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检警一体化”的思考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接受 理 的犯 罪案 件 的现 场”笔 者从检 从警若干 年 , 是没遇 到过 部 门执行 传唤 60余人 次; 与 搜查 8 余 人 次; 行强 制措施 , 硬 0 参 0 执 由此 可见 ,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 检察 官和 司法警 察虽 然各 自履 察 长交办 的其 它任 务 2 余 人 次 。 0 行不 同的职责 ,但 作 为 同一 整体 却 不能把 二者 截然 分开 。近 年 来, 我们 在实 际工 作 中探 索 “ 检警 一体化 ” 的理论 并尝 试运 用 , 取 检警 关系 中的地位 , 能越 俎代 疱 , 能擅 权越 位 。 查决策 、 不 不 侦 人 得较 好 的效果 。 三年 来 , 院“ 两 我 检警一 体化 ” 的运 行模式 应该 说 员组织、 案件定性、 质量把关等都应该由检察官负责, 法警在整个
下, 检察 院 的司法 警察与 查办 案件 的检察 官各 司其职 , 又紧 密 减 轻 了检 察 官的工 作压 力 , 案 的程 序 也更 加规 范化 、 但 办 合法化 。 配合 , 同实 现侦 查计划 , 成侦 查任务 的办案 模式 。 共 完
对“检警一体化”侦控模式的质疑——兼论构建“检警协作”侦控模式

、
对“ 检警一体化”理论的质疑
( “ 一)检警一体化 ” 违反 了我 国宪法规定 , 有悖检察权 的
本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大陆法系圆家实行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 同 。 国实 我
根据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以及 三大诉讼法 的规定 , 检察
作者简介 : 黄继坤 (93 ) 男, 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 士研 究生、 1 一 , 清华 7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 师。 司马俊 莲(94 ) 16一 ,
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 , 侦查 机关 的所 有诉 讼行 使
人 民. 民通过选举 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人
常务委员 会行使权 力。立法权是其他各种权 力之母 , 依法产 生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以及军事机关 , 分别行使国
家行政权 、 审判权 、 检察权 和军事权 。在 这种 国家权力 结构 下, 根据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 监督 机关 。” 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 不
一
正当性 。我国检察权虽然具有 司法权 的某 些特征, 但不具备
司法 权最基本 的三个特征 : 终局性 、 中立性 、 被动性 , 以我 所
国检察权也不是 司法权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 力 , 规定 了同家最 根本的政治制 度 . 因此 。我 国检察 “ 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是我们认 识检察权 的宪 。哒
照检警一体的模式重构 我国检警 关系 ,会导致检察 权行政
化, 违反 “ 人民检察 院是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的宪法规定 也许有 人反问 , 检察院不是有职务 犯罪 的侦查权吗?难道这 不 正说 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 的性质吗?然而 , 对职务犯罪的 侦查权也是法律监督权 的体现 。 因为由检察 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均是 围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犯罪行 为 . 而国家工作人员代 表
《2024年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范文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模式。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逮捕和起诉两个环节合并,由同一办案组或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本文旨在探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相关问题,包括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优化策略。
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基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
首先,从司法效率的角度看,捕诉一体模式可以减少案件在不同办案环节的流转,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有利于对案件的全面把握,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和客观性,为被告人提供公平的诉讼保障。
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实行了捕诉一体办案模式。
实践表明,该模式在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办案压力增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模式。
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一)办案压力增大捕诉一体模式下,检察官需要承担逮捕和起诉两个环节的工作,工作压力增大。
特别是在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无法充分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可能导致监督制约机制失效。
由于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检察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或由不同检察官办理时,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司法公正。
五、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策略(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督导等,确保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外部监督与制约加强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最新-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 精品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当前,职务犯罪表现出案情错综复杂、利益交织错节、手段更新隐蔽,危害更加严重等新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更新思想理念,创新查办案件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整合有限的侦查资源,有效快速地突破案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是当前摆在我市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行检察体制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建立以市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在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统一办理,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
结合我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我就全市检察机关如何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全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持续发展,实现全市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的突破,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思考。
一、我市检察机关推行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现状自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制度上、保障上及具体措施上,都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
