 守 、 道 德 和 管 制 守 则 :另 一 方 面 。交 易 所 作 为 注 册 审 核 机 构 , 也 要 对 注 册 审 核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交 易 所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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