区检院结合全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区的侦查一体化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是实现案源区域共享,强化办案监督指导,有效排除办案阻力,优化办案力量,快速突破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形成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合力的一项新的有效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上级院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案模式上实现了从各自为战向统一协调管理的大指挥格局的转变。
当前,职务犯罪一方面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检察资源严重匮乏的问题日趋严重,同时旧的办案模式与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人员数量、办案能力与快速查办、有效突破案件的需要不相适应。
对“检警一体化”的新思考

“ 警 一体 化 ” 检 是指 : 检察 机 关 内部 , 在 司法警 察通 过
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 特别是 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 长或主办检察官 的统一指挥下 , 司法警察
都 是侦 查员 ” 的现状 。 践 中 , 实 司法 警察 没 有专 业 的部 门, 而是 分 散 在各 个 业 务 科 室 , 法警 察 承 担 了 大 量 司 的非警 务工 作 , 而检 察 官在 具体 办案 中也 干 了许 多 司 法警 察职 责范 围 的工作 。 随着依 法治 围和检察 机关 规 范化建 设进 程 的逐 步推 进 , 检察 官 与 司法警 察 也从 } 昆 岗混 职 的状 态转 化 为 检 警 分离 、 司其 职 , 一 转 变 各 这
因此 ,如 何 克服 检 警 不 分和 检 警 截然 分 离 带 来 的 弊 端 ,逐 步 建立 起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履 行 职责 、专 长 、 职 能 , 现优 势 互 补 , 调 高效 的 “ 实 协 检警 一 体 化 ” 作新 工 模 式 , 我们 加 强 检察 机关 司 法警 察 队伍建 设 , 对 充分 发挥 司法 警察 在办 案 中 , 别是 在 办理 自侦 案件 中的 特 作 用 ,有 力 推进 新 时 期 检察 工 作 具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t海检 察》 2 0 - 0 9年第 4期
1 9
一
二 、 检 管一 体化 ” 式的 定位 对“ 模
“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 工 作 的配 合 与 协 调 ,其 根 本 目的是 如何 确 保 办 案 安 全, 提高 工作 效率 与办 案质 量 。因此 , 在推 进 “ 警 一 检
评_检警一体化_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反)

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龙宗智Ξ内容提要:“检警一体化”主张不符合各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不利于维系检警之间的合理“张力”,将削弱国家刑事侦查能力,而且不具备实践可行性。
但为适应刑事诉讼的改革发展,需协调检警关系,强化侦查监督。
为此作者提出了调整检警关系的三项原则、两套方案和一系列具体措施。
关键词:协调 监督 检警关系近来,关于我国检警关系调整问题,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注意。
针对实践中检警关系不顺、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的问题,有的学者包括某些刑事法方面的著名学者提出了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主张。
〔1〕我对这一主张所具有的某种积极意义予以肯定,但同时并不赞同其检警关系解决方案。
本文欲作商榷,同时提出我对调整我国检警关系的意见。
一、检警一体在现存刑事司法体系中基本不存在综观现代各国的检警关系,可以发现不同的关系模式。
〔2〕然而,通过对这些多样化的关系类型的观察分析,也可以发现两个可谓不争之事实:第一,警察是大部分侦查活动的实际主导者,警察机关是各国刑事侦查的主要力量。
由警方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本来是一个法律的常识问题。
但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使这个问题复杂化了。
例如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具有大陆法传统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只是侦查辅助机关。
〔3〕然而,这里存在一种法律与实际Ξ〔1〕〔2〕〔3〕《德国刑诉法典》第163条;台湾刑诉法第228至231条。
陈卫东、郝银钟先生提出检察主导型、指导参与型、协助型三种模式,前引〔1〕,陈卫东等文;宋英辉、张建港先生提出警、检分立和警、检结合两种模式,见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如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陈卫东、郝银钟:《实然与应然———关于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随想》,《法学》1999年第6期。
_检警一体化_质疑

/检警一体化0质疑p 杨宗辉 周 虔*一、/检警一体化0制度的理论误区基于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保障人权、合法高效地完成侦查工作任务,在表现形式上似乎能够契合这一需求的检警一体化制度得到了相当一部分学者的支持。
检察对于侦查,各种观点中有的表述为/领导0,有的表述为/引导0,有的表述为/一体化0,但总而言之,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要成为决策者,公安侦查机关要接受其领导和指挥。
但是,检警关系问题不仅涉及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更涉及到在我国政治体制下对司法机关根本性质和任务的定位以及权力的配置问题。
若仅以体制本身作为出发点,单纯地学习外国典型制度,而忽略了司法体制与司法理念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各国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理论体系之间的差异,将导致改革措施与改革目的的脱节甚至背离。
(一)/检警一体化0制度不符合无罪推定的理念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发展要求无罪推定的改革精神与原则,其本身并不等于某一项具体制度或某一个具体的诉讼环节,而是一种现象,更是一种观念,是一国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中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
因此,如果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刑事诉讼控、辩、审三者的三角构造关系来看,侦查理应与起诉处于同一阵营0,/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构造就决定了公诉方应成为追诉主体中的中心点,否则与辩护方的对抗将变得没有力量0,/警察的侦查必须首先服从和服务于公诉0,/检察主导侦查可以带来高效率,对于应该搜集的证据,按照公诉的需要尽可能及时地搜集,对于不应该或价值不大的证据,出于效率的考虑可不予搜集0¹等等,则仍然没有深刻认识无罪推定理念本质的表现。
似乎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一直要以/搜集证据将嫌疑人交付起诉,直至定罪量刑0为目的,只是由于我们现在的审判方式改革了,所以要换一种途径继续加强国家控诉职权的打击力量,以便完成/刑事诉讼任务0。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陈旧的诉讼观念导致了对刑事诉讼目的以及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内涵的片面理解。
评“检警一体化”模式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

关 的有 效 监 督 与制 约 ,实践 中 ,公 安 机关 常 常 对 于 检察 机 关 作 出 的对 立 案 的 指 导意 见 不 予 理会 , 自行 侦查 ,使得 检察 机 关 在 提起公 诉 、庭 审举 证 、质证 及证 据规 则等 方 面达 不到 庭审 要求 , 为避免败诉 ,检察机关只得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退 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 的案件怠于侦查 , 最终 造 成 检 警 双 方互 相 推 诿 ,办 案 效 率低 下 ,大 大 减损 了检 控 的能 力 。 二 、 比较 国外 检 警 关 系模 式 ( 一 )大 陆 法 系国 家检 警 关 系模 式 大 陆法 系 国家普遍 实 行检体化 , 是指检察机关 同时兼具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 ,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 ,形式上的侦查 机关 ;而警察机 我 国当前检警关 系现 状分析 关是实质的侦查机关 ,是为帮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设 的 “ 辅 我 国现 行 的检 警 关 系 在 宪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做 出 了规 定 ,它 助 机 关 ” ,警察 机 关 的任 务 就是 协 助 检 察 机关 侦 查 犯 罪 或 根 据 是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 的刑事诉讼 阶段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 检 察 院 的指 挥 、命令 负责 侦 查 犯 罪 。在 侦 查 程 序 中 ,检 察 机 关 机 关之 间形 成 的一种 互 动关 系 。 我国《 宪法 》 第1 2 9 条 规定 : “ 中 是 主 导 和 中心 ,不仅 有 权 自行 侦 查 ,而 且 可 以命 令 、指 挥 警 察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 】 ;第 1 3 5条 机 关 侦 查 犯 罪 。 当然 ,在 实 践 中,检 察 机 关 的 主要 任 务 仍 是 负 规定 : “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 责提起控诉 ,只有在涉及谋杀和严重的经济 、环境犯罪案件中, 当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 以保 证 准确 有 效 地 执行 法 检 察 官 会从 一 开 始 就 参 与 侦查 ,除 此 之外 ,检 察官 的真 正 作 用 律 ”翻;我国 《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 : “ 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在 于对 警 察 侦查 结 果 进 行 复 审 、提 出 建议 或 在 需 要 更 多 的信 息 察 院和 公 安 机关 进 行 刑 事 诉讼 ,应 当分 工 负责 ,互 相 配合 ,互 来 支持 是否 提 起公 诉时 要求 补 充侦 查 。因此 ,这种 “ 一 体化 ” , 相 制 约 ,以保 证准 确有 效地 执行 法 律 。”p 因此 ,我 国 的检警 关 是体现在职能是 的一体化 ,其在组织关系上 ,警察部 门和检察 系 可 以概 括 为 “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 。这 种 模 式 机构 是相 互独 立 的 。 在特定 的历史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 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 ( 二 )英 美法 系国家检 警关 系模 式 的 变化 发 展 ,诉 讼 压 力 的增 大 , 目前 的检 警 关 系模 式 已越 来 越 英 美法 系 国家 主 要采 用 检 警 分 离 模 式 。 由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不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在 司 法 实践 中暴 露 出 了一 系列 的 问题 。 目 在 法律 演 进 历 史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及 司法 体 制 上 的 差 异 , 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与德 、法 等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同 ,其 在 观 念上 并 前 我 国这种 检警关 系 主要 存在 以下 一些 问题 : ( 一 )检 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 地 位 在 实践 中难 以体 现 不视检察机关为 国家或政府之代表 ,而是视其 为民众的诉讼代 根 据 我 国法 律 ,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性 质 是 监督 机 关 ,因而 其 理 人 阎.而警 察机 关是 作 为政 府代 表 ,因 此 ,在性 质上 ,两 者是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范文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模式。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逮捕和起诉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办案环节,由同一办案组或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
这种办案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证案件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但也带来了一些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优势首先,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逮捕和起诉往往由不同的办案组或检察官负责,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复劳动、时间耗费等问题。
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将两个环节合并,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有助于保证案件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办案人员可能不同,导致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
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由同一办案组或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能够保证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面临的问题然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对检察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要求检察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逮捕和起诉两个环节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检察官可能存在专业素质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和提升。
其次,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可能增加错案风险。
由于逮捕和起诉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如果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出现疏忽或判断失误,可能导致错误的逮捕或错误的起诉。
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四、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优势,解决其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检察官的专业培训。
检察机关应定期组织针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培训活动,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检察官的专业素质进行评估和监督。
关于侦查一体化的几点思考

对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单一的、各自为营的侦查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通过对新形势的研究,高检院提出了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侦查工作机制的弊端,这种进步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作用和效果是明显的。
作为基层院,在市院统一组织指挥下,反贪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但如何处理好上级院和基层院的关系,如何利用好检察官人才,如何让检察官发挥出最大的能力等成为了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中需要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强化上级院组织能力,加强纵向指挥力度“运筹于帷幄之中”是优秀谋略家的素质,同时,也是一个优秀领导组织所应具备的能力,若想“决胜于千里之外”,就必须了解将领,并把将领放到最合理的位置,使之发挥出最大的力量,达到所想要达到的效果。
对于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而言,这一能力是极其重要的。
上级院需要对本院的检察官和各基层院的检察官有一个最为详细的认识,了解每个人的才能,并合理分配组合,将他们放到最适合的地方,让侦查办案达到稳、准、快的效果。
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一个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以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跨地区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以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改变各自为政的封闭式侦查格局,变平面侦查为立体侦查。
上级院应该建立完备的侦查人才库,对侦查人才定期进行培训。
反贪侦查一体化功能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特长侦查人才的作用,市院反贪侦查指挥中心,对基层院从事反贪工作人员资料详细进行录入,掌握每个侦查人员特长,对特长侦查人员进行归类,把有特长侦查人员调整到合理合适的反贪岗位。
贪污腐败案件是社会的毒瘤,贪污犯人人痛恨,但是对于区域性的地方保护而言,基层院若想查办本地的贪污腐败案件难度还是相当大的,这时便迫切需要得到上级院的支持和协助,坚决纠正卡人卡事的做法,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当地干扰阻力大的案件要采取提办、督办、交办、参办和指定异地查办以及跨区域案件的指挥协调手段,帮助下级院突破干扰阻力,保证办案工作有效开展。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检警一体化”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检警一体化”机制研究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负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和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处理职务犯罪侦查等方面,检察机关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协调和合作不畅、走形式主义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逐渐形成了“检警一体化”的机制,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一方面,这种机制的实行可以帮助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劳动和矛盾冲突。
另一方面,检警一体化还可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质量,遏制了一些行业谋利者和官员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制。
举个例子,在2017年,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与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南召县公安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开展侦查,成功打掉一个涉嫌“黑吃黑”、贪污受贿的行业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冻结了犯罪所得资金300余万元。
再举一个例子,在2019年,上饶市检察院与广丰区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打击一起涉及多名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追回被告人非法所得100余万元。
最后一个例子,在2020年,广西北海市检察院参与了北海市公安局打击一起涉嫌公职人员犯罪的联合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1名,其中包括环保局局长等多名职务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检警一体化机制可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质量,有助于打击贪腐行为和维护公众利益。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避免出现主观上的误差和过于形式化的问题。
这也是未来该机制需要面对的挑战之一。
除了需要完善机制外,检警一体化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同,需要对彼此的工作和法律知识进行深入了解和交流,以提高彼此之间的协作效率。
此外,还需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从而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最后,检警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和实行不仅适用于职务犯罪侦查,还可在其他犯罪侦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例如打击诈骗、网络犯罪、走私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信力。
2024年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演讲范文

2024年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演讲范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制统一、促进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一体化,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核心要素,不仅体现了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更体现了检察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那么,如何理解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呢?本文将从检察一体化的内涵、现状及其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检察一体化的内涵与特点检察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统一行动。
这一制度的内涵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统一领导: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具有领导权,下级检察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确保检察权的统一行使。
统一管理:检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下级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装备等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确保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统一行动:在办理案件、执行法律等方面,上下级检察机关要保持高度一致,形成合力,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现状当前,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领导体制不断完善:通过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完善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统一行使。
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通过优化检察队伍结构,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检察一体化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然而,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检察一体化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仍存在独立性不足、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一些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三、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实现方式为了实现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领导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统一行使。
《2024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一套高效、统一、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涵、意义及其运作方式,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途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涵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一种协调、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使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时能够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这种机制可以整合各级司法机关的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减少信息沟通成本,有效应对复杂的职务犯罪活动。
三、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的滥用和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损害。
通过建立一体化机制,能够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提高侦查效率:传统的分散式侦查模式往往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通过一体化机制,可以整合各级司法机关的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
3. 促进信息共享:一体化机制可以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四、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作方式1. 跨区域协作:通过建立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实现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2. 上下级联动:建立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使上级机关能够指导、协调下级机关的侦查工作。
3. 统一指挥:设立专门的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各级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4. 信息化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共享和快速传递。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途径1. 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跨区域协作困难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侦查效率和质量,给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困难。
《2024年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范文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逮捕与起诉环节进行有机整合,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内涵、优势、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进行深入探讨。
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内涵与优势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核心在于将逮捕与起诉环节进行整合,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协调与配合,实现案件的高效处理。
该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整合逮捕与起诉环节,减少案件的流转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2. 确保案件质量:捕诉一体模式要求检察机关在逮捕与起诉环节密切配合,确保案件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3. 强化法律监督:捕诉一体模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尽管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衔接不畅:逮捕与起诉环节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延误。
2. 责任不明确:捕诉一体的模式下,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现象。
3. 监督机制不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以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四、针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改进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策略:1. 优化程序衔接:通过完善内部机制,加强逮捕与起诉环节的衔接,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2. 明确责任划分:在捕诉一体模式下,应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划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3. 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4. 提高检察官素质: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与素质,确保案件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5. 引入信息化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的共享与协同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

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是指在司法领域中,通过整合多个部门和机构的资源及信息,建立起高效协作的工作机制,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
本文将从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定义、作用、实施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定义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指通过整合司法系统内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信息资源,建立起高效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协同办案和高效决策,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作用1. 提高办案效率: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办案,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减少办案环节和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2. 提升办案质量:通过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作,可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案件信息,提高对案情的分析和研判,从而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办案方案,提升办案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均导致的办案不公,确保案件被公正、公平地处理,维护司法公正。
4. 便民利民: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线上办案,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和提交材料,提高司法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三、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实施方式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个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交换,确保办案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性。
2. 设立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配合方式,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无缝对接和协同办理。
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规范,为一体化办案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一体化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1. 部门间信息隔阂:由于各个部门的信息系统不统一,数据格式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一体化办案机制的顺利实施。
2. 部门间权责划分:由于权责划分不明确,各个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配合和协作存在问题,影响一体化办案机制的高效运行。
3. 技术支持不足:一体化办案机制需要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支持,但目前在技术设备和人员培训方面还存在不足,限制了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发展。
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办案安全工作的思考

L舶l 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对加强检察机关司i去警察办案安全工作的思考江荣胜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
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就在办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发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警法律监督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1—02一、更新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长期以来,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法警也对如何配合检察官办案,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存在模糊认识。
主要表现在即:在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上存在“难”的情绪:在工作摆布上“偏”,往往把配合办案简单地理解为送送法律文书,帮自侦部门抓抓人或维护日常办公秩序。
在运作视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闭,不注重发挥自身优势。
为此,县院把对法警人员的办案安全意识教育摆在最突出的位置。
首先是教育干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安全办案意识,从法警配合各部门办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再次,加强对法警政治理论和安全办案制度教育,特别是学习朱胜文等案中关于法警失职的有关案例,告诫法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认识到法警就是安全办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实管理机制,提供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的思考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的思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进行思考。
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的协作。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公民等公益诉讼的主体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
公益诉讼案件常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为此,可以借鉴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方式,采取封闭式调查、定向调查等方式,提高调查取证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研究工作。
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加强法律研究力量的建设,建立专门的法律研究机构或部门,加强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研究和解读,为办案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
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还可以增加公益诉讼案件的举报和受理数量。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普及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益诉讼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需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的协作,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加强法律研究工作,加强宣传工作,加强监督机制。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第一篇: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为适应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检察制服的服装式样趋于文职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给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强制措施和自身安全保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内涵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派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
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物品。
二、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可行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检察官的要求应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专家型、精英型,检察官队伍量少质高是必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不是都要靠检察官去做呢?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可否从事具体的侦查工作?《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也是法定之事。
论“检警一体化”的构建- 首页 尚权律师事务所

论“检警一体化”的构建- 首页尚权律师事务所论“检警一体化”的构建王冠1一、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于“检警一体化”的初步构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2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事关每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
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主要是针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七个方面。
而笔者在纵观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后,发现还有一个值得研究、思考的地方,那就是检警一体化的初步构建,体现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检警一体化”的概念“检警一体化”在当今中国的法学理论界尚没有明确的概念,一般是指公诉机关指导侦查机关办案。
因我国的公诉机关是检察机关,而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所以,这种公诉机关指导侦查机关的办1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1页共6页案模式,被称为“检警一体化”2。
对于“检警一体化”的定义,也有观点认为,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
“检警一体化”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运作模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同,有些是公诉机关直接确定侦查思路,指挥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有学者称之为“检察领导侦查”;有些是侦查机关自己确定侦查思路并进行侦查,公诉机关负责侦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据此对侦查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决定权,有学者称之为“检察指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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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为适应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检察制服的服装式样趋于文职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给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强制措施和自身安全保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内涵
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派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
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物品。
二、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检察官的要求应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专家型、精英型,检察官队伍量少质高是必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不是都要靠检察官去做呢?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可否从事具体的侦查工作?《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也是法定之事。
从国外来看,许多国家把对刑事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交给刑事警察。
就是赋予了检察官有自行侦查刑事案件权力的国家,其具体的侦查工作也是由司法警察去完成的。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正在进行检察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作为检察人员之一的司法警察如何定位?是否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呢?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任务,认真研究司法警察的职业特征,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所面临的形势,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势在必行。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案件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
实行“检警一体化”不仅要求司法警察既要熟练自身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侦查的程序和方法,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警察履职单一、被动工作的局面,使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具体内容是:1、案件侦查由检察长或主办案件的检察官统一指挥,包括侦查决策,制定侦查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2、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协助侦查活动,配合参加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
查,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强制措施;3、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事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4、实行三人编组结构,即一名检察官、二名司法警察或二名检察官、一名司法警察为一办案小组,既增强了办案力量,又锻炼了司法警察队伍。
实行“检警一体化”这种办案机制,一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办案成本,在“检警一体化”工作中、检察官从繁的侦查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的反关上。
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搜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涉案当事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和人、财、物的节约都得明显提高。
二是在“检警一体化”中由于司法警察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对被看押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能做到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当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暴力对抗时,由于司法警察编入办案小组,在第一时间内便能发挥警察优势的特殊作用,确保依法办案和办案安全。
三、增强检警一体化意识,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
目前,我们不少检察院的法警作用发挥得不好,工作中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现象较为普遍,与法律和高检院有关规定不相符。
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法警工作,增强检警一体化意识,进一步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
首先,要充分认识法警的职能作用。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法警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任务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条例》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第2页
规定法警负有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送达等职责。
法警通过履行这些职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等事件的发生,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这表明法警是检察机关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成员之一。
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侦查活动,收集固定证据,与法警分工不同,权力不同,职责不同,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都要充分认识法警的职能作用。
不能检警不分,以检代警。
检警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分工负责,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保证。
其次,要积极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
对法警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编制,规范职能。
进一步抓好法警队伍建设,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各级院的领导要在深化认识、转变观念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选警、用警工作,合理配置和使用法警,使这支队伍能够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充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法警自身认识也要到位,要从消极无为的思想状态中解放出来,真正树立起法警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要变被动为主动,养成一种意识,履行法定职责。
四、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院开始实行检警一体化,将法警单一的、点式的履行行为,变为线式的或面式的,即贯穿于全案,将被动性的法警工作变为主动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为:
1、促进了检察办案特别是自侦案件的顺利开展。
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检警一体化工作,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工作,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查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突破、质量的把关上来。
而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
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把检察决定权与检察执行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2、对办案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对案件比较了解,在执行看管、提押、搜查、追逃等任务中,对被看押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能做到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当发生暴力对抗时,在第一时间内便能发挥警察优势加以制止。
3、增强了法警岗位的吸引力。
司法警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法警要懂法,而且要懂侦查,要有较宽的知识面。
学习法律、提高技能成为法警的自我要求。
岗位的吸引力增大了,法警素质提高了,队伍趋于稳定了。
4、促进了法警工作健康发展。
实施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发挥的更为充分,管理更加科学,教育培训更有针对性,也促进了依法用警观念的形成